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涉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全网办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做好“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回头看”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政数函〔2026〕156号)、《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开展政务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回头看”工作情况的报告》(佛政数报〔2026〕4号)等文件精神,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开展“涉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全网办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务事项及适用范围
(一)涉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
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企业名下已核发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因出售、拍卖、互换、兼并、合并、分立、转制转移、作价入股、生效法律文书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存量房转移登记。受让方可为企业或自然人。
(二)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
适用于企业或自然人已核发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因出售、拍卖、互换、赠与、继承、夫妻(离婚)析产、兼并、合并、分立、转制转移、作价入股、生效法律文书等原因,权属发生转移的,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可一并办理税及水电气联动过户。
二、收件材料
(一)涉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能够通过授权用证、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序号 | 涉及 部门 | 材料名称 | 材料 必要性 | 备注 |
1 | 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必选 | 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并使用有效电子签名(章)的免提交 |
2 | 登记、税务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含监护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 必选 |
|
3 | 登记、税务 | 不动产权证书 | 必选 |
|
4 | 登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必选 |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 |
5 | 登记、税务 | 不动产转移的证明材料 (含出售、拍卖、互换、兼并、合并、分立、转制转移、作价入股、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 必选 |
|
6 | 登记 |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必选 | 若核验通过已完税或减免税可免予提交 |
7 | 登记 | 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的证明 | 若有,必选 | 已设定地役权的提交 |
8 | 登记 | 同意资产转移的证明 | 若有,必选 | 属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合伙企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直管公房的提交 |
9 | 登记 | 测绘成果资料 | 可选 | (1)若没有数字化测量,或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或房改房补办出让的提交; (2)已有数字化测量成果或共用宗地上房屋的,需提交; (3)若独立宗土地的存量房登记(不含已经核发了不动产权证书)需提交。 |
10 | 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交凭证 | 可选 | 涉及补出让的需提交 |
11 | 登记 | 批准转让不动产的证明 | 可选 | 属以优惠价购买的微利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提交 |
12 | 登记 | 已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资料,或证明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材料 | 可选 | 属于限购政策的提交 |
13 | 登记 | 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 | 可选 | 属按份共有且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提交 |
14 | 登记 | 变更证明 | 可选 | 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坐落、用途等不一致时,需提交 |
15 | 税务 | 支付房屋买卖全部相关价款的增值税发票或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 | 必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申请代开发票的无需提供) |
16 | 税务 | 原购房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含原购房合同)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时提供) |
17 | 税务 | 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时提供) |
18 | 税务 | 房屋及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报告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选择重置评估价格的提供) |
19 | 税务 | 申请人户籍证明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企业间转让的免提交) |
20 | 税务 | 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 (含双方婚姻证明或监护人婚姻证明)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企业间转让的免提交) |
21 | 税务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受让方申请契税优惠,且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时提供) |
22 | 税务 | 企业改制前后的有关证明材料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企业改制时提供) |
(二)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能够通过授权用证、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序号 | 涉及部门 | 材料名称 | 材料 必要性 | 备注 |
1 | 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必选 | 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并使用有效电子签名(章)的免提交 |
2 | 登记、税务、燃气、供水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含监护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新业主有效证件等) | 必选 |
|
3 | 登记、税务 | 不动产权证书 | 必选 |
|
4 | 登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必选 |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 |
5 | 登记、税务 | 不动产转移的证明材料 (含出售、拍卖、互换、赠与、继承、夫妻(离婚)析产、兼并、合并、分立、转制转移、作价入股、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 必选 |
|
6 | 登记 |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必选 | 若核验通过已完税或减免税可免予提交 |
7 | 登记 | 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的证明 | 若有,必选 | 已设定地役权的提交 |
8 | 登记 | 居住权人知悉的书面证明 | 若有,必选 | 已设定居住权的提交 |
9 | 登记 | 同意资产转移的证明 | 若有,必选 | 属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合伙企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直管公房的提交 |
10 | 登记 | 测绘成果资料 | 可选 | (1)若没有数字化测量,或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或房改房补办出让的提交; (2)已有数字化测量成果或共用宗地上房屋的,需提交; (3)若独立宗土地的存量房登记(不含已经核发了不动产权证书)需提交。 |
11 | 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交凭证 | 可选 | 涉及补出让的需提交 |
12 | 登记 | 批准转让不动产的证明 | 可选 | 属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微利房、解困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提交 |
13 | 登记 | 已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资料,或证明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材料 | 可选 | 属于限购政策的提交 |
14 | 登记 | 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 | 可选 | 属按份共有且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提交 |
15 | 登记 | 变更证明 | 可选 | 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坐落、用途等不一致时,需提交 |
16 | 税务 | 支付房屋买卖全部相关价款的增值税发票或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 | 必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申请代开发票的无需提供) |
17 | 税务 | 原购房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含原购房合同)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时提供) |
18 | 税务 | 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时提供) |
19 | 税务 | 房屋及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报告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选择重置评估价格的提供) |
20 | 税务 | 合理费用凭证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时提供) |
21 | 税务 | 申请人户籍证明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企业间转让的免提交) |
22 | 税务 | 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 (含双方婚姻证明或监护人婚姻证明)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企业间转让的免提交) |
23 | 税务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转让方申请个税优惠或受让方申请契税优惠,且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时提供) |
24 | 税务 | 企业改制前后的有关证明材料 | 可选 | 并行申请核税纳税材料 (企业改制时提供) |
25 | 燃气、供水 | 新业主有效的产权证书 | 必选 | 并行申请燃气、供水过户的材料(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结后系统自动推送新业主证书至民生部门,不需申请人提交) |
26 | 燃气、供水 | 扣费账户银行卡 | 必选 | 并行申请燃气、供水过户的材料 |
27 | 燃气、供水 | 民生合同(燃气合同、供水合同) | 必选 | 并行申请燃气、供水过户的材料(系统自动生成民生合同,签署共享上传,不需要申请人提交) |
三、办理渠道
(一)线上办理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不动产登记专题,选择不动产所在地市的入口,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网厅系统,选定办理事项后,依据系统提示进行办理。
办理网址:https://hlwbdc.fszrzy.foshan.gov.cn/hlwbdc_fs/proxyWebService/nature
(二)线下办理
申请人可在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便民服务窗口(见附件)申请登记(预约或现场取号),按照指引进行办理。
四、领证方式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领证方式,由申请人自行前往领证窗口现场领取或由登记部门邮寄送达。
五、其他要求
(一)企业申请办理全网办业务时,需要先在网厅进行企业身份信息备案。
(二)收件材料清单以《佛山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为准,企业和群众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不动产登记专题佛山市专区”网站查询、下载、打印,也可在不动产登记大厅免费扫码获取。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et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