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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2022-06-30 16:20:48 字号: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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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残联〔2022〕74号.png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佛山

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现将《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明确各类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认定流程和监管责任,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粤府办〔2018〕43号)、《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粤残联〔2021〕9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是指按本办法规定,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支持、配合下,经市残联认定,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的各类康复机构。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是相应定点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康复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机构管理是指对定点机构行业管理基础之上的定点服务管理,即从合规康复机构中择优选定承担康复服务的机构并依据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定点机构的认定、服务协议的签订、服务过程的监督、服务效果的考核、服务问题的处理以及定点关系的调整等。

  第四条 残联组织负责牵头实施对定点机构的定点服务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定点机构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并应支持、协助残联组织做好定点服务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 定点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提供定点康复服务的基本条件,符合准入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二章 定点机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商事主体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须依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卫生、消防、财务、档案、无障碍环境等管理制度。卫生、消防等工作检查合格,可以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三)部门设置、人员配置、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档案管理等符合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的要求,能够按照有关服务协议、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为残疾人提供有关康复服务。

  (四)服务场地使用面积、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室内设计等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开展康复服务业务的规定和要求。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符合残联组织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2年以上。有效期不足2年的,如能提供场地继续使用时间至满2年有关证明的,也可认定为符合条件。

  (五)开展有关康复服务业务满6个月以上。

  (六)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佛山)”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七条 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分为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一般包括以下类别:

  (一)残疾人康复机构(如康复中心、辅具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如社区康复站、社区康园中心、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工疗站及农疗站等)等。

  (二)特殊或普通教育机构(如学校、幼儿园等)。

  (三)儿童福利机构(如福利院等)。

  (四)医疗康复机构(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妇幼保健机构(如妇幼保健院等)、慢性病防治机构(如防治院、防治站等)等。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六)以生活照护、文化课培训等非康复类服务为主要营业范围的机构,不属于定点机构。


第三章 定点机构的认定


  第八条 市残联牵头组织视力残疾(低视力)、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含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的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和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开展认定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支持、协助。认定流程:

  (一)发布公告。市残联发布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

  (二)机构申请。有申报意向的康复服务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向辖区所在地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申请审批表。(附件8)

  2.机构证照资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医疗康复机构需要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机构住所所在建筑的单体或整体的消防验收合格材料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需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复印件。

  3.机构康复业务资料。包括:

  (1)申报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资质符合性报告。

  按照有关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见附件1-附件7)逐项介绍本机构情况,包含业务场地、内设部门、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特色、服务质量等相关资料。

  (2)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及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3)设备(教具)清单。

  (4)康复项目收费标准。

  4.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初审。区残联对康复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机构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残联。

  (四)审核认定。市残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区残联报送的机构名单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向最终认定的定点机构出具认定批复。将认定的定点机构名单报省残联备案,由省残联汇总编制全省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并对社会公布。

  (五)签订协议。市残联与认定的定点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协议期不超过3年。机构如要求续约,需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申报定点机构认定。


  第九条 经地级市以上残联认定的各类定点康复机构直接认定为我市的定点机构,无须再经我市认定流程。


第四章 定点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及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第十一条 市残联负责全市定点机构的统筹规划,完善管理机制,确定准入标准、考核内容和指标、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定点机构项目管理服务,落实对区残联的监督和定点机构的监管职责。

  区残联落实对辖区内定点机构的定点服务管理职责,开展业务指导、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残联应与其认定的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不超过3年。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处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机构若需要续约,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市残联重新组织定点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定点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确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人监护人或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定点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和服务协议有关要求提供服务,服务项目以本地建立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准。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内容、救助标准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咨询及投诉渠道等情况。主动向服务对象提供财税部门相关票据等,因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提供的,须提供服务内容、费用安排等开展服务的有效凭证。配合残联部门对服务对象享受服务及其费用结算进行管理。

  (二)协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要求执行:

  1.协议双方有新增约定事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2.定点机构名称、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市残联报备,同时应做好衔接,确保按协议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康复服务。

  3.定点机构协议期内原则上应避免分立、合并,确须分立、合并或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规模、地址等有变化的应提前到市残联重新办理定点机构认定手续;定点机构主动发生停业或关闭的,应提前到市残联办理取消定点手续;定点机构被动发生停业、被撤销的,在发生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残联办理取消定点手续。

