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公平性,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共七章40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缴存管理
一是规范单位缴存比例管理,明确同一单位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增强制度执行的公平性。二是进一步明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的规定,规范缴存调整条件、调整时间和操作程序。三是明确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处以罚款。
(二)推进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
明确应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三)强化信用监管机制
明确应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住房公积金术语
1.单位管理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反映和记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管理户。
2.单位登记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定的用于识别单位管理户的编码。
3.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4.个人账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定的用于识别个人账户的编码。
5.汇缴: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6.封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其个人账户封存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行为。
7.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
8.异地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
9.缴存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二)关于缴存对象与范围的问题
1.哪些单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1)国家机关;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3)事业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社会团体。
2.本市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缴存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3.如何理解在职职工?
答:在职职工是指在《缴存办法》第五条所列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及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4.单位是否能为大陆(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单位可按照《缴存办法》为在职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5.已退休的职工是否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缴存办法》第九条已明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存在延迟退休的情况除外。
6.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三)关于单位管理户管理的问题
1.新设立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是否需同时新增人员?办理材料中需要的“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具体是指什么?
答: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应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是指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
2.是否须指定专人办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是,单位应指定专人(即单位经办人)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在单位缴存登记时按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登记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单位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材料中的“变更后的单位证件”具体是指什么?
答:变更后的单位证件是指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
4.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所需的“单位注销文件材料”主要指什么?
答:单位注销文件材料是指如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5.单位迁移到外市,是否可以注销单位管理户?
答:可以,若单位已迁移出本市,需要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提供单位迁出本市的相关文件材料、填写申请表办理。
6.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单位管理户应如何处理?
答: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且单位管理户下无职工个人账户的,公积金中心核实后有权对此类单位管理户进行清理。
(四)关于个人账户管理的问题
1.单位为新录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还是转移手续?
答:单位新录用职工且职工未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的,应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且职工已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的,应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2.一名职工在本市是否只能有一个个人账户?
答:每名职工在本市内只能有一个个人账户,如存在多个个人账户的,应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3.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答: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缴存单位填写申请表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若职工在账户封存期间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可由个人提供身份证、有关部门出具的能证实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在公安部门变更信息时的变更材料等)、填写申请表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4.职工在本市变更工作单位,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由原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再由新单位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5.曾在异地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需将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转到本市?
答:职工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单位或职工应申请将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市个人账户。
6.如何理解《缴存办法》第十三条中的“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以上”?
答:即职工在佛山市已开设个人账户满6个月及以上,且累计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
7.现时已到异地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将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异地吗?
答:本市个人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存在违法提取或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情形且资金未按要求全额退回的;
(2)个人账户存在被冻结情况的。
8.对于账户余额为0的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会如何处理?
答:账户余额为0且未注销的职工个人账户,连续1年及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核实后有权对此类个人账户进行清理。
9.住房公积金是否会结息?如何计算?何时结息?
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五)关于缴存标准和方式的问题
1.如何确定职工的缴存基数?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当月的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当月的工资。
2.缴存基数是否有规定上下限?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适时公布。
3.单位和职工应如何确定缴存比例?
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应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由单位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并取1%的整数倍。
在5%-12%范围内,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范围内选择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例:单位选定以8%作为统一的单位缴存比例,则该单位职工可选择8%、9%、10%、11%和12%其中之一作为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4.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以不同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
答:根据用工单位的不同,劳务派遣单位需以不同单位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公积金中心备案。
5.如何计算月缴存额?
答:月缴存额由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两部分构成。
单位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
即: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取整)+职工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取整)=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例:职工的缴存基数为601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8%,职工缴存比例为10%,即单位月缴存额为6010×8%=480.8元,四舍五入为481元,职工月缴存额为6010×10%=601元,月缴存额为481+601=1082元。
6.如何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应在每年7月1日前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定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发生变化的职工办理缴存调整手续。同一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逾期未调整的,原则上不再办理缴存调整手续。
7.单位应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是否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9.住房公积金汇缴有什么方式?单位应如何办理?
答:住房公积金汇缴分为自主汇缴和委托扣缴两种方式。原则上单位应采用委托扣缴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即签订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扣缴的银行账户,由公积金中心按约定方式扣缴。确实无法采用委托扣缴方式的,可采用自主汇缴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即确认应缴住房公积金金额,获取缴款登记号后主动把汇缴资金划账至住房公积金专户。
10.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是否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1.单位是否应补缴欠缴、少缴或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欠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规定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补缴起算日期不早于《条例》颁布实施之日(即1999年4月3日),不早于单位成立日期,不早于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日期。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也应为职工补缴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的,其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六)其他问题
1.职工是否有权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义务?
答: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当单位出现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时,应如何处理?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处以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新修订的《缴存办法》何时施行?
答:新修订的《缴存办法》自2026年10月31日起施行,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3〕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