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已经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人防办反馈。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佛山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保障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及时、准确、畅通,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为“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以及警报信号发放和通信保障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是指用于传递和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通信。
本办法所称警报通信设施设备,是指用于传递和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设施设备,包括设备用房、信号线路、供电线路、专用频率,以及警报通信和控制设备、终端设备、供电设备、防空警报器等。
本办法所称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单位是指设置有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或者其管理单位。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应当遵循“重点建设、分级管理、定期维护、平战结合、多元报知、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工作,应当加强警报通信设施设备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警报通信系统。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警报通信的管理。
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体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供电、广播、电视和新闻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报通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警报通信设施设备所需电力线路由供电部门或者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单位无偿提供。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防空警报信号城区覆盖率应当达到98%以上,城区任何地点以及设置在农村地区的疏散地域(基地)的警报音响声压级应当高于背景噪音5分贝以上。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重要目标毗邻区、疏散地域(基地)、人口密集区、危险源周边以及人防工程内部等防空警报信号覆盖的重点对象或者区域,其警报音响声压级应当高于城区一般地点。
第九条 根据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需要设置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既有建筑物,其业主单位或者其管理单位应当在建筑物顶层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专用房或者场所,并配合铺设信号线路和供电线路。
第十条 根据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需要设置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其顶层同步建设不小于10平方米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和电源。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工作间应当纳入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列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在用地清单、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中明确其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工作间可不纳入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警报通信设施设备应当采取固定设置与机动部署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平战结合需要。防空警报器应当设置有单独的电源控制开关,支持有、无线两种控制方式,能使用交、直流两种电源供电,能满足远程监控、无人值守、二次报警和防误鸣等要求。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通信所需的专用频率的用频安全。
电信运营单位应当优先开通或者维护人民防空警报通信所需的控制线路,平时对警报通信租用的控制线路实行战备标准价格,战时无条件保障控制线路的畅通。
供电部门应当重点保障警报通信设施设备所需的电力线路,平时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电价政策收费,战时无条件保障警报通信的用电需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改动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部件和线路。
因建筑物改造、拆迁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十四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设备通知书。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设备决定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四条 防空警报控制系统应当具有利用广播电视、民用通信、新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广播等多元化报知系统和平台发布警报信号的功能。电信、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控制、抢插设备提供所需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并协助安装。
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的信息发布系统、平台、渠道和终端应当兼顾防空警报报知需要。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实行市、区、街道(镇)三级管理体制。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组织技术培训,检查、指导区落实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市防空警报总控中心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单位落实维护保养制度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防空警报分控中心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督促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单位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十六条 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单位应当指定1至2名维护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设置在本单位的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本辖区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人的技术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知识和一般维修技术,以及警报误鸣应急处置知识等。
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参加警报通信业务培训,熟悉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熟练掌握操作使用知识、维护管理知识、警报误鸣应急处置知识和排除一般故障的维修技术等。
第十八条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单位,组织技术力量对本辖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每月进行一次遥控信号测试,重点测试控制信号接收是否正常,回示信号是否正常传回控制中心;
(二)每月进行一次清洁,对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进行除尘去污、防潮保洁处理,对设施设备周边区域进行清扫;
(三)每季度进行一次静态检查,重点检查元器件和线缆有无断路、短路、锈蚀和老化,扬声器有无变形、积水、破损、松动和锈蚀,电机有无锈蚀、转动是否灵活,叶轮转动有无卡阻,防雨罩是否完好、有无锈蚀,支架是否牢固、有无锈蚀,防雷接地有无松动、锈蚀,连接是否牢固等;
(四)每季度进行一次通电检查,重点检查仪表、指示灯显示状态是否正常,有无告警,开关、按键操作是否准确灵敏,检查内、外扬声器是否能够正常鸣响,电机和叶轮转动是否灵活,电源输出、运行是否正常等;
(五)每年进行一次保养,对易锈蚀的设备除锈刷漆一次,对易松动的部件、线路进行加固处理;
(六)及时排除测试和检查中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遥控信号测试、通电检查、保养工作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单位配合。清洁、静态检查由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遇到强台风、龙卷风、雷暴等特殊情况,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检查警报通信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报告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单位应当制定防空警报器误鸣应急处置预案,如本单位防空警报器出现误鸣,应当第一时间切断警报器电源,并及时报告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器件及支架无锈蚀、无松脱、无损坏或者丢失,喇叭、电机、天线固定牢固,设备供电线路正常;
(二)线路无老化,警报器无误响,电动警报器控制箱和电声警报器主机内外无灰尘、无渗水,门锁无损坏;
(三)开关按钮操作灵活,仪表、指示灯工作正常,警报控制设备接收信号正常,发射机发出回示信号准确、灵敏可靠,发射功率符合要求;
(四)电动警报器转轮转动正常,电声警报器能发出标准的警报音响,警报器半径5米处的声压级不小于110分贝;
(五)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完好率达到95%以上;
(六)其他各种性能指标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单位应当建立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档案制度。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编号、类型、型号、功率、设置地点(位置)、设置建筑物名称、安装时间、管理单位、维护管理责任人进行登记、存档,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单位应当对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日期、项目、内容、效果、检测数据和警报通信设施设备发生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修复日期、维修人员等进行登记、存档。
第二十二条 警报通信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电动警报器的可更新年限为十五年,电声警报器和警报控制终端设备的可更新年限为十年,其他警报通信设备的可更新年限参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可更新年限或者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但不能继续使用的警报通信设备,由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能继续使用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继续使用,其维护经费由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准许报废决定,由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设备。
第四章 警报发布
第二十三条 平时警报信号发放,以及防空警报试鸣,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战时警报信号发放由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平时重大灾害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按有关部门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预案执行。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遇特殊情况需要鸣响防空警报的,按有关公告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于防空警报的专用频率、音响信号和多媒体警报视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占用、混同。
第二十五条 战时防空警报信号发布应当采取多元化手段,电信、广播、电视、新闻等系统,以及其他一切可以用于防空警报信号发布的信息平台和渠道,战时必须无条件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防空警报信号协同发放的方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担负人民防空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战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战时政策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