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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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全域养殖
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5日
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管理
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佛府办函〔2022〕5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养殖池塘改造提升进度,根据“能简则简、能合则合”原则,按照“重心前移、并联审批、精简环节、压缩时限”的要求,进一步简化、规范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管理程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所指项目为2022年—2026年实施的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可结合实际选择简易生态型、标准生产型模式开展尾水处理,只进行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而不实施养殖尾水处理的不予补助。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改造对象应为佛山市域内的养殖池塘。养殖池塘指进行水产经济动物养殖以获得最大产出的生产型池塘,不包括环境美化、休闲垂钓、应急消防等非生产用途的池塘及水库。
(二)项目必须配备尾水处理设备,技术模式可参考《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综合处理技术推荐模式(第一版)》、《佛山市养殖池塘尾水处理技术推荐模式(第一版)》等。
(三)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以养殖池塘改造提升为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传统桑基鱼塘禁止塘底、塘基硬底化。
(四)项目符合当地区域、功能区等相关规划,并充分研判政策趋势,确保开展实施的全域养殖池塘改造项目稳定性、可续性,防止出现“翻烧饼”现象。
(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港口、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水产养殖禁养区域不得开展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
(六)属于历史上存在而被划入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禁止取土的池塘,按水利部门要求回填并退出水产养殖的纳入补助范围。
(七)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开展的养殖池塘改造项目一律不予补助。
(八)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农民同意前提下,宽度8米及以下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用地,如占用一般耕地必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二、建设内容
(一)标准生产型项目。适用于需要全面改造提升的养殖池塘,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池塘布局重划、方格化改造池塘、全面清淤、重修进排水渠、组建养殖尾水治理设施等,有必要的可重修机耕道。
1.池塘布局重划:根据养殖场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各功能区,做到布局协调、结构合理,既满足生产管理需要,又适应长期发展需要。
2.方格化改造:根据养殖需求和场地条件进行方格化改造。
3.全面清淤固基:根据养殖需求和场地条件进行清淤固基,池塘深度一般建议在3米以上,坡比建议为1:1.5以上,主基宽度可通行运输车辆;
4.重修进排水渠:进、排水管(渠)必须独立分离,分开建造。管(渠)大小要保证养殖尾水排灌通畅,进排水为暗管(渠)的,可相距一段距离分别建造沉淀井,防止管道淤塞。利用土渠作为生态沟渠的,建议渠面宽度不小于3米,深度不小于1.5米,应种植底生性挺水植物和布设生态浮床;
5.尾水治理设施:采用《佛山市养殖池塘尾水处理技术推荐模式(第一版)》推荐的技术模式,或采用其它类型的可实现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技术模式,按照技术规范配备养殖尾水处理面积,并建造相关的尾水设备设施,实现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二)简易生态型项目。适用于经方格化改造的养殖池塘、生态健康养殖的淡水分散型养殖池塘,其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增建或重修进排水渠、改造生态沟渠和组建养殖尾水治理设施等养殖尾水治理设施。
1.重修进排水渠:进、排水管(渠)必须独立分离,分开建造。管(渠)大小要保证养殖尾水排灌通畅,进排水为暗管(渠)的,可相距一段距离分别建造沉淀井,防止管道淤塞。
2.改造生态沟渠:利用土渠作为生态沟渠的,建议渠面宽度不小于3米,深度不小于1.5米,应种植底生性挺水植物和布设生态浮床;
3.尾水治理设施:采用《佛山市养殖池塘尾水处理技术推荐模式(第一版)》推荐的技术模式,或其他简易有效技术措施去除水体污染物、增加水体溶解氧,实现养殖水体的高效率循环利用,实现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三)市级财政补贴的建设内容。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市级财政补贴的改造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配套服务类费用:含规划、勘察、测量、设计、工程咨询费、工程施工监理费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2.池塘规范化改造:包括池塘平整清淤、塘形改造、护坡固基、进排水渠建造,以及电力、投饵和增氧等设施规范化改造等;
3.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定于《佛山市养殖池塘尾水处理技术推荐模式(第一版)》中尾水处理设备设施,以及水质监测仪器设备;
4.其他建设内容:必要的池塘间机耕道建设、改造内容公示牌等。
三、补贴方式
市财政按照不高于改造成本25%的标准对实施主体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简易生态型不高于1000元/亩、标准生产型不高于2000元/亩,其余部分由区镇两级和实施主体统筹解决。区级立项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后,市级将按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各区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各区可以根据投资规模、项目实施主体性质等自行选择补贴方式。
(一)先建后补。项目原则上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在验收后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资金补贴。
(二)边建边补。项目可通过启动资金的方式实施,各区或镇(街)应在项目批复的同时明确项目建设可预付奖补资金的比例和对应的进度要求,以及奖补资金申请程序等。
四、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实施主体经改造土地所有权人和行政村(居)委会同意,向属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见附件1)。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的实施主体原则上为土地所有权人(发包方)或土地合法使用权人(承包方),及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合法使用权人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为鼓励整镇、整村推进全域池塘改造提升工作,也可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或下属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申请。
(二)项目审核及立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审核,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上报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核,经审核通过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视为项目立项。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立项情况公布年度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实施名单。经立项的项目,实施主体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其中边建边补项目须将实施方案报镇(街)审核,并明确可预付奖补资金的比例和对应的进度要求,奖补资金申请程序等。