  (三)按照要求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摸查及评估工作,填报服务对象资料,定期汇总本机构康复服务情况并报送本地残联。参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有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残疾人康复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向残疾人宣传精准康复服务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自觉接受各有关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对定点机构的考核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区残联根据市残联制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对定点机构进行考核,并按要求报送考核结果。区残联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核。

  (二)市残联负责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并加强对区残联开展定点机构考核的督导。考核内容包括服务协议执行、服务项目绩效、机构基础管理等情况。

  (三)考核流程包括发布通知、组织自评、现场考核、综合评审、结果反馈等。

  (四)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及总分淘汰制,总分低于设定的合格分值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或当年度发生严重安全及重大责任事故的定点机构,取消其定点资质并解除服务协议,且2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认定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及信用建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定点机构,由区级及以上残联给予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定点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取消其定点资质,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额外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协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真实情况。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

  (十)拒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残联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通过各种手段扰乱康复工作秩序。

  (十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超过6个月未开展定点机构服务的。

  (十二)违规要求服务对象垫付康复费用、要求服务对象缴纳不合理费用或胁迫其接受项目外的康复服务。

  (十三)安排服务对象在未取得定点资质的机构(分支机构)或场所进行康复训练。

  (十四)阻碍残疾人自由选择康复机构。

  (十五)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要积极推进定点机构资金发放领用信用建设,及时收集、整理各类违规申报、领用资金的康复机构和个人信息,共享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定点机构和个人不予安排资金,已安排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领域管理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 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实施之日参照本办法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佛山市残疾人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2.佛山市残疾人基本辅具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3.佛山市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4.佛山市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5.佛山市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6.佛山市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7.佛山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8.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申请审批表





附件1


佛山市残疾人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

  (二)属于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遵守国家、省、市和当地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须经营所申报康复项目业务6个月以上。

  (五)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信息系统等条件能满足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要求。

  (七)康复医院及开设康复科(或康复相关科室)的医疗机构优先定点。

  二、人员配置

  (一)配有开展相关业务规定的在册执业医师及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二)配备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工程师的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定点。

  (三)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本地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有关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医疗卫生的相关法规政策。

  三、场地要求

  (一)机构建设应符合国家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服务场所应符合无障碍环境要求,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康复医院或医院康复科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体现无障碍设计:门道有斜坡、能过轮椅;

  2.有安全防护设计:地面防滑,过道、厕所有扶手;

  3.地、墙、天顶设计便于管线安装、维修及设备固定;

  4.通风良好,有温度、湿度调节装置;

  5.室内色彩、装饰符合残疾人心理。

  (二)医疗康复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应符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面积设置的规定,符合核定的床位编制及使用面积。

  四、基本设备

  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配置开展业务需要的设备,其中康复医院或医院康复科应配备:运动治疗设备、理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言语诊疗设备、心理诊疗设备、康复评定设备和康复工程所需的基础材料及基本设备。

  五、业务开展

  (一)项目齐全。根据《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符合视力、听力语言、肢体(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所需的相关服务内容和标准,开展服务。

  (二)管理规范。制定明确的运营管理规范,包括:接收、转诊和转院审批制度,举报投诉管理制度,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理规范。

  (三)服务规范。制定明确的服务管理规范,包括:用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回访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康复服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六、档案管理

  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建档立卡,并及时准确将相关服务信息录入到有关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附件2


佛山市残疾人基本辅具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个别化准入条件

   (一)假肢、矫形器适配机构

  1、基本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具有相应文件或许可证(包括:编办部门批复成立的相关文件或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三证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等)。

  (2)开展假肢、矫形器适配及相关业务6个月以上。

  (3)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开展适配服务。

  2、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有不少于1名假肢师或矫形器师,或有2名持有辅助技术(肢体方向)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

  3、场地要求

  (1)机构在本地行政区域内设有固定服务场所且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以固定服务场所的不动产权证、以机构名义承租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认定),设接待室、测量取型室(评估室)、功能训练室、模型加工室、打磨室(须有除尘设备)、抽真空成型室(须有通风换气设备)、适配室(假肢与矫形器调试室)、仓库等。具有残疾人洗浴间,配备洗浴设施和洗浴类辅助器具。机构的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一致。

  1)具有独立的接待室,接待室面积不低于10㎡。

  2)功能训练室面积不低于30㎡。

  (2)机构能够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机构住所所在建筑的单体或整体的消防验收合格材料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3)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服务场所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环境设计应适合残疾人特点、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求。

