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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棕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08-22 15:02:00 字号: 分享至:


  一、 起草的背景 

     目前,佛山市面临工业用地减量大,经济出现“脱实向虚”倾向,房地产挤压实体空间的问题严重。为有效引导制造业产业转型升级,保障产业用地供给水平,确保产业用地总规模,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避免城市更新过程中产业持续空心化的风险,我们组织编制了《佛山市产业发展保护区划定》并同步制定了《佛山市城市棕线管理办法》作为配套文件。 

  二、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3.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4.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5.    《佛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三、 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编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城市棕线的划定和动态维护、城市棕线内的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一)明确了城市棕线的定义。城市棕线是指产保区的范围界线。产保区是指为保障佛山市产业用地总规模,经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产保区划定方案确定的一定时期内需要实行控制和管理的区域。产业用地是指指工业用地和仓储物流用地,城市棕线内的产业用地实行规模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二)明确了城市棕线管理的市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的相关职责。市级部门主要按各自职责对城市棕线及其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管理,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城市棕线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工作部署落实城市棕线的工作要求。 

  (三)确定了城市棕线的划定和分级管理要求。城市棕线分为两级控制。一级控制线是为了保障城市长远发展确定的产业园区和重要的产业街区范围界线。二级控制线是为了稳定城市一定时期产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产业街区和产业地块范围界线。 

  (四)明确了控规编制应落实城市棕线的控制要求。新编制控规应落实城市棕线的控制要求,已批控规尚未落实城市棕线的应在控规修改工作中落实。 

  (五)明确了城市棕线修改的原则。 

    (1)城市棕线原则上不得进行修改。一级控制线确因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急需完善市级公益性配套设施和城市公共服务功能等情况、二级控制线确因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急需完善片区公益性配套设施和城市公共服务功能等情况,方可进行修改。城市棕线的修改应以区为平衡单位,在空间布局更优化、产业用地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2)调入城市棕线的产业用地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应为现状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调入的产业用地应按产业、环保、安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进行综合提升。 

  (六)明确城市棕线的规划管理要求,并提出城市棕线外产业用地无序改造的防范要求。城市棕线内不得新增开发商品住宅类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城市棕线内的用地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和广场、租赁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产业用途。单个城市棕线内的产业用地总面积不得低于该城市棕线范围面积的60%。 

  城市棕线外的产业用地,需通过城市更新作为其他功能使用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按城市更新程序报批。 

  (七)鼓励城市棕线内的管理政策创新。各级政府应鼓励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环境容量、产业扶持、招商奖励等配套政策的创新,可选择条件成熟的产业用地,通过依法收回、承租改造、政府收购、股份合作、空间置换、指标交易等方式,统一规划建设,进行连片改造,为高端制造业、高成长性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提供用地保障。 

  (八)明确多手段保障棕线内产业用地的供给,主要包括三方面渠道: 

      1、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产业用地供给,城市更新土地优先保障产业发展需求。 

      2、创造条件优先完善城市棕线内产业历史用地完善手续,实现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高建设用地效能。  

      3、鼓励根据产业项目的产业类型、生命周期、项目规模等因素,灵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后让的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和持有成本。 

  (九)提出鼓励用地集约的措施。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对产业用地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改造后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无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提出对产业建筑形态的管控要求。包括明确了防止变相在城市棕线内建设住宅或公寓等,以及提出了城市棕线内产业建筑与城市风貌景观应相协调的要求。 

  (十)明确了城市棕线内产业项目的准入原则。提出了新建产业项目应在城市棕线范围内建设,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项目在城市棕线内集中布局的要求。 

  (十一)明确了产业用地环境检测要求。对于存量产业用地二次开发,重新出让前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检测,相关检测报告在环保部门备案后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不达标的需进行整治,检测合格后方可出让。产业用地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十二)明确了城市棕线的监督检查要求。包括强化产业用地用途管制,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以及各级城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市棕线内的产业用地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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