(三)项目采购及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按需选择施工单位和供应商,选取程序须符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须在批复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建设过程要保存好施工合同、财务票证、施工照片等材料,且须接受区、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调整与终止。经立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申请或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并在项目批复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确实需要调整或者终止的,项目实施主体须向所属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调整或者终止申请,经镇(街)书面批准后,方能调整实施或终止。各镇(街)要将项目调整、终止情况和有关资料书面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调整年度实施计划,并在下一次年度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实施名单重新公布项目情况。
1.项目调整。经立项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等,确需调整或未完成建设任务而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主体要提前1个月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报镇(街)审批 。
2.项目终止。经立项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实施停止,或实际建设内容不符合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相关政策规定,或项目验收不通过的,或违规使用资金,或立项2年后项目未有启动推进的,必须办理项目终止。符合终止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停止建设期满3个月内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终止申请,无正当理由且项目停止建设期满6个月仍不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的,镇(街)可主动实施项目终止。建设项目终止后,专项补助资金尚未划拨的,统一退回镇级财政预算资金指标余额,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全额追回。
(五)项目验收。实施主体在项目完工后,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验收材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具体要求见附件3),验收主体和验收权限由各区确定。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须在验收结论出具后的3个月内办理项目终止。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监管责任
各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辖区养殖池塘改造提升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强资金使用监督,落实绩效目标。各镇(街)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导项目实施主体做好项目建设、档案整理等工作,负责审核上报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估算等,及时发现、纠正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实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双监控”,市级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对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采取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度慢的区、镇(街)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报请市委市政府。
(二)强化建后管护
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在项目实施前明晰所有权、使用权、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建设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归村集体所有,合法承包养殖企业(户)拥有使用权,承包期结束后,养殖企业(户)不得拆除固定资产、破坏尾水处理设施设备。单个水产养殖企业(户)受益项目,由其负责管护运维;多个水产养殖企业(户)共同受益的项目,由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居)决定,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管护责任,商定运维费用,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到实处,实现经营权和管护责任相统一。任何人不可擅自改变尾水处理设施功能,要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对违反相关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加强信息设备运维监管。为保障信息化设备在渔业生产中的使用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须建立设备信息反馈管理机制。享有财政补贴的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中所建设的尾水处理设施设备、信息化设施设备以及建立在项目基础上升级配置的设施设备要建设信息数据接口对接政府相关信息系统,并在线反馈设备采集数据信息。如拒绝信息反馈且无法提供完整的设备运行证明记录,则视为所补贴设备为非正常使用状态,政府部门可取消本补助政策享受资格,责令其退回补助所得。
(三)规范资金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严防“骗补”行为。各区可根据投资规模、项目实施主体性质结合实际下达启动资金。项目资金使用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除取消本补助政策享受资格,责令其退回补助所得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项目申报、调整及终止程序指引
2.项目验收管理程序指引
3.项目材料模板及业务表单
附件1
项目申报、调整及终止程序指引
一、项目申报时间
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自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开始接受申报,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申报周期,具体所属年度以项目申报的批复文件为准。
二、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实施主体自愿提出改造申请,经改造土地所有权人和行政村(居)委会同意,向属地镇(街)提出项目申请,申请材料(模板见附件3-1)需提交:
1.《全域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申请表》;
2.实施主体机构(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以所有权人作为实施主体的:需提供组织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以使用权人作为实施主体的: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水产养殖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作为实施主体的:除提供委托方的主体机构证明文件和委托协议外,还需提供受托方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整镇、整村推进全域池塘改造提升项目:需提供组织机构证书或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其中:
