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鼓励灵活设置公交微枢纽、推广定制化公交、强化轨道公交“无缝衔接”……7月1日起,修订后的《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进一步规范公共汽车运营秩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保障运营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为推动“公交优先”落地,《办法》在规划与建设层面提出了更具体、更刚性的要求。拟出让地块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配建公共汽车场站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将具体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中。轨道交通部门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路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征求交通部门意见,以轨道交通站点与公共汽车站点无缝衔接为原则,协同推动轨道交通与公共汽车客运融合发展。
《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或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场所,以及文体、医疗、教育、商业、旅游等大型活动场所和大型住宅区、工业区,应当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汽车场站,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在学校、医院、商业广场等交通拥堵点以及未配套公共汽车场站的建筑出入口或人流密集点,宜挖掘可用空间,灵活设置公交微枢纽,融合设置常规公共汽车站点、大巴上下客站点、出租车临时停靠点以及自行车停放点。
《办法》提出,积极探索利用各种符合规定的车型,提供多元化公共交通服务,推广定制化公交、社区巴士等特色服务产品,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差异化公共交通出行服务需求。
为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办法》建立了更严格的驾驶员“准入”与“退出”机制。公交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聘请驾驶员等工作人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定期开展员工身心健康检查和评估以及心理疏导工作,按规定对驾驶员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若发现驾驶员存在身心健康问题、危险行为习惯等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应当禁止其驾驶公共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