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
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办法》已经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人防办反馈。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佛山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重要经济系统资源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是指为保存战争潜力、保障人民生存以及战后恢复,平时和战时对重要经济目标采取的一系列人民防空建设和行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结合,遵循“以战领建、平战结合、综合防护、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领导,实行党委统筹、政府负责、属地管理、部门监督、行业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或者其管理单位落实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
(三)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交办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防动员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健全重要经济目标目录管理制度;
(三)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交办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本行业(系统、领域)的防护方案,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或者其管理单位编制防护方案;
(二)按要求组建防护专业队伍,开展训练演练、教育培训等;
(三)按照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投资项目;
(四)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交办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或者其管理单位负责下列工作:
(一)落实人民防空工作责任制,成立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筹推进本单位防护工作;
(二)在制定自身建设规划时,应当贯彻落实防护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按需建设指挥场所;
(三)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防护方案,并与应急预案相衔接;
(四)按要求组建本单位防护队伍,开展训练演练和教育培训;
(五)筹备所需的防护物资和装备器材,建立防护物资储备清单;
(六)战时遂行本单位防护任务,及时开展消除空袭后果行动;
(七)承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事项。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本身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条 按照社会效应、经济效应和军事效应等因素将重要经济目标分为六个类别:
(一)生命线工程类,如粮食储备仓库、水电气供给设施等;
(二)高端高新产业类,如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先进制造等产业;
(三)能源储备基地类,如石油化工企业、石油或者液化气储备库、油气田等;
(四)综合交通枢纽类,如桥梁、隧道、机场、港口、火车站等;
(五)信息通信节点类,如广播电视设施、数据中心、通信枢纽等;
(六)国防科工企业类,如科研院所、军工企业等。
第十一条 按照投资规模、经济效应和次生灾害等因素,将重要经济目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特级、一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定级工作。
二级、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确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防护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应当建设防护设施,将建设项目和防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规划设计阶段应当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意见。
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重点项目或者关键部位,应当考虑转入地下。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改建、扩建、维修的,应当按照先核心、后重点、再外围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难易,建设防护设施。
第五章 防护方案
第十五条 全市建立健全“点、线、面”结合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体系。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或者其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防护方案。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系统、领域)的防护方案。应当制定本行业(系统、领域)防护方案的包括网信、军民融合、机要保密、档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市场监管、金融工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轨道交通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系统、领域)的防护方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
第十六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护方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威胁分析、防护任务、防护力量、指挥机构、防护措施、抢险抢修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制定或者修改本单位的防护方案应当报送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行业(系统、领域)的防护方案应当包括人员疏散与掩蔽、设施转移与防护、消除空袭后果、防护队伍、物资储备、宣教培训、训练演练、平时和战时防护措施等内容。
制定或者修改本行业(系统、领域)的防护方案应当报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六章 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根据类别、防护等级和次生灾害影响等因素适当分散布局。
第十九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尽可能将关键设施设备转入地下。
平时应当将可转入地下生产的重要设备、要害部位、关键部件,以及战略物资储备库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尽可能建在地下。
平时不方便转入地下的部分,应当建立平战转换机制,战时迅速转入地下。
第二十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战时应当将重要设备、要害部位、关键部件等进行原地加固或者转移到合适位置加固。
第二十一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或者其管理单位战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干扰各种侦察手段和制导武器。
第二十二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平时应当对重要设备、要害部位、关键部件等实行多套配置,对交通、通信、供水和供电等实行多路保障,战时互为补充备用。
第二十三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或者其管理单位应当结合重要经济目标的特点和属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其他专业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或者其管理单位应用新理论、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方法探索建设预警探测、电磁干扰、监控感知、工程防护和毁伤评估等智能化应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所需经费,包含新建和改建防护设施、购置装备器材、组建防护队伍、开展训练演练等经费开支,由其所属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鼓励开发、应用先进的防护装备、技术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从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担负人民防空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战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战时政策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