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民〔2025〕19号
各镇(街道),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为促进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我局结合南海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
2025年12月25日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保障金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残疾人是具有南海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的人员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用人单位是在本区登记成立,实际经营地址在本区范围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第二章 就业援助
第三条 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需根据申请人实际参保的期限和险种,按本市最低缴纳社会保险标准来核定。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一)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自主创业,持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50%给予补贴。
(二)分散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在同一个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的残疾职工比例不低于1.5%,签订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薪金不低于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残疾人在该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根据残疾人实际参保的期限、险种,按本市最低缴纳社会保险标准来核定,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50%补贴。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岗位补贴。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薪金不低于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残疾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安排残疾人数和时间申请岗位补贴。
对安排肢体、听力、语言、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如果单位安置该残疾人稳定就业3年以上(不含3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对安排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大龄残疾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第六条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的比例超过1.5%的可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奖励标准是对超出比例的南海户籍残疾人数,按5000元/人/年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年。
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的比例超过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可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奖励标准是对超出比例的南海户籍残疾人数,按5000元/人/年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年。
超比例奖励=(已安排残疾人数-应安排残疾人数-外地残疾人数)×5000元/人,其中,已安排残疾人数=上年残疾职工在职月数总和/12,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单位职工总数×应安置比例。人数可以不是整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七条 盲人按摩机构扶助补贴。
残疾人创办盲人按摩机构,以本人名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年以上(含一年)房屋场地使用权,符合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可申请盲人按摩机构扶助补贴。补贴标准按盲人按摩从业的残疾人数,每年2400元/人给予补贴,每个按摩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最长补助3年。
对在多个机构从业的盲人按摩师不得重复计算补贴。
第八条 鼓励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基地。符合广东省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基地建设规范,年度审核达到基地考核标准一、二、三级,并且集中就业基地和就业帮扶基地稳定就业的南海户籍残疾人占比不低于规定人数的30%的单位,可申报基地补助资金。
广东省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2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0万元,三级基地每年4万元。
广东省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12万元,二级基地每年6万元,三级基地每年2万元。
广东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8万元,二级基地每年5万元,三级基地每年2万元。
由政府无偿提供场地和设施设备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九条 单位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补贴。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且年审核定残疾人数达3人以上(含3人),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和就业设施设备改造须事前报备,项目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可以申请改造费用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实际改造费用的50%给予补贴,但残疾人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残疾人服务机构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须事前报备,项目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可以申请改造费用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实际改造费用的50%给予补贴,但残疾人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项目改造完工并结算超过三年的或已享受补贴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补贴。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条 残疾人创业启动资金和经营补贴。
残疾人首次自主创业,以本人名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年以上(含一年)房屋场地使用权,符合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并自主经营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和经营补贴。
(一)创业启动资金。对创办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的标准给予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超过三年的或已享受创业补贴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创业启动资金。
(二)经营补贴。经营补贴从批准领取创业启动资金满一年后起实行,经营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500元,第二年每月300元。经营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已享受第三条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或已享受第七条盲人按摩机构扶助补贴的不得享受本项补贴。
第四章 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 具有职业培训职能或培训、实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项目,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申请经费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参照《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残联发〔2022〕33号)执行。培训机构须先申报备案后培训。
第十二条 鼓励残疾人参加学历教育。
对参加普通高考并被相关院校(含高级职业院校及高等专科院校)录取的在读残疾学生和参加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大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网络大学的在读及应届残疾学生可申请学费补贴。补贴标准按残疾人向所读院校实际支付学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年。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多形式、多渠道举办职业技能、创业指导、职业道德、职场礼仪、沟通技巧、职业规划、政策法规和心理辅导等专项培训课程,并做好培训后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就业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8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鼓励奖1000元。参加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1500元,鼓励奖500元。参加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2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15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1000元,鼓励奖300元。
自获奖证书核发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或已享受区级奖励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奖励。
第五章 资金来源、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编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接受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或偷、逃、拒缴保障金的,五年内取消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享受同级部门的同类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在计算残疾人就业奖励时,不可以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名词解释。
按比例就业: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形式。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集中就业:是指企业的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 25%(含)以上,且不少于 10 人的就业形式。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实现就业的形式。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人员)。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的人员:是指经区残联审批符合条件享受机构集中托养,或享受居家安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
广东省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考核标准:根据就业基地上一年度稳定就业人数、生产规模等条件划分为三级。一级标准:就业基地每年稳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100人及以上。二级标准:就业基地每年稳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50人及以上。三级标准:就业基地每年稳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20人及以上。
广东省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考核标准:根据帮扶基地上一年度帮扶劳动就业人数、种养规模等条件划分为三级。一级基地:帮扶残疾人劳动就业60人及以上;农产品加工年产值超过50万元的。二级基地:帮扶残疾人劳动就业30人及以上;农产品加工年产值31至50万元的。三级基地: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10人及以上;农产品加工年产值10至30万元的。
广东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考核标准:根据培训基地上一年度开展实名制培训残疾人数量、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一次性就业率以及发展规模、社会效益等条件划分为三级。一级基地:每年培训不低于80人次,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包括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人数不低于80%,培训后一次性就业率不低于50%。二级基地:每年培训不低于50人次,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人数不低于70%,培训后一次性就业率不低于40%。三级基地:每年培训不低于20人次,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人数不低于60%,培训后一次性就业率不低于30%。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事项的审批流程,由南海区民政局另行制定并公布。各镇(街道)负责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海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nanhai.gov.cn/fsnhq/bmdh/zfbm/qmzj/zcfg/content/post_69318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