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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瞪羚、独角兽(潜在)企业的认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5-10 10:09:20 字号: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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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高新〔2022〕16号.png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瞪羚、独角兽(潜在)企业的认定及

扶持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办(局)、各园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瞪羚、独角兽(潜在)企业的认定及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反映,联系电话:86683797。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瞪羚、独角兽(潜在)企业认定

及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引导企业专注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打造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新引擎,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瞪羚、独角兽(潜在)企业的认定及扶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独角兽(潜在)企业分别是指:

  (一)瞪羚企业是指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估值超过60亿元人民币,拥有独有核心技术或颠覆性商业模式,有创投投资经历,具备行业朝阳、增长速度较快特征的未上市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是指独角兽企业的培育单位。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瞪羚、独角兽(潜在)企业的认定扶持,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企业集群,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活力,推动佛山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瞪羚企业须满足的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入火炬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所在行业符合佛山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居、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与健康、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及机器人、增材制造、新能源汽车、氢能源、工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不支持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用事业、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保险、传统商贸等垄断型、资源型、过剩产能型、低端制造型行业。

  (四)申报单位不是大型央企、国企、外企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

  (五)规模效益指标(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近四年第一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近四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上一年度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近四年每年雇员总数100人以上,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不低于40%,且雇员总数近四年复合增长率30%以上,上一年度正增长。

  3.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近三年营业收入无大幅度下降(年度环比下降比例不超过10%)。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营业收入无大幅度下降(年度环比下降比例不超过10%)。

  (六)创新水平指标。近四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四年研发投入总和/四年营业收入总和)不低于4%。

  第五条 申报独角兽(潜在)企业须满足的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入火炬统计的单位。

  (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独角兽企业

  1.企业成立时间10年(含)以内;

  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3.企业估值人民币60亿元(含)以上。

  (四)潜在独角兽企业

  1.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0年;

  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3.企业成立不满5年,估值人民币6亿元(含)以上;

  4.企业成立5至9年的,估值人民币30亿元(含)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计划和目标,按照“申报、初审、评审、审议、公示和公布”流程,开展认定工作。

  (一)申报

  1.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明确项目支持对象、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指南和通知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发布。

  2.申报单位登陆“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材料和附件。申报单位对所填写的内容、上传材料和附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 初审

  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资格及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在佛山扶持通进行推荐。

  )评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园管理局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复核后形成佛山高新区瞪羚、独角兽(潜在)企业推荐名单。

  )审议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对推荐名单讨论研究后,形成拟认定名单。

  )公示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拟认定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各园管理局配合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对外公开发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瞪羚企业,有效期3年,到期后可再申请认定并享受认定资金奖励。

  第八条 获得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的,给予认定奖励100万元。获得佛山高新区独角兽(潜在)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潜在独角兽500万,独角兽企业1000万的奖励(同一申报单位只可享受一次认定奖励);由潜在独角兽企业成长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500万差额奖励。

  第九条 鼓励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对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做好资金支出审批,将对应项目扶持资金划拨给各园管理局,各园管理局划拨扶持资金及配套支持资金(如有)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安排认定奖励资金及配套支持资金(如有),所有资金专项管理,原则上用于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提升等工作。

  第十二条 瞪羚、独角兽(潜在)企业认定及扶持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之外,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及1%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专门就工作经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编制认定及扶持实施办法;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结题等工作;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监督与管理,做好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园区企业参与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申报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项目申报的初审工作;协助做好扶持资金拨付工作,并按评审结果及各园政策兑现安排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和纠正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助开展政策落实过程的相关问题核实与处理;接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佛山高新区各园纪检监察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园管理局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及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委托事项要求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协议,取消其提供服务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永久不得参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的科技创新服务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办法同时又符合佛山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2021年获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可申请2022年的瞪羚企业认定,经认定的瞪羚企业认定奖励补差额75万,认定有效期自2022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瞪羚企业的认定及扶持实施细则》(佛高新〔2020〕58号)、《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的认定及扶持实施细则》(佛高新〔2020〕72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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