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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SSBG2026002

文号三民发〔2026〕9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三水区民政局

文件状态

佛山市三水区民政局关于修改《佛山市三水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三水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6-30 16:22:11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三水区民政局关于修改《佛山市三水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民发〔202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各残疾人托养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和《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工作的提示》要求,为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与残疾人托养工程的衔接工作,现决定对《佛山市三水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办法》(三民发〔2023〕60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一)机构性质”中“2.集中托养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每年可通过区残联组织的公开遴选纳入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补助机构范畴,一般在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集中托养机构遴选,……”修改为:“2.集中托养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机构可通过区残联发布的遴选公告报名参加遴选,具体参照公告要求执行。已纳入托养范畴的机构如需申请退出托养资格范畴,则应提前30日提交退出申请至区残联备案,并配合做好在托人员的转介工作,备案后次月不再具有托养资格。

  二、将第四条“(一)入托审批程序”中“4.区残联收到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反馈有关镇(街道)”修改为:“4.区残联收到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反馈有关镇(街道),审定合格后次月入托;……。”

  三、将第六条“其他事项”中“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不再享受残疾人生活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修改为:“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能否享受其他残疾人津补贴依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三水区民政局

                  2026年6月30日


  佛山市三水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办法

  为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提高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其家庭负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函〔2021〕37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佛府〔2022〕12号)和《印发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2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服务对象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三水区户籍,年龄在7周岁(含7周岁)以上;

  (二)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和级别为视力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一级和二级、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的其中一种;

  (三)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托养方式

  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各镇(街道)托养机构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养方式:

  (一)集中托养(全托),对象一般为生活不能自理,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二)日间照料(日托),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

  (三)居家安养,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三、托养机构

  (一)机构性质

  1.日间照料机构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非牟利机构。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康复、教育、工疗、农疗、娱乐为一体。

  2.集中托养机构为三水区内依法依规登记并符合国家标准设置要求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符合条件的机构可通过区残联发布的遴选公告报名参加遴选,具体参照公告要求执行。已纳入托养范畴的机构如需申请退出托养资格范畴,则应提前30日提交退出申请至区残联备案,并配合做好在托人员的转介工作,备案后次月不再具有托养资格。

  (二)机构管理

  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由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集中托养机构由区、镇(街道)两级共同负责管理。托养机构在申请资助和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善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取消机构托养资格,终止经费资助;情节严重的,追回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服务场所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歧视、虐待服务对象。

  4.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侵占服务对象合法财产的。

  5.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

  6.出现隐瞒事实、造假、骗取、套取补助经费等情况。

  7.违反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四、审批流程

  (一)入托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托养服务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资料:

  (1)本人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佛山市三水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4)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5)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全托)承诺书;

  (6)监护人与申请人的关系声明承诺书;

  2.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核实。根据本人意愿、残疾类别和程度、自理能力、家庭情况等提出托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相关服务机构对申请对象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将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所在村(居)张榜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区残联。

  4.区残联收到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反馈有关镇(街道),审定合格后次月入托;由镇(街道)通知申请人,并协助办理有关托养手续。区残联具有托养方式的最终决定权。

  5.在服务对象入托前,托养服务机构应与托养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一年一签),明确托养服务和安全责任等。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三个月内不办理入托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托。

  (二)变更程序

  因托养对象或其监护人自愿提出变更托养方式或托养机构的,由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从审批通过次月起停止原托养方式或机构并变更为新的托养方式或机构(集中托养变更为居家安养的,从退院次月开始计发居家安养补贴)。

  (三)退出程序

  因户籍迁移、残疾等级变动或低保、低保边缘身份取消等原因不再符合托养条件的,自不符合条件次月起自动停止享受服务或补贴。考虑到办理退院手续、家属接送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大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很可能无法及时退院而产生费用,集中托养服务可适当延长30天,即集中托养对象必须在自不符合条件次月起30天内退院,否则费用自理。因托养对象或其监护人自愿提出不再享受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服务的,由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从申请次月起停止享受服务。

  五、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

  (一)集中托养服务

  1.补助标准:凡经批准到集中托养机构托养的,每人每月补贴2400元(包含床位补贴、护理补贴等),直接拨款到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完善、环境优良以及服务标准较高的托养机构,经与入住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协商后,可在补贴外收取适当费用,相关费用由入住对象或其监护人自理。

  2.入住满15天按全月补助,不足15天按半额补助。

  (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600元/人/月,补助费用直接划拨至服务机构。

  (三)居家安养服务

  600元/人/月,补助费用直接划拨至申请人银行账号。

  以上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保障渠道解决,由区级负担70%、镇(街道)负担30%。

  六、其他事项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能否享受其他残疾人津补贴依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七、本办法从2026年8月1日起执行(从2026年1月1日至本办法执行之日的情形可参照本办法),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三水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办法》(三民发〔2023〕60号)同步废止。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ss.gov.cn/zwgk/fggw/zcjd2017/content/post_7185096.html

        

  附件1:佛山市三水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2: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全托)承诺书.doc

  附件3:关系声明承诺书.doc

  附件4:退出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服务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