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关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办法(2026年版)》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关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办法(2026年版)》的通知
南司〔2026〕1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持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佛山市司法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调解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关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办法(202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
2026年6月3日
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关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办法(2026年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佛山市司法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区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保障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调解化解,是指调解组织、调解团队在纠纷当事人自愿、平等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上,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
第三条 “以案定补”是指对在我区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及其成员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以补贴形式给予补贴。依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工作质量,逐案确定奖补等级和标准。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及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调解团队或者调解员,不得再给予“以案定补”补贴。
第四条 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分为一般个案补贴和重大个案补贴2种形式。
(一)一般个案补贴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较复杂纠纷3个补贴等级,补贴标准按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支出。
(二)重大个案补贴:对调解化解的重大矛盾纠纷,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影响大小、工作质量,按不同标准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按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支出。区级财政支出部分由区司法局负责年度财政预算申报。
第五条 案件认定及补贴标准
(一)简易纠纷案件是指争议不大,不需要调查取证,经1至2次调解即达成协议的纠纷案件。此类案件每宗补贴不超过100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纠纷案件,此类案件每宗补贴不超过200元:
1.调解协议金额在3千元以上,不满3万元;
2.需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较复杂纠纷案件,此类案件每宗补贴不超过400元:
1.调解协议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案情比较复杂,调查取证工作量较大,调解时间较长;
3.医疗纠纷案件;
4.致2人以上伤残或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个案,此类案件每宗补贴不超过800元:
1.调解协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
2.纠纷一方当事人死亡或重伤的;
3.纠纷群体为10人以上的;
4.纠纷当事人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各镇(街道)根据纠纷案件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办理效果以及纠纷案件归档质量等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的案件补贴标准。
若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案件认定标准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按较高的补贴金额标准申请补贴。
第六条 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一般个案补贴和重大案件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一般个案补贴申请流程按各镇(街道)相关文件执行。重大个案补贴由负责调解相应案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需先向所属镇(街道)或该案件的矛盾纠纷领域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再由所属镇(街道)或主管部门递交区司法局。
(二)审核。一般个案补贴:各镇(街道)负责审核辖区内的补贴申请,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发放补贴的汇总表及相关工作情况报区司法局备案。重大个案补贴:各镇(街道)负责审核补贴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申请资料;补贴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申请资料,须经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司法局审核。由区级调解组织及第三方调解组织化解的案件,也可由该案件的矛盾纠纷领域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区司法局审核。
(三)发放。一般个案补贴和重大个案补贴的发放按区、镇相关文件执行。每年3月31日前,由各镇(街道)将上一年度重大个案补贴发放情况报区司法局。
第七条重大个案补贴的申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一个补贴标准发放补贴(申请领取重大个案补贴最低标准的案件除外):
(一)调解协议未履行到位的案件;
(二)虽调处成功但制作调解案卷不符合《人民调解业务文书示范文本(司法部2010年版)》有关要求的案件。
第八条 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对弄虚作假空报伪造矛盾纠纷调解案件骗领补贴或挪用、侵吞、私扣补贴的,须主动退回已获得的补贴资金,否则相关行政机关有权作出收回补贴资金的行政决定追回补贴,并视情节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6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24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按本办法继续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