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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05-05 15:28:48 字号: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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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教育〔2022〕40号.png


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民办义务教育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强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佛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教育局 

2022年5月5日





佛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等法律政策精神和上级统一部署,为全面规范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秩序,落实义务教育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构建基础教育良好生态,全市一盘棋统筹做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总则

  (一)全市统筹,各区实施。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全市统一招生平台、统一招生范围、统一招生对象、统一招生方式、统一招生时间、统一招生流程。市教育行政部门监控招生全过程。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所辖学校招生计划编制、招生报名、资格审核、信息公开、随机摇号、结果公示公布等工作。

  (二)平台招录,全面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佛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管理与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招生平台”)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各类招生全部通过招生平台录取,凡有意向参加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阶段录取的各类招生对象,必须在招生平台报名并经资格审核。各区购买学位用于统筹招收本区申请积分入学学生的民办学校,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不纳入招生平台实施,但须纳入区公办学校招生平台实施。

  (三)落实政策,分类招生。

  分类实行特定招生和普通招生,特定招生包括政策性直招、特殊人才子女直招、就近入学直招,普通招生包括一贯制培养直升、统一招生、补录。

  对符合上级和地方有关政策的优待对象子女和特殊人才子女单列直招。对社会投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建校协议,约定承接免试就近入学招生生源,单列就近入学录取。

  对一贯制学校中自愿选择小学初中贯通培养,且具有本校小学学段连续六年完整学籍的应届毕业生,按直升招生计划首先进行直升录取或摇号录取。

  2021年3月31日(不含)后新设立或合并的一贯制学校,纳入招生平台招生后的小学一年级学生才具有直升资格。

  (四)机会公平,唯一录取。

  各类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

  已被直招和直升录取的学生,不能再参加其他学校招生录取。统一招生中同时被多校录取的,按志愿优先原则由招生平台自动确认录取学校,凡已被录取的学生不能再参加补录。

  (五)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对于在2021年3月31日(含)前设立或变更的一贯制学校就读,且在此日期前已具有该校学籍的学生,其毕业时具有该校直升资格。

  2020年批准的小学对口幼儿园直招截止至2023年,2024年起不再实行。2021年3月31日(含)前已就读相关幼儿园小班及以上的幼儿,其毕业时具有小学对口直招资格。

  二、实施办法

  (一)核定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

  各学校原则上均衡设置各年级班数和每年招生计划。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纳入所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统一管理,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班额标准及本区学位供求情况等,结合公民办义务教育结构调整,科学核定每所学校办学规模和当年招生计划。各学校特殊人才子女直招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招生总计划5%(含)。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区招生,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只面向所在镇(街道)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镇(街道)学生入学需求。在本区不能完成招生计划,且审批机关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在保障住宿条件的前提下,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面向市内区外补录。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一校一策”原则,合理设置一贯制学校直升招生比例,满足不同群体报读民办初中的需求。

  (二)公布特定招生信息。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具有小学直升初中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符合就近入学直招条件学校名单和招生范围,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2.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公布政策性直招条件。

  3.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区人才政策和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实际,公布特殊人才子女直招范围。

  (三)招生报名。

  1.报名条件。

  我市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1)普通招生对象:

  A.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B.具有本市学籍的小学毕业生(仅限报读初中)。

  C.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为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本市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部队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单位驻地在我市的在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在我市居住的华侨及外国籍人员。

  (2)政策性直招对象:

  A.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和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以及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

  B.国家对口支援地区援派干部人才子女。

  C.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执行省规定优待时间和优待次数)。

  (3)特殊人才子女直招对象:

  A.符合地方政策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

  B.符合市、区政府特定条件的重大项目、重大平台有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子女。

  (4)就近入学直招对象:

  A.有效期内建校协议约定承接免试就近入学招生生源。

  B.签署劳动合同,且已在本校工作和购买社保满一年的在职教职工子女;本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直系亲属。

  C.通过所在区普通招生报名资格审核,符合小学对口幼儿园直招资格条件的应届毕业生。

  (5)其他对象:

  不符合以上条件,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佛山工作或生活,有意参加补录的适龄儿童少年。

  2.报名方式。

  凡有意向参加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各类招生录取的学生需在招生平台注册用户,根据所符合的报名条件选择报名所属区,以唯一身份报名。

  (1)普通招生对象报名,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读小学的,选择户籍所在区报名,本市户籍或学籍小学毕业生报读初中的,选择户籍或学籍所在区报名。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条件选择报名所属区。

  (2)政策性优待对象和特殊人才子女原则上以符合条件所在区为报名所属区,报名同时填报2-3所所在区学校志愿。

  (3)就近入学直招对象应以志愿入读学校所在区为报名所属区,报名同时填报相应学校志愿。

  (4)符合直升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必须按照学籍信息填报报名信息。

  (5)其他适龄儿童少年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佛山工作或生活的地点选择报名所属区。

