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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11-11 09:51:07 字号: 分享至:

佛建〔2022〕70号.png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局各科室:

  现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附件1《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附件2《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免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0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适用规则。

  第二条 市局负责指导、监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第三条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是对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能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政处罚事项而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各区局可参照执行本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也可自行制定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各镇街对承接实施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参照执行本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

  其他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权,市局、各区局、各镇街对承接实施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参照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或者《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佛建管〔2018〕37号)。

  第四条 本适用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依据存在竞合关系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结合本适用规则,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执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档次,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对于“情节严重”才予以处罚的,也分为三个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具体事项详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免处罚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的违法行为次数是指同一执法机构在一定时期内认定同一行政处罚相对人在其管辖区内具有同一违法行为的次数,建议执法机构通过“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等信息系统和本地区行政执法数据查询确定违法行为次数。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和“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档次的确定应遵循本适用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标的、违法事实、现实后果、主观恶意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 一栏“危害后果”需进行安全、质量事故等级认定以及工程质量缺陷认定的,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表格中“高于”“多于”包含本数,“低于”“少于”不包含本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适用规则及附件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附件2《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免处罚事项清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基准与本基准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如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一致的,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为准。


  附件:1.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

     2.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免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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