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2025年旅游投诉典型案例
案例 旅游者解除合同退费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游客李某于2025年1月通过某网络平台订购佛山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斐济8天出境游产品,团费17500元,已签订电子合同并缴纳预订金5000元。行程出发前几天,李某因自身原因欲取消行程并要求旅行社全额退回预订金5000元。旅行社表示,按照合同约定已为游客订好行程中涉及的酒店、机票等,已产生不可退还的成本费用,无法全额退回预订金。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投诉人投诉至属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属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旅行社扣除已产生不可退还的费用2000元后,退还投诉人剩余费用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二)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关于“必要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原国家旅游局和原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有明确的定义,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因此,旅行社应整理并提供已发生费用的具体原始凭证,并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三)建议提示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规范工作流程,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同时,妥善保存各类凭证,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旅游者告知不能履行合同时,旅行社应整理、提供损失凭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积极协助旅游者办理可退费用。
旅游者在报名参加旅游项目前应提前安排好出游时间,签订合同前要看清楚行程安排、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对于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当面询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