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2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3日
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提升和社会和谐发展,切实为广大官兵排忧解难,进一步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佛山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飞行人员是指按军队有关规定明确的飞行军官、军士。
安置地是指军人所在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
第三条本市各级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央和省驻禅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在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其中,组织部门主要做好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做好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促进及有关社会保险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做好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岗职工的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做好随军家属招聘、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佛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及各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佛山部队配合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汇总报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方案拟制、督导落实等工作;驻佛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主要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资格初审、跟进协调服务,以及内部安置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有关单位优先安置:
(一)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家属;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一至六级残疾现役军人家属;
(四)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二级表彰以上奖励军人家属;
(五)其他符合军队、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军人家属。
第六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计划安置为辅,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和就地就近的原则,采取计划安置、自谋职业、推荐就业等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七条下列随军家属可以选择计划安置:
(一)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下同)的,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结合我市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原则上安置到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相应岗位。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
(二)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采取交流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结合我市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
(三)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岗职工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原则上安置到本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相应岗位。
上述随军家属也可选择自谋职业。
第八条随军前在中央和本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根据其身份类别,优先安置到相应垂直管理单位,也可结合本人意愿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进行安置。
第九条选择计划安置的随军家属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进行安置,禅城区的随军家属,由市直和禅城区各按50%的比例进行安置。出现单数时,市直多承担1名。
当年度接收安置任务较重的区,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作适当调配。
第十条随军家属计划安置工作按年度开展,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月15日前,驻佛山部队将本部队符合随军条件并申请安置家属的基本情况、排名次序、安置需求和《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等材料报送至所在区人民武装部初审。
(二)每年1月31日前,佛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将各区需安置的随军家属统计表和有关材料汇总后报送至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安置的需求进行分类并送市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核。
(三)每年3月31日前,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召集市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定当年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本区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认真做好安置工作。
1月15日前已不属于驻佛山部队现役军人的,其家属不列入当年度就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安置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拟安置对象的审查并办理接收。
第十二条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当在6个月内到相关单位报到。对因个人原因逾期不报到上岗,或者上岗后因各种原因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三条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以在正式批准随军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置地人民政府申请领取一次性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由所在区财政负担,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飞行人员随军家属为上一年度佛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倍;
(二)营级及以下军人(含高级军士)随军家属为上一年度佛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团级军人随军家属为5倍,师级及以上军人随军家属为6倍。
第十四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办理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手续。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到其配偶所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领取并填写《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申请表》,由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加具意见后,统一收集该部随军家属申请表、随军佐证材料、未就业佐证材料、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配偶的军官(军士)证复印件等,报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后发放。
第十五条已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随军家属,视同已完成就业安置。已给予计划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得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第十六条不符合计划安置且没有选择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随军家属,从办妥随军手续并通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满6个月后,未能实现就业的,由军人所在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从第7个月开始,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补贴,直至随军家属成功就业。随军家属配偶退役、退休或调离本市的,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上述补贴待遇。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将符合领取上述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补贴待遇的随军家属名单统一报送至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并每年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招考、招聘时,对随军家属应当按规定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不设常住户口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鼓励各相关单位按规定为随军家属组织定向招考。
第十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免费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鼓励和扶持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招用随军家属,对招用随军家属超过一定数量的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自学或自费参加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或可免费参加由政府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职业(工种)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可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针对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可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驻佛山部队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审核把关,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1〕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