  (4)机构应当在辅助器具适配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个月。

  4、设备要求

  (1)应具备假肢、矫形器适配所必需的评估、测量取型、适配组装、定制改制、维护维修等相关设备和工具。

  (2)应具备适配假肢、矫形器所需的功能训练基本设施(设备)和工具,主要包括步行训练平行杠、步行训练坡道、步态矫正镜等。

  (3)具备展示服务项目相应的辅助器具品种的条件。

  (二)助听器适配机构

  1、基本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具有相应文件或许可证(包括:编办部门批复成立的相关文件或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三证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等)。

  (2)开展助听器适配及相关业务6个月以上。

  (3)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开展适配服务。

  2、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有不少于1名助听器验配师资格(国家职业资格4级或以上),或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持有听力学或助听器验配培训证书的人员。

  3、场地要求

  (1)机构在本地行政区域内设有固定服务场所且总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以固定服务场所的不动产权证、以机构名义承租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认定),设档案室、测听室、耳模室、助听器验配室、评估室及康复指导室等。

  1)测听室: 用于对听力残疾人进行听力检测,应不少于6㎡。2025年起,测听室使用面积应不少于9㎡。

  2)耳模室:用于制作耳模,不少于10㎡。

  (2)机构能够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机构住所所在建筑的单体或整体的消防验收合格材料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3)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服务场所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环境设计应适合残疾人特点、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求。

  (4)机构应当在辅助器具适配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个月。

  4、设备要求

  (1)应具备助听器适配所必需的带扬声器的纯音听力计、耳印或耳模制作设备、助听器编程设备、简易助听器维修工具、声级计。

  (2)如对0-6 岁儿童进行测听服务,还应具备小儿听力评估的相关仪器及设备。

  (3)具备展示服务项目相应的辅助器具品种的条件。

  (三)助视器适配机构

  1、基本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具有相应文件或许可证(包括:编办部门批复成立的相关文件或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三证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等)。

  (2)开展助视器适配及相关业务6个月以上。

  (3)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开展适配服务。

  2、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有不少于1名经过相关视障康复培训的眼科医生或从事助视器行业工作及经过相关视障康复培训的视光师。

  3、场地要求

  (1)机构在本地行政区域内设有固定服务场所且总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以固定服务场所的不动产权证、以机构名义承租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认定),设接待区、评估室、适配室、训练区、档案管理区等。

  (2)机构能够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机构住所所在建筑的单体或整体的消防验收合格材料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3)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服务场所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环境设计应适合残疾人特点、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求。

  (4)机构应当在辅助器具适配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个月。

  4、设备要求

  (1)应具备助视器适配所需的相关设备和工具,包括视力检查设备(如低视力专用视力检查表)、视野检查设备(如视野仪)、屈光检查设备(如电脑验光仪及验光配套设备)、对比敏感度设备(如Mars对比敏感度测试卡)、色觉检查设备(如假同色图、色觉检查盘)、其他眼科检查设备(如裂隙灯)、系列助视器(用于助视器评估适配使用的常用助视器)、助视器使用指导及视功能训练基本设施等。

  (2)应具备助视器使用制度及视功能训练基本设施(设备)和工具。硬件设施:各类助视器、训练图谱、技能训练环境等;软件:专业技术服务包括技能训练及心理指导等。

  (3)具备展示服务项目相应的辅助器具品种的条件。

  (四)其他残疾人辅具器具适配机构

  1、基本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具有相应文件或许可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三证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等)。

  (2)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假肢、矫形器、助听器、助视器除外)销售和适配及相关业务6个月以上。

  (3)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开展适配服务。

  2、人员配置

  有不少于2名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适配技术人员。

  3、场地要求

  (1)机构在本地行政区域内设有固定服务场所且总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以固定服务场所的不动产权证、以机构名义承租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认定),设接待区、评估室、适配室、档案管理区等。

  (2)机构能够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机构住所所在建筑的单体或整体的消防验收合格材料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3)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服务场所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环境设计应适合残疾人特点、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求。

  (4)机构应当在辅助器具适配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个月。

  4、设备要求

  (1)具备适配残疾人辅助器具所需的评估测量、适配组装、定制改制、维护维修的设备和工具。

  (2)具有办公、宣传、培训设备。

  (3)具备展示服务项目相应的辅助器具品种的条件。

  二、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共性准入条件

  (一)业务功能

  1、根据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需求,按照佛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

  2、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说明、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机构服务职能、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上墙明示。

