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市政府函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3-31 17:25:40 字号: 分享至:

  原文下载: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pdf


佛府函〔2021〕15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要求,按照《广东省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我市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通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区市场监管和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能。市、区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

  二、上述行政执法权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后,市、区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梳理、明确本单位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通告自2021年4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一图解读

部门解读

视频解读

媒体 | 发布会解读

原文地址

访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