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转发省人防办、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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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转发省人防
办、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
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办决定废止《转发省人防办、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佛人防〔2010〕27号)规范性文件1份,该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