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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08-10 15:58:29 字号: 分享至:

  一、制定背景

  2021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3号)。该通知明确招呼站可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的前提下,依托公交车站、地铁口、旅游景点、酒店等具备设立条件的地点设置,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规范对招呼站的设置和管理予以明确。

  为了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实现招呼站“设置科学化、运营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服务人性化”的工作目标,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了调研论证,认为在有条件的交通接驳便利地段设置招呼站,既能方便乘客安全出行,又可遏制站外揽客的行为,如结合新技术的应用设置招呼站,可进一步促进客运行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因此,市交通运输局参考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粤交〔2021〕3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许可和加强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交〔2019〕10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对招呼站进行了定义,参考《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2020)对道路客运招呼站的定义,明确了佛山市道路客运招呼站是指是指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沿线设立,具有等候标志和候车设施,能够为道路客运车辆提供旅客上落服务的站点,招呼站不属于等级汽车客运站和便捷车站。

  第三条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呼站的设置及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明确了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对招呼站经营者进行了规定,明确招呼站经营者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与客运站经营者,鼓励班车客运企业、客运站根据旅客出行需要和本规范设置招呼站。

  第六条规定了招呼站的设置原则,遵循客流集中、交通便利、合理布局、站点共享等基本原则。参考了深圳、清远、东莞等地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为一般情况下,招呼站与现有的等级客运站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公里,两个招呼站之间直线距离不少于1公里。

  第七条规定了招呼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基于资源共享、用地集约的原则,提出招呼站拥有至少1个客车停车位,且标识及停车位可以与公交站点共享;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不同,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安检、实名查验设施设备;并要求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规定了招呼站经营者申请备案提交的具体材料,增加备案的可操行性。

  第九条规定了招呼站经营者对进出站车辆管理的要求。对进出站车辆的登记、报备和管理等事项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通过“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做好车辆进站备案工作。

  第十条对招呼站经营者规范运营管理作出规定。明确提出招呼站经营者应当通过“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向招呼站设置所在地的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已备案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不得改变用途和服务功能,做好招呼站标识标牌及各种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等六项具体规范运营的要求。

  第十一条对招呼站经营者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规定。考虑了日常安全管理要求与疫情影响下的管理要求,基于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新技术设备的应用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应当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核查进站配客客运班车当日安全例检情况,存档备查,落实乘客100%实名制管理等九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对进出招呼站的营运车辆经营者作出管理规定。参考深圳、清远等地招呼站进出站车辆的管理要求,明确要做好车辆进出招呼站管理工作,采取“人等车”运营模式,进站道路客运车辆不得超出停车位标线范围外停车候客,在站内停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完成线路增设招呼站停靠点的备案手续才可进站停靠。

  第十三条规定了招呼站终止运营的办理要求。招呼站经营者应提前30日向所在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前15日在站点公告或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告,并做到自行拆除相关设施设备、恢复道路原状、取消进站车辆备案等要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明确了对招呼站运营监管的工作要求。发现招呼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对于违规情节严重或不配合整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要求交通执法部门加强对招呼站的巡查和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招呼站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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