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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02-21 09:59:55 字号: 分享至:

佛工信〔2023〕1号.png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

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21日     





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佛府办函〔2020〕16号)、《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佛府〔2021〕1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操作细则》1(佛工信〔2022〕6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扶持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扶持资金是我市安排用于加快我市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1 《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操作细则》按照最新修订版本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市级扶持资金预算、拟订年度扶持计划,负责统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考评、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并在发现财政专项资金存在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等,指导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做好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信息公开、监督、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协助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清算手续,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财政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负责编制本级扶持资金预算,组织当地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考评和绩效评价,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并在发现财政专项资金存在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负责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财政局协助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清算手续,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当地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及原则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区进行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及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通知内容包括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条件、提供材料等。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社会团体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核或评审。由市级负责评审的项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同意推荐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评审。

  第九条  同一单位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区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项目评审及公示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按《若干措施》、《操作细则》的规定作为项目评审部门,分别负责相关项目的评审、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  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服务工作由项目评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或自行组织进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相关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技术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项目评审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部门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拟定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并通过项目评审部门门户网站与佛山扶持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项目评审部门提出;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评审部门进行调查,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纳入支持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项目评审部门列入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由项目评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评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操作细则》中对评审结果公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需要进行项目进度检查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项目进度检查,项目建设进度达到项目实施时间进度的80%视为通过进度检查。对未通过进度检查的项目,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视为项目终止。对于项目结束审核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应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核实其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存在不合理合规使用的,收回不合理合规使用部分关联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谁评审、谁审批”的原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审批或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额退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资金追缴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具体负责,追缴资金按市、区财政资金的扶持比例分别缴入市、区财政局。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进行验收的扶持资金支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承诺书或申报书中承诺的内容推进项目,同时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后60日内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提前完成的,可在项目到期前申请验收;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完工日期变更),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申请次数不超过1次。项目到期后,逾期超过1年仍未申请验收的,视同验收不通过。

  第十六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对验收申请初审同意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具体验收程序按照《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扶持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经营情况变化及项目内容变更处理。项目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股东、注册资本发生变化,但不导致原项目主体变更的,可视同原项目单位办理验收;项目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导致项目主体发生变更的,原项目单位应明确新的项目单位并提供新项目单位愿意履行原项目责任的承诺书,未能提供且未履行验收责任的,视同怠于履行验收责任,按照验收不通过处理;项目单位申请破产、注销的,应先履行验收义务完毕,怠于履行验收责任的,按照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结题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核实其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财政资金存在不合规支出的,收回已下拨扶持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因企业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导致无法开展专项审计的,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资金收回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具体负责,收回资金按市、区财政资金的扶持比例分别缴入市、区财政局。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资金拨付使用,按照“谁评审、谁审批、谁拨付、谁负责”的原则,原则上市级审批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市财政局统一直接拨付,区级审批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会区财政局统一直接拨付,另有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于需要进行验收的扶持资金支持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软件、设备、材料、产品及第三方服务等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差旅、会务等日常事务性支出。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切实加强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局门户网站和佛山扶持通公开如下信息: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项目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工作流程、咨询电话等;

  (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安排金额、项目立项储备等;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对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会市、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在扶持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扶持资金资格,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扶持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附件


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扶持

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一、项目验收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部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二、验收依据

  (一)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及资金管理文件;

  (二)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

  (三)项目申报通知、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四)项目责任承诺书等明确验收内容的文件;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三、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所指内容仅对项目的资金投入、实施内容、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技术指标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审核,不涉及项目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内容范畴。验收重点内容包括: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否完成;

  (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三)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目标;

  (四)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四、验收材料

  (一)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扶持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格式参考专项审计报告。

  (三)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四)项目计划、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五)项目责任承诺书(如有)。

  (六)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

  (七)财政资金使用的原始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八)项目投入核算清单、合同及发票(须同步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

  (九)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果,即项目实施取得的生产许可、经营资格、专利授权、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样机样品、中试线等产业化的图片及数据,或产品测试报告、监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十)其它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监理报告、最新的企业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等。

  (十一)真实性负责声明。

  五、验收程序

  (一)项目一般在主要建设内容完成后60日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具备了验收条件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提出验收申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复核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验收专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

  (二)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单位、验收部门及其他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验收结论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验收。验收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且来自不同单位,原则上技术类专家3名以上,投资管理财务类专家1名以上。

  (三)项目验收一般采取资料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等形式相结合进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项目验收形式。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到项目实施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封闭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综合形成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结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验收专家意见,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

  六、验收结论

  (一)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结题”四种。

  1.验收通过。项目单位完成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达到预期目标是指达到或者优于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是指在一定浮动范围内基本实现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上下浮动范围最大不得超过20%。

  2.限期整改是指验收指标未完全达到验收标准,但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成项目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限期整改的项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单位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

  3.验收不通过。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实施情况与申请验收材料严重不符,项目未达到预期建设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与预期有重大差异或者财政资金使用、财务处理不符合规定等问题。

  4.结题。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按照结题处理;遇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原则上可作为结题处理。

  (二)验收不通过和结题的项目处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须对提供的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客观公正对项目做出评价。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验收结果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验收意见,并对责任方给予通报批评。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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