  3、开展残疾人需求调查、知识宣传、辅具选配、转介服务、辅具转借、上门服务等。

  4、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佛山市现行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二)档案管理

  1、按照要求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提供服务前、后反映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

  2、符合残疾人精准康复辅助器具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3、有辅助器具使用培训相关记录。

  (三)辅助器具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

  定点康复机构提供适配辅助器具应当具有相关鉴定单位的检验检测报告,在机构定点期内应当能够合法持续有效供应;属于医疗器械的,应当由已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可以提供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应当由已经进行商标或专利注册。在《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和专利许可范围内进行生产的产品,以确保辅助器具来源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附件3


佛山市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开展视力残疾儿童康复的服务机构。具备教育或医疗资质,承担过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且服务质量和社会反响良好的机构优先选择。

  (二)开展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业务6个月以上。

  二、人员配置

  (一)配备经过相关视障康复培训的眼科医生或从事助视器行业工作及经过相关视障康复培训的视光师(可兼职)。

  (二)配备从事视障康复的其他专业人员,根据岗位取得相应资质。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远离各种污染源,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通畅,提供室外游戏场地必要条件。场所应具备无障碍环境设施,并符合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视力残疾儿童的视觉特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求。

  (一)服务场所设置

  应具备的基本训练场所:机构应设置简易的评估室、个训室、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至少200㎡,机构室内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15㎡。

  1.评估室:1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9㎡。

  2.个别训练室至少2间,每间不少于8㎡。

  3.定向行走训练区:可配备时钟定位及立体空间地图(用于建立心理地图),不少于20㎡,用于日常情景模拟,开展定向行走训练活动。

  4.有条件机构可根据视障儿童视觉特点配备功能训练室,如:蒙氏课室、音乐课室、感统室、律动室、绘本室、建构室等。

  5.有条件的配置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

  6.应当在康复服务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个月。

  (二)服务场所设施

  1.具备能符合视觉认知、视功能训练的图谱及相关设备设施。

  2.配备必要的视力及视功能相关专业用书籍。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康复服务计划,根据视障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康复服务。

  2.能够开展视障儿童转介和跟踪服务。

  3.能开展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内容,

  4.能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二)服务要求

  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佛山市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机构要公示本机构的《收费标准一览表》,内容包括康复服务名称、项目内容、人民币单价、计价单位、服务持续时间、频率、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

  五、档案管理

  (一)按照要求建立视障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提供服务前、后反映视障儿童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

  (二)符合视障儿童精准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附件4


佛山市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开展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服务机构。具备教育或医疗资质,承担过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且服务质量和社会反响良好的机构优先选择。

  (二)开展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业务6个月以上。

  (三)常年在训听力残疾儿童不少于10名。

  二、人员配置

  应配备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康复教师、听力技术人员)、保育员、工勤人员等在内的工作人员队伍。其中,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

  (一)机构负责人须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教育或听力学相关工作经验。

  (二)康复教师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或接受过省级以上听觉言语康复业务系统培训。

  (三)有1名以上专职(兼职)听力学技术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接受过省级以上专业培训。

  (四)其他专业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五)教师与听力残疾儿童的比例按要求不低于1:8、保育员不低于1:15。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室内外康复服务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定且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听力残疾儿童的身心特点及无障碍要求;有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提供儿童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具体参照《广东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基本要求进行规范建设。

  (一)服务场所设置

  应具备的基本训练场所:机构应设置简易的测听室、集体课室、单训室、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至少200 ㎡,机构室内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15㎡。

  1.测听室:1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2025年起,测听室使用面积应不少于9㎡。

  2.个别训练室至少2间,每间不少于8 m2

  3.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至少1间,每间不少于20 m2

  4.功能训练室至少2间,每间不少于30 m2

  5.有条件的配置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

  6.应当在康复服务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个月。

  (二)服务场所设施

  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广东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推荐设备》配备相关设备。

  1.至少有1台纯音听力计(带声场)和1台便携式助听效果评估仪(包含电耳镜、普通声级计)。

  2.须有能够对听障儿童进行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智力进行评估的相关设备。

  3.每班至少有1套有经过测听标定的声响玩具、听能保养包(助听器耳模维护包/或人工耳蜗检查包)。

  4.每班配备必要的听力语言康复专业用书籍。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听障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听觉言语康复和学前教育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开展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集体、个别化康复服务计划,并开展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内容。

  2.定期对助听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对在训儿童的听力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3.能够开展听障儿童转介和跟踪服务。

