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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2-02-28 11:35:12 字号: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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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轨道通〔2022〕16号.png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轨道交通局,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市铁投集团、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22年2月28日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地方投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定办法》(财建〔2016〕503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2021〕第289号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等有关规定和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活动,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实施阶段所需全过程费用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结算等费用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和造价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推行政府监管、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社会监督的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监督、诚信管理等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活动规范、有序。

  第五条  市轨道交通部门负责市级(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完成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概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根据项目概算审核结果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结转固定资产(有关细则执行市财政局相关规定)。

  各区轨道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或区政府授权情况)负责区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监督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管理、指导所属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及时编制轨道交通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对项目建设造价控制负管理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及首要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造价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组织项目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制度,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实现各阶段造价控制目标。

  第八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控制责任,应科学选用建设方案、技术经济方案,充分考虑当地环境因素等,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九条  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设计阶段的控制责任,应当科学选用技术标准,合理控制工程规模,严格执行计价标准,重点加强对初步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初步设计概算、设计变更费用等的预测和控制,合理编制工程造价,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合同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等相关造价文件,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审核工程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等相关造价文件,对其审核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对其审核、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三章项目决策、实施阶段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文件应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造价依据、程序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四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估算指标及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考虑有关动态因素,保证投资估算文件编制质量。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设计概算应根据国家、省、市造价管理规定、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完整性需满足相关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毕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审查,即同步视为申报项目造价监督。编制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修正概算,修正后的概算经财政部门或经政府同意的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建设单位应自项目概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成果文件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因单项工程合同变更、工程(设计)变更原则上在不超项目总概算前提下(扣减因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客观因素),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确定;对因变更引起投资增加且超出总概算的,须按程序向市轨道交通部门申报初步设计调整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若因特殊原因超出的,需先按程序向市轨道交通部门申报预算、结算调整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根据国家、广东省现有的造价管理规定、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施工方案及施工期间风险费用等资料进行编制,深度和完整性需满足相关要求。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毕并经建设单位复查后,提交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或委托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并按《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备案及抽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佛财基〔2021〕3号)等文件的要求送市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核。

  第十八条  招投标阶段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单位需对编制成果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资金落实等手续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确有需要提前开展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征求市轨道交通部门、财政部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

  招标人应当自确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最高投标限价(或预算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或预算价)及相关资料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具体在广东政务服务网通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轨道交通)”事项申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在发出或签订后将签章后的电子化资料送市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轨道交通部门(30日内)备案。

  第十九条  结算阶段的结算文件编制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后由承包人自行编制并上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建设单位对审核结果负责,并按《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备案及抽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佛财基〔2021〕3号)等文件要求送市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核。

  结算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统一格式填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结算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具体在广东政务服务网通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事项申报。

  竣工结算文件未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等担保方式。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和落实实名管理措施。落实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并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则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即时实施工程款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未完成审计等理由拖延结算。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部门的检查人员因检查需要,可以向相关人员询问情况,依法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协议、发票、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含电子档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真实情况及相关资料,不得妨碍或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决策、实施阶段对项目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决策、实施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批复或备案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审批及备案情况;

  (五)工程预备费支付及使用情况;

  (六)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拨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四类”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

  (七)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八)施工、监理企业履行项目造价控制职责情况;

  (九)造价参建企业及造价人员信用情况;

  (十)审计机关等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书整改要求及意见建议的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造价从业管理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经营的企业及造价人员,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业诚信管理范围。具体通过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和建立信用档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予以诚信扣分和动态公布。

  第二十七条  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一级或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文件应经一级造价工程师复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文件由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符合下列签章规定:

  (一)编制、复核、批准人共同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应当同时盖执业印章;

  (二)法人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三)委托编审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完工后,对结算核对有异议的,发包承包双方协商后可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异议部分协商不成的,有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无相关条款约定的,可在接到核对或者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市轨道交通部门申请指导协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区级管理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是指负责编制轨道交通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14〕3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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