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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4016号

文号佛交〔2024〕18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2-27 15:42:26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交〔2024〕18号

各区交通运输局:

  现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设置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26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打造人民满意的高效、便捷城市交通,满足不断增长的多元化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客运招呼站(以下称“招呼站”)是指具有等候标志、基本候乘设施和车辆停车位置,为道路客运车辆(以下称“客运车辆”)提供旅客上落服务,但达不到便捷站及等级站设置要求的客运站。

  停靠点是指为客运车辆服务的,具有等候标志和车辆临时停靠位置的上客点。

  招呼站应当按照客运站实行许可管理。停靠点应当实行报备登记。

  第三条 在佛山市范围内从事招呼站经营的、设立停靠点的、进入招呼站或停靠点上客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客运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鼓励具备招呼站设置条件与经营管理能力要求的其他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后从事招呼站经营。

  第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办法。

  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招呼站及停靠点的选址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科学合理、服务共享、不增加城市拥堵的原则,原则上相邻的招呼站、停靠点、等级客运站、便捷车站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公里。

  第六条 申请从事招呼站经营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招呼站经验收合格。在交通枢纽、商业聚集区、大型居住小区、旅游景点、酒店设置招呼站的,应当与业主(经营)单位签订相关场地和设施设备使用租赁合同。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竣工验收的相关场地和设施设备,应当验收合格。在公交场站设置招呼站的,应当经站场经营单位同意。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1.有招呼站设计图,包含但不限于招呼站车辆进出流线图、车辆停靠发车位置示意图(应拥有至少1个客车停车位)、招呼站站牌设置(应设置明显标识)情况,标识及停车位可以与公交站点共享;

  2.有招呼站进站车型、发班上限数量、小时客流最高发送量上限数等运营标准的情况说明;

  3.制定安全候车、乘车须知,配备必要的行李安检、实名制查验等设施设备;

  4.按照全省统一规定设置站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禁品查堵、车辆出站检查、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 申请从事招呼站经营的,应当向招呼站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呼站站点名称、设置地点、设计图(包括停靠发车位置示意图、车辆进出流线图、站牌设置);

  (二)招呼站经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相关场地和设施设备的使用租赁合同、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三)招呼站进站车型、发班上限数量、小时客流最高发送量上限数等运营标准的说明材料;

  (四)招呼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配置、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招呼站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与招呼站经营者签署的劳动(劳务)合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第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一)通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向停靠点所在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设置地址信息及现场照片,并按照全省统一停靠点站牌图形要求设置站牌。在公路、城市道路沿线设置停靠点的,还应当提供设置路段没有禁停标志的清晰视频或照片材料。

  (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备案信息齐全的进行备案。

  第九条 招呼站经营者暂停招呼站运营的,应提前通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停,并在招呼站进行公告,原则上同一自然年内报停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第十条 招呼站、停靠点终止运营的,按照如下要求办理:

  (一)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提前30日告知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进站经营者,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处理。停靠点经营者应当提前15日通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二)招呼站、停靠点经营者应当提前15日在站点公告或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告,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标识、标牌等设备、设施,恢复道路原状,取消进站车辆备案。

  第十一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承担招呼站运营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招呼站规范管理:

  (一)做好招呼站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人员配备完整和设施设备完好。

  (二)做好招呼站进站线路的信息公示;

  (三)做好招呼站现场秩序维护工作,不得接纳未经备案或非营运客车进站上客;

  (四)做好招呼站相关数据报送工作,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互联网售票;

  (五)招呼站作为配客站点的,应与始发站联网,共享线路、发班车辆等信息。

  第十二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承担招呼站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核查进站客运车辆当日安全例检情况;

  (三)落实乘客100%实名制管理,对乘客做好实名购票和实名查验工作,确保人、车、票一致;

  (四)对上车乘客及行李实行100%安检,严防违禁品上车;

  (五)加强车辆进出站检查,确保车辆和驾驶员证照齐全有效,清点出站客运车辆载客人数,确保客运车辆不超载出站;

  (六)节假日客流聚集期间,适当加派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有序运营;

  (七)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进入站点车辆总量控制;

  (八)鼓励利用视频监控等设备加强招呼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实现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九)落实国家与地方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日常防疫工作;

  (十)做好招呼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停靠点经营者应当做好停靠点设施设备维护和相关数据报送工作。道路客运经营者进入本市停靠点上下客的,应当承担上下客经营行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招呼站、停靠点可以为客运班车、定制客车、互联网包车提供上客服务。

  招呼站及停靠点经营者应当加强进出站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进站车辆配客。对拟进入招呼站及停靠点经营的车辆,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旅游、校园、机场、高铁站专线等个性化运输的客运服务,起讫站点可以为招呼站或停靠点。

  第十五条 进入招呼站、停靠点上客的营运车辆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做好车辆进出招呼站管理工作,进站客运车辆不得超出停车位标线范围外停车候客,停靠车辆不得影响周边交通出行;在停靠点上客的客运车辆,应当遵循即停即走原则,不得阻碍交通。

  (二)完成线路增设招呼站、停靠点的备案手续后进站停靠。

  第十六条 招呼站站牌、停靠点图形标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的信息内容和格式要求制定,标识及内容应当清晰易辨识。

  招呼站站牌、停靠点图形标识独立设置的,原则上其背景颜色和字体颜色以蓝底白字为主;依托公交场站设置的,其背景颜色和字体颜色应与公交场站设施相协调。

  第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呼站及停靠点加强日常检查,发现招呼站及停靠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应当责令改正;对于违规情节严重或不配合整改的经营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呼站、停靠点以及进站经营者的执法巡查,加强客运车辆站外非法上客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22〕21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