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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2-03-10 11:45:30 字号: 分享至:

  市轨道交通局起草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为使广大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能更准确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14年,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14〕395号),该办法在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近年机构改革(职责调整)、造价改革及上位法修订以及加强项目全过程造价活动管理的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总结近几年实施经验形成《造价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2021〕第289号令)、《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佛府〔2020〕16号)、《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佛府办〔2020〕14号)、《佛山市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佛建函〔2021〕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政策特点

  《造价管理办法》共分为六个章节,共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编制目的、依据,规定适用范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活动的定义、应遵循的原则;第二章机构及职责规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和造价活动中的职责;第三章项目决策、实施阶段造价确定与控制规定估算、概算、变更造价、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的编制要求、审查程序、备案要求等;同时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时限作出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主要阐述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支付和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被监督检查单位的配合、造价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第五章造价从业管理及异议处理主要阐述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的诚信管理规定、造价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要求、造价文件的签署要求、结算异议处理;第六章为附则。

  相对《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佛交〔2014〕395号),《造价管理办法》有主要以下变化:

  一是机构及职能的变化。由“市、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佛山市交通主管部门行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行业造价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代表佛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职能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改为“由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根据现行规定,财政部门审核概算和决算,不再对建设单位编审的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进行审核,改为抽查,根据财政部门意见情况修订了原办法中关于财政审核预算、结算等内容。

  二是备案的内容及方式变化。取消了“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审查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标工作”,增加了“建设单位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明确了最高投标限价及相关资料、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备案方式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事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申报。

  三是国发〔2021〕7号文件取消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即无相应资质但有专业能力的单位也可承担。“有相应咨询的”改为“有相应资质(专业能力)的造价咨询单位”

  四是由于广东省属于住建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确定的试点城市,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计价标准和相应定额确定”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文件应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造价依据、程序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批或者核准”。

  五是项目造价监督检查的内容改变,符合现行相关规定。

  六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89号)》(2021年修订)、《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备案及抽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佛财基〔2021〕3号)等文件要求,对“四价备案”工作进行明晰,对需向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核(抽查)的预算、结算文件,进行程序性指引并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