(1)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2)使用权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有效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或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4.项目建设地点卫星影像图或全景航拍图、范围红线图;
5.项目改造设计(含施工说明);
6.项目建设地点现状彩照(要求3张以上);
三、项目审核程序
(一)项目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审核工作,需组织镇(街)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和水利等部门开展部门会审,并将申请情况汇总报区农业农村局(见附件3-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实养殖池塘合同和权属关系、改造建设内容与标准、养殖尾水技术模式等情况,并通过信用中国平台查询实施主体信用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是否涉及水源保护区范围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改造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涉及设施农用地备案、是否涉及违规占用耕地、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范围等情况;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负责核实项目红线范围是否属于港口、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情况。
(二)立项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视为项目立项。区农业农村局须根据立项情况定期公布年度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实施名单。
(三)市级备案。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区级要完成立项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级将按照备案情况,将市级财政补助标准50%下达到各区财政部门,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四、项目调整与终止程序。
(一)项目调整与终止申请。经立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并在项目批复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确实需要调整或者终止的,项目实施主体须向所属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调整或者终止申请。
1.项目内容调整。经立项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等确需调整的,项目实施主体要提前1个月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整材料须包括:
(1)全域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申请函;
(2)调整后《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申请表》;
(3)如涉及范围调整,项目建设范围扩大的需补充土地权属证明,其中:
①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②使用权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有效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或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4)调整后项目建设地点卫星影像图或全景航拍图、范围红线图;
(5)调整后项目改造设计(含施工说明);
(6)项目建设地点现状彩照(要求3张以上);
2.项目延期调整。项目须在项目批复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未完成建设任务而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主体要提前1个月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明确延迟期限,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验收申请经镇(街)审核报区农业农村局书面批准,延期验收的项目不计入批复年度改造任务量。
3.项目终止。已立项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实施停止,或实际建设内容不符合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相关政策规定,或违规使用资金或立项2年后项目未有启动推进的,或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必须办理项目终止。符合终止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停止建设期满3个月内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终止申请,无正当理由且项目停止建设期满6个月仍不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的,镇(街)可主动实施项目终止。项目终止后,专项补助资金尚未划拨的,统一退回镇级财政预算资金指标余额,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全额追回。经立项的项目,建设地点和实施主体改变的,须办理项目终止,重新递交项目申请。
(二)调整或终止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调整或终止的审核工作,项目建设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方面调整的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审查,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建设范围扩大的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三)结果公布。各镇(街)要将项目调整情况和有关资料书面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及时调整年度实施计划,并在下一次年度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实施名单重新公布项目情况。
附件2
项目验收管理程序指引
一、验收对象
2022年-2026年,经批复实施的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
二、验收时间
项目实施主体须在项目完工后编制验收材料,并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验收材料。上年度批复实施项目须在批复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三、验收材料
项目实施主体须按要求组织验收材料(见附件3-2),验收材料包括:
(一)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竣工决算报告及其佐证材料:施工合同、工程报价单、材料购买合同、收货凭证、工程结算资料、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等;
(三)水质检测报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COD、总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指标进行检测);
(四)工程证明材料:项目竣工图,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相关照片及说明等(各阶段应不少于3张);
(五)管理制度及承诺:建立运维管理制度,明确运维管理监督员和管理员等信息,承诺尾水治理设施维持正常运行并达到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六)资金申请表及实施主体名下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七)项目申请材料(已制定实施方案的需提交实施方案);
(八)其他材料:如:公示材料、招标文件、合作意向书、企业或养殖户补充合同、绩效评价报告等。
四、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组织验收材料,并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验收材料。
