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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07-28 10:19:24 字号: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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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市水利〔2022〕61号.png

佛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水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局各科室:

  现将《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水利局  

2022年7月28日





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和《佛山市水行政处罚免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 (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随本规则颁布实施。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和《裁量基准》《清单》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水行政处罚机关选择行政处罚种类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种类的,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必须同时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轻微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单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适用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水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并有前款所规定的情形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从轻选择单处。需要罚款的,按照《裁量基准》处对应裁量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五十罚款,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在两年内再犯的;

  (五)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

  (六)在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伪造、篡改、隐匿、转移、销毁证据,隐瞒事实阻挠调查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暴力抗拒执法或者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规定的情形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必须选择并处。需要罚款的按照《裁量基准》处对应裁量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罚款,但不能超过法定处罚幅度。

  第十  选择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持有能证明违法行为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程序。

  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佛山市水行政处罚免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 (第一批)》中列明的免处罚、减轻、从轻处罚规定内容的,应当按照清单规定执行;未列明的,应当按照《裁量基准》执行。

  第十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本级水行政处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建议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承办机构提出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后,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  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期限应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但在主汛期或情况紧急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作出紧急处置。

  第十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层级监督制度。

  上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对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违反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建议整改或者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水行政处罚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  行使《裁量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裁量基准》执行。

  第十《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特别注明“不含”的除外;“以下”不含本数,特别注明“包含”的除外。

  二十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十一 本规则与《裁量基准》、《清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佛山市水行政处罚免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 (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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