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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8-11 15:05:22 字号: 分享至:

  一、制定背景

  2018年3月13日,为更好适应和满足当前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需要,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8〕27号),要求明确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事权划分,厘清职责、明确责任。2018年9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全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粤食药监规〔2018〕5号),进一步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进行细化,并允许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厘清职责、明确责任。因此,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落实上级政策文件要求,我局按照规范性文件相关管理规定,起草了《佛山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并发布实施。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上级政策文件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8〕27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全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粤食药监规〔2018〕5号)等。

  (三)参考文件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推进佛山阳光餐饮工程建设方案》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共十二条,包括为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方职责、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就餐要求等。与上位依据相比较,《工作规定》创设了就餐要求、跨区管理要求、免责事由等,进一步细化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

  (二)要点说明

  1.第七条,规定了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只有达到相关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才能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其中的第(一)、(二)、(四)、(五)款是上位政策已有的规定,第(三)款的要求是根据本地实际的新增要求。属于履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建设“明厨亮灶”的义务,推进佛山“互联网+明厨亮灶”“阳光餐饮”的措施。

  同时,在省实施细则的基础下进一步确定了选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后的告知时限要求——7个工作日内应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第八条,规定了接待对象、工作人员的就餐要求。该条是对《工作规定》第七条要求的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并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选定。因此,要求接待对象、工作人员的就餐由该被选定的餐饮服务机构提供,活动场所保安人员应拒绝未经评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送餐行为。

  3.第九条,对跨区管理要求的规范。本条规定是为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总结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要求,及参考餐饮外卖封签的做法创设餐饮食品运送封签要求,以降低供餐食品配送过程中的食品污染风险,保障食品配送安全。

  4.第十条,规定了在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因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餐饮服务提供者等未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重大活动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部门可免责。

  (三)政策亮点

  1.结合佛山本地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阳光餐饮”措施实际,将该项要求融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当中,推动餐饮行业提升自律意识,有效地提升餐饮单位的管理水平,并使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档案有迹可循,实现监管档案电子化,监管痕迹永久保留,实现人民群众餐饮活动更安全、更放心、更满意。

  2.参考餐饮外卖封签的做法创设餐饮食品运送封签要求,以降低供餐食品配送过程中的食品污染风险,保障食品配送安全。

  3.考虑到重大活动存在活动举办场地与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场地不一致的可能性,进一步细化落实跨区工作的属地管理原则,以形成“统一规范、操作性强、安全高效”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四、解读方式和途径

  解读材料在《佛山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公布后,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