(二)验收管理。项目验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农村农村局负责,验收具体形式由各区根据实际确定,可选择镇(街)初验、区级复验的多级验收形式;也可根据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实施主体性质等内容设置标准,由镇(街)验收或区级验收的分级验收形式。相关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结合工作安排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工作需在项目批复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底前完成。
(三)验收内容。项目验收包括材料审核和现场验收,镇(街)或区农村农村局按验收要求和《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验收评分表》(见附件3-3),审核验收材料、开展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
(四)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验收过程认定为项目建设不达标的,由验收单位出具限期整改通知,到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项目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须在验收结论出具后的3个月内办理项目终止。
(五)结果公示。各区农业农村局汇总验收意见与结果,制定奖补资金拟拨付单位信息,通过各区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站以及镇(街)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村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改造实施主体名称、改造地点、改造面积、改造类型、验收情况、拟补助金额、收款单位(人)等(见附件3-5)。
(六)资金拨付。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各区农业农村局将资金申请函和相关的验收结果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财政资金预算情况下达补贴资金至各区。各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或者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各镇(街),由各镇(街)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
(七)绩效评估。各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项目实施的效益发挥、目标完成、带动作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
五、验收要求
(一)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建设指标是否符合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建设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2.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结果是否达到排放要求。采用尾水达标排放的技术处理模式的,治理后外排尾水的COD、总氮、总磷等主要指标要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或受纳水体标准(今后广东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标准出台后,以强制标准的要求为准);
3.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主要指标符合是否符合《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技术指导意见》、《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要求;
4.项目达到招标条件的,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采购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是否按要求公示;
6.项目资金是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使用是否规范(如不能用现金支出等)。
(二)对项目单位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设备安装及运行情况进行现场质量验收,相关核心指标须达到《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技术指导意见》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核实改造面积。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原则上按现场实测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为依据计算补助金额,改造面积是指改造范围内的总占地面积,改造范围以最外侧塘基底端为测量边界线。经自然资源部门或测绘资质的机构确认的项目红线范围图里已明确养殖池塘面积,可直接以该面积为依据计算补助金额。
2.确认池塘改造提升情况。一是建设内容与项目申请或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相符,如改造后的池塘深度、坡比等;二是排灌系统是否通畅,进排水管(渠)网是否独立分开建设且连接到每口池塘,利用原有土渠作为生态沟渠的,土渠内是否种植底生性挺水植物和布设生态浮床。
3.确认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建设内容与项目申请或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相符,验收尾水处理设施、设备数量及其运行情况。如选择三池两坝等尾水处理模式,要核对三池两坝面积占比是否达标。
4.复核改造成本。对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对项目改造成本进行核定(项目实际改造成本低于专项补助预算金额的,按实际改造成本核定补助金额)。
附件3
项目材料模板及业务表单
附件3-1
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
项目申请材料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1.项目申请表 1
2.实施主体机构(身份)证明文件 2
3.土地权属证明 3
4.项目建设地点卫星影像图或全景航拍图、范围红线图 4
5.项目改造设计 5
6.项目建设地点现状彩照(要求3张以上) 7
7.其他材料 8
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申请表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实施主体简称+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
2、建设地点:填写详细改造地址到土名,可参考土地承包合同。
3、申报改造面积:需以承包合同或自然资源部门证明为依据,如因承包合同为水面面积等原因导致申报改造面积超出合同面积的,要发包方或所在地村(居)委出具证明材料。
4、建设类型:按项目的建设内容二选一。
5、本申报书A4规格装订成册,封面及其他申报材料加盖公章,一式六份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公室,其中两份送区农业农村局,同时提供电子版。
附件3-2
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
项目验收材料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1.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验收申请表 1
2.竣工决算报告及其佐证材料 2
3.水质检测报告 3
4.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5
5.工程证明材料 6
6.管理制度及承诺 8
7.资金申请表及实施主体名下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9
8.项目申请材料和项目实施方案 10
9其他材料:如:公示材料、招标文件、合作意向书、企业或养殖户补充合同、绩效评价报告等12
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3-3
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
验收评分表
佛山市 区 镇(街) 村
附件3-4
XX年度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申请汇总表
单位(公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