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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12-13 14:32:41 字号: 分享至: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中央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贯彻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法规,健全佛山市乡村规划管理制度,改善佛山乡村人居环境,实现乡村地区制度化、常态化的规划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宜居城乡建设,结合佛山市乡村地区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制定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继续加强对乡村建设的管控。

  二、文件依据

  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规划许可程序,许可的变更、延期和撤回,批后管理、监督检查以及附则六个部分,共二十八条。

  (一)总则

  总则部分共包含6条。分别就编制依据和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以及制定本《办法》的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村民公寓、工业厂房、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的制定通过细化乡村规划许可各个流程的要求,实现管理部门权责清晰,流程简洁易行,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规划许可程序

  规划许可程序部分共包含六条。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对乡村宅基地和其他项目建设规划的许可程序和作了细化,充分体现了便民原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宅基地许可程序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且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可以户为单位提出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应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民申请、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内容。经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村民住宅审核申请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涉及农用地、林用地的依法依规办理使用农用地、林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其他许可程序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民公寓、工业厂房、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规划条件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辖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局辖区分局审查同意后应出具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包括建设用地位置、用地性质、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完成方案设计,并向市自然资源局辖区分局提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市自然资源局辖区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不含批前公示时间),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许可的变更、延期和撤回

  许可的变更、延期和撤回部分共包含三条。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延期和撤回的相关程序。

  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乡村规划许可。建筑面积、高度、间距等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批后管理

  批后管理部分共包含五条内容。内容规定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批后监督,明确了从开工期限、放线验线、开工公告和规划验收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建设。

  明确了建设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开工以前,须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验线申请,验线合格的,方可开工建设。

  明确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规划核实申请。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五)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分共包含六条内容。内容规定了乡村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责任。

  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督促指导被许可人按照规划许可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并应当开设批后监管投诉专线电话,接受相关投诉。市自然资源辖区分局,区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规定了乡村建设规划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责任。

  (六)附则

  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解释。

  四、文件制定意义

  《办法》明确乡村规划建设许可的范围,规定乡村规划许可的实施部门,细化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突出乡村规划建设许可的批后监督力度。

  《办法》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部署,规范佛山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通过《办法》的要求,能够实现管理部门权责清晰,流程简洁易行,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五、文件性质

  本《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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