  4. 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二)服务要求

  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佛山市现行的听障儿童精准康复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机构要公示本机构的《收费标准一览表》,内容包括康复服务名称、项目内容、人民币单价、计价单位、服务持续时间、频率、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

  机构听障儿童教育须按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执行。

  机构听障儿童康复训练须按《听障儿童机构康复训练操作规范》和《听障儿童个别化教学操作规范》执行。

  五、档案管理

  (一)按照要求建立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提供儿童康复服务前、后反映儿童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有教师授课、教案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听力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附件5


佛山市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服务

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开展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服务机构。具备教育或医疗资质及承担过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且服务质量和社会反响好的机构优先选择。

  (二)开展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服务业务6个月以上。

  (三)常年在训肢体残疾(脑瘫)儿童不少于10名。

  二、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康复教师、康复治疗师)、保育员、工勤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

  (一)机构负责人须具备中专以上相关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教育或康复相关工作经验。

  (二)康复教师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或接受过省级以上专业系统培训;康复治疗师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康复治疗(士)师资格或接受过省级以上专业系统培训。

  (三)其他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四)教师与肢体残疾儿童的比例按要求不低于1:6、保育员不低于1:10。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室内外康复服务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定且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肢体残疾(脑瘫)儿童的身心特点及无障碍要求;有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提供儿童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具体参照《广东省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基本要求进行规范建设。

  (一) 服务场所设置

  应具备的基本训练场所:机构应设置简易集体课室、个别训室、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至少200 ㎡,机构室内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15㎡,有防滑、防撞等安全设施,符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

  1.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至少1间,每间不少于40 m2

  2.个别训练室至少2间,每间不少于8 m2

  3.运动训练室至少2间,每间不少于40 m2

   4.有条件的配置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

  5.应当在康复服务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个月。

  (二)服务场所设施

  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广东省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推荐设备》配备相关设备。

  1.集体课室配备适合儿童使用的家具、教具,至少具有长台、木箱凳(含绑带)、训练凳、梯背架、地垫、站立架、音视频设备、白板、钢琴或电子琴各类玩具总计不少于50件。

  2.个别训练室具备认知及言语治疗用具不少于30件。

  3.功能训练室具备有PT床、地垫、巴氏球、PT凳、站立架、后置式步行架、平衡板、沙袋、矫正镜、沙袋、楔型垫、儿童肋木等运动治疗设备不少于50件。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肢体残疾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残疾儿童运动、感知、认知、言语、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集体、个别化康复服务计划,并开展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内容。

  2.能够开展残疾儿童转介和跟踪服务。

  3. 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二)服务要求

  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佛山市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机构要公示本机构的《收费标准一览表》,内容包括康复服务名称、项目内容、人民币单价、计价单位、服务持续时间、频率、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

  五、档案管理

  (一)按照《广东省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档案(试用版)》的要求,建立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提供儿童康复服务前、后反映儿童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有教师授课、教案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肢体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附件6


佛山市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服务机构。具备教育或医疗资质及承担过智力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且服务质量和社会反响好的机构优先选择。

  (二)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业务6个月以上。

  (三)常年在训智力残疾儿童不少于10名。

  二、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康复教师、康复治疗师、社工等)、保育员、工勤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

  (一)机构负责人须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教育相关工作经验。

  (二)康复专业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资格或接受过省级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业务系统培训。

  (三)保育员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接受过保教知识培训或省级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业务系统培训。

  (四)其他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五)教师与智力残疾儿童的比例要求不低于1:6配备。保育员不低于1:10。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室内外康复服务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定且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智力残疾儿童的身心特点及无障碍要求;有专供智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提供儿童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

  (一)服务场所设置

  应具备的基本训练场所:机构应设置集体训练室、个别训练室、功能训练室、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00㎡,机构室内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15㎡。

  1.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至少1间,每间不少于20 ㎡。

  2.个别训练室至少2间,每间不少于8㎡。

  3.功能训练室至少2间,每间不少于30 ㎡。

  4.有条件的配置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

  5.应当在康复服务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个月。

  (二)服务场所设施

  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广东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推荐设备》配备相关设备。

  1.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配备适合智力残疾儿童使用的桌椅、玩教具柜,适合儿童特点的图书、图片、相关玩教具等。

  2.个别训练室:配备适合智力残疾儿童个别化训练需要的桌椅、玩教具柜及玩教具等。

  3. 功能训练室:配备适合智力残疾儿童特点的康复训练器具及评估的相应设备。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智力残疾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运动、感知、认知、言语、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开展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集体、个别化康复服务计划,开展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内容。