  (6)同胞孪生兄弟姐妹有意向入读同一所学校的,必须同时选择同一报名所属区。

  (四)资格审核。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信息比对并结合线下资料审核,对选择本区为报名所属区的学生分类进行资格审核。

  2.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政策性优待对象子女和特殊人才子女直招资格,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优待对象子女,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就读意向,按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学校,被录取学生不再参加其他学校录取。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特殊人才子女,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就读意向,按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学校,报名人数超过预设招生计划的,采用统筹分配、随机摇号等方式录取,被录取学生不再参加其他学校录取。

  5.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就近入学直招对象资格,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完成录取工作,学生不再参加其他学校录取。

  6.具有小学直升初中招生资格的学校,提出符合直升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录入招生平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名单进行比对审核,审核结果由学校在官网(官微、学校公众号等,下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确定具有直升资格的学生名单。

  7.学生自行在招生平台查询报名资格审核情况,未通过资格审核、或报名直招但未被录取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一次报名信息,可按普通招生条件重新选择报名所属区。

  8.符合直升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在查询资格审核通过情况时,应当核对是否已标记具有本校直升报名资格,信息有误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联系学校进行更正。

  (五)公布普通招生信息。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学校办学规模、班数、班额和招生计划,各学校同步在本校官网公布经核准的招生计划、本校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含住宿条件、新生床位数)、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和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学生、家长应当自行通过学校官网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六)填报志愿。

  通过资格审核的普通招生对象在招生平台填报志愿。

  1.每位学生可依入学意愿按顺序选报所在区不多于2所学校的志愿。

  2.对符合直升资格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可只选报所在学校校内直升志愿,或同时填报本校直升志愿和本校非直升志愿,也可另选报其他学校志愿。

  3.同胞孪生兄弟姐妹有意向入读同一所学校的,所填报志愿必须一致。

  (七)录取。

  志愿填报结束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本区学校报名情况。各类招生计划根据实际报名情况动态调整,报名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相应报名学生后,剩余计划数进行自动调整。

  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选报了本校校内直升志愿的学生,首先参加本校直升录取,如被录取,其他志愿自动失效,如未被录取,按已填报其他志愿参加录取。

  电脑摇号实行“双随机”,对报名学生随机排序后再随机摇号。电脑随机摇号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统一时间按统一流程组织进行,参照招生考试保密流程管理,提前封存摇号电脑和程序,摇号过程断网进行,全程录像,邀请公证人员、纪检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八)确认入读和注册。

  根据录取情况和学生所填报的志愿,招生平台为被录取学生自动确认入读志愿靠前的学校,学生按照统一时间到学校注册,各学校在招生平台为学生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报名所属区和所报志愿一致的同胞孪生兄弟姐妹未全部被同一学校录取的,注册前可向其中被自动确认录取的志愿靠前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剂入读同一学校,报名所属区或所报志愿不一致的,不接受调剂。

  (九)补录。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平台公布名单,各学校在招生平台进行补录。

  已在招生平台报名并经资格审核,在直招、直升和统一招生阶段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学生,或不符合普通招生资格未填报志愿的学生,自行联系学校实行补录。

  学校补录应当优先照顾兄弟姐妹入读同一所学校,优先录取公办学校无法满足学位的所在区随迁子女和居住在学校服务半径范围内的学生。有直升招生资格的学校补录时,应当优先录取选报了本校直升志愿但未被录取的本校小学毕业生。

  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在区内补录仍未完成招生计划且在保障住宿条件的前提下,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面向市内区外补录,具体学校名单和补录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实施招生管理。

  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办学规模,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超规模、超计划、超范围招生,不得隐瞒招生计划,不得在正常招生后通过扩班或增加班额中途招生。各区应当将当年新设立或变更学校的非起始年级招生纳入统一管理,在符合转学相关规定前提下,面向社会公开报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二)严肃执行招生纪律。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明招生纪律,严禁学校利用违规技术手段和提前承诺录取、补录过程等“掐尖”或变相“掐尖”招生,学校不得进行计划外招生,不得二次录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补录被录取后放弃注册的学生,严禁超班额插班转学和超办学规模扩班招生,严禁通过转学、插班、扩招提前“掐尖”招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平台录取名单审核学生学籍,切实做到招生录取名单、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一致。

  (三)加强违规责任追究。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以及扰乱中小学入学招生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主管部门核减招生计划、取消跨区招生资格等措施,同时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并对单位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

  (四)切实做好信息公开。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简章、官网、官微、学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入学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宣传释疑工作。各学校要实事求是开展诚信宣传,公开招生信息,实施阳光招生,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山教育〔2021〕29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本方案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执行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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