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棕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国土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08-20 15:29:00 字号: 分享至: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引导制造业产业转型升级,保障产业用地供给水平,确保产业用地总规模,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佛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保护区是指为保障佛山市产业用地总规模,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实行控制和管理的区域。产业发展保护区按产业用地规模大小分为产业园区、产业组团、产业地块三类。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地是指工业用地和仓储物流用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棕线是指产业发展保护区的范围界线,由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产业发展保护区划定方案确定。

城市棕线内的产业用地实行规模总量控制、动态维护调整。

第三条 城市棕线的划定和动态维护、城市棕线内的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棕线的划定、动态维护和定期评估,指导城市棕线内产业用地的改造升级等相关工作;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城市棕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棕线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按照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落实城市棕线的工作要求,包括城市棕线内的产业发展引导、企业提质增效推进、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监管等。

第二章  城市棕线的划定和动态维护

第五条 城市棕线原则上以自然山体、水域、道路为边界,按照“保大保优、集中连片、分类分级、提高效益”的要求划定,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制造业基础较好、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各级产业园区;

(二)对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产业用地;

(三)其他需要划定的产业聚集区和产业用地。

第六条 城市棕线分为以下两级控制:

(一)一级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城市长远发展确定的产业园区和重要的产业组团范围界线。

(二)二级控制线是指为了稳定城市一定时期产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产业组团和产业地块范围界线。

第七条 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城市棕线的控制要求,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落实城市棕线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中落实。

第八条 城市棕线的修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棕线原则上不得进行修改。一级控制线确因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急需完善市级公益性配套设施和城市公共服务功能等情况、二级控制线确因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急需完善片区公益性配套设施和城市公共服务功能等情况,方可进行修改。城市棕线的修改应以区为平衡单位,在空间布局更优化、产业用地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二)调入城市棕线的产业用地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应为现状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调入的产业用地应按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消防等方面的标准进行整治提升。

第九条 城市棕线的修改应编制专题报告,其内容应遵从相关规程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审批。经批准的城市棕线修改方案纳入动态维护系统管理。

第三章  城市棕线内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城市棕线内不得新增开发商品住宅类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城市棕线内的用地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和广场、租赁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产业用途。

单个城市棕线内的产业用地总面积不得低于该城市棕线范围面积的60%。

城市棕线外的产业用地,需通过城市更新作为其他功能使用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按城市更新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环境容量、产业扶持、招商奖励等配套政策的创新,可选择条件成熟的产业用地,通过依法收回、承租改造、政府收购、股份合作、空间置换、指标交易等方式,统一规划建设,进行连片改造,为高端制造业、高成长性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提供用地保障。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发挥财政资金统筹引导作用,利用多种资金途径优先保障城市棕线内连片土地的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安全生产整治等用途。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多种手段保障城市棕线内产业用地的供给。

(一)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产业用地供给,城市更新土地优先保障产业发展需求。

(二)创造条件优先完善城市棕线内产业历史用地手续,实现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高建设用地效能。

(三)鼓励根据产业项目的产业类型、生命周期、项目规模等因素,灵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后让的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和持有成本。

第十四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对产业用地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改造后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无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 产业建筑形态应符合相关规定,应与城市风貌景观相协调,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不得采用住宅或公寓等形式的建筑布局和形态(配套宿舍除外)。

第十六条 新建产业项目应在城市棕线范围内建设,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项目在城市棕线内集中布局。

第十七条 存量产业用地二次开发,重新出让前应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检测,相关检测报告在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后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不达标的需进行整治,检测合格后方可出让。产业用地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产业用地项目的全流程监管,明确产业内涵和产业链环节要求,防止改变建筑主体的用途。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棕线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强化产业用地用途管制,对擅自改变产业用地土地用途的,由区级以上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有用途。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二)全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市棕线内的产业用地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佛府办〔2018〕2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