  2. 能够开展智力残疾儿童转介和跟踪服务。

  3. 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二)服务要求

  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佛山市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机构要公示本机构的《收费标准一览表》,内容包括康复服务名称、项目内容、人民币单价、计价单位、服务持续时间、频率、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

  五、档案管理

  (一)按照要求建立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提供儿童康复服务前、后反映儿童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有教师授课、教案等康复服务相关资料。

  (二)符合智力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的相关记录。





附件7


佛山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

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的服务机构。具备教育或医疗资质及承担过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且服务质量和社会反响好的机构优先选择。

  (二)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业务6个月以上。

  (三)常年在训孤独症儿童不少于10名。

  二、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康复教师、康复治疗师、社工)、保育员、工勤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

  (一)机构负责人须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教育相关工作经验。

  (二)康复专业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或接受过省级以相关康复业务系统培训。

  (三)其他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四)教师与孤独症儿童的比例按要求不低于1:5、保育员不低于1:10。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室内外康复服务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定且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孤独症儿童的身心特点、学习特点及无障碍要求;有专供孤独症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提供儿童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具体参照《广东省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基本要求进行规范建设。

  (一)服务场所设置

  应具备的基本训练场所:机构应设置集体课室、个别化教学课室(可兼教育评估室)、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可兼音乐/游戏活动室、室内体能训练室)、办公及辅助用房(可兼图书/档案室)、生活服务用房等,使用面积不少于200㎡,机构室内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15㎡。

  1.集体训练室至少1间,每间不少于20㎡。

  2.个别化教学课室至少2间,每间不小于8㎡。

  3.功能训练室至少2间,每间不少于30 ㎡。

  4.有条件的配置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

  5.应当在康复服务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个月。

  (二)服务场所设施

  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广东省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推荐设备》配备相关设备。

  1.至少有1套适合学龄前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评估工具。

  2.每个教学课室配置适合学龄前孤独症儿童使用的桌椅、玩教具柜,适合孤独症儿童特点的图书、图片及相关玩教具等。

  3.有条件机构可配钢琴或电子琴、音像设备、常用打击乐器等教学设备。

  4.每班配备必要的孤独症儿童康复专业用书籍。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孤独症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孤独症儿童认知、运动、感知觉、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集体、个别化康复服务计划,并开展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内容。

  2.能够开展残疾儿童转介和跟踪服务。

  3. 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二)服务要求

  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佛山市现行的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机构要公示本机构的《收费标准一览表》,内容包括康复服务名称、项目内容、人民币单价、计价单位、服务持续时间、频率、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

  五、档案管理

  (一)按照要求建立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提供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前、后反映孤独症儿童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有康复专业人员授课教案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孤独症儿童精准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附件8

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申请审批表

(类别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代码(机构登记证号码)


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


机构

性质

□公办(□残联 □卫生 □教育  □民政 □其他       )

□非公办(□民办公助 □民办非企业类 □社会组织 □民办 □工商类 □其他              )               

机构资质

□医疗 □教育 □其他     

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数


服务场地面积


年服务人数


基本情况

总人数

中级以上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

技术

人员

构成

医  生





护  士





医技人员





康复治疗师





康复工程师





康复教师





辅具适配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社  工





其  他





合  计





已开展的康复服务项目


申请

服务

项目

视 力残 疾

0-14岁儿童

□医疗康复 □康复训练 

□全日制  

□非全日制

全年龄段

残疾人

□助视器适配   □其他视力残疾辅具适配

听力言语残 疾

0-14岁儿童

□医疗康复 □康复训练 

□全日制  

□非全日制

全年龄段

残疾人

□助听器适配   □其他听力残疾辅具适配

肢 体残 疾(脑瘫)

0-14岁儿童

□医疗康复 □康复训练 

□全日制  

□非全日制

全年龄段

残疾人

□假肢、矫形器适配   □其他肢体残疾辅具适配

智 力残 疾

0-14岁儿童

□医疗康复 □康复训练 

□全日制  

□非全日制

精 神残 疾

0-14岁孤独症儿童

□医疗康复 □康复训练 

□全日制  

□非全日制

区残联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组评审意见(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专家组签名:

市残联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标题中类别是指:“医疗康复”、“基本辅具服务”、“残疾儿童康复”三类。


一图解读

视频解读

媒体 | 发布会解读

原文地址

访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