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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的公告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29 14:08:09 字号: 分享至:

佛府〔2023〕4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的公告


  为深化乡镇街道(以下简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严格规范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的要求,经评估,决定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佛府〔2021〕2号)明确由镇街行使的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予以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一、优化调整内容

  (一)优化调整区域。全市累计优化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376项,其中禅城区23项、南海区74项、顺德区67项、高明区75项、三水区137项。

  (二)优化调整类别。合并各区相同事项后,全市合计优化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308项,其中因专业性强、镇街确实无法有效承接等原因,予以收回事项205项;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原因,予以清理事项103项。

  (三)优化调整时间。自2023年4月1日起,各镇街不再以其名义行使部分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见附件1—5),现行有效的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在2023年4月1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继续办理直至办结,请事项原下放部门加强指导。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推动建立健全区级有关部门与镇街间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指导职责,做好工作衔接,严格依法履职,防止监管缺位。

  特此公告。


  附件:1.禅城区人民政府优化调整部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2.南海区人民政府优化调整部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3.顺德区人民政府优化调整部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4.高明区人民政府优化调整部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5.三水区人民政府优化调整部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5日





附件1


禅城区人民政府优化调整部分镇街综合

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主事项编码

主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1

440220085000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

440220086000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

440220095000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

440220096000

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

440220228000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

440220027000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

440220029000

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

440220098000

对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9

440220229000

对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0

440214046000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

440214077000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向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

440214080000

对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3

440214106000

对设计单位未依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未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未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4

44021437000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5

440289851000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三)以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设计活动。

行政处罚

16

440225645000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440225785001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44022611200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440226114000

对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440226116000

对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440625019000

对广告发布单位进行抽查监管。

行政检查

22

440214313000

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

23

440214331000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





附件2


南海区人民政府优化调整部分镇街综合

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主事项编码

主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1

440620013000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

440620009000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3

440616005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4

44061600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5

440212070000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

440212071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

440212072000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

440212073000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9

440212074000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0

440212075000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

440212076000

对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行政处罚

12

440212077000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3

440212078000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4

440212079000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5

440212080000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

440212081000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7

440212082000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8

440212083000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9

440212084000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行政处罚

20

440212085000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1

440212086000

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2

440212087000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行政处罚

23

440212088000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行政处罚

24

440212089000

对应当送审的地图而未送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5

440212090000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6

440212091000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7

440212092000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8

440212093000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9

440212094000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0

440212095000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1

440212096000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定,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和销售地图或者附有地图的各类产品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地图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备案的。

行政处罚

32

440272210000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3

440272249000

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4

440272241000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5

440272260000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未经批准即购买咖啡因;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单位未经批准即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未按照规定上报年度需求计划即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需求计划并经批准即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未经批准即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6

440272261000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7

440272262000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8

440272263000

对定点批发企业违规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规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9

440272264000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0

440272265000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1

440272266000

对未按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2

440272267000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3

440272268000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未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4

440272269000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5

440272270000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6

440272271000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7

440272272000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8

440272273000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9

440272274000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0

440272275000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1

440272276000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2

440272277000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3

440225368000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行为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54

440225371000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55

440225220000

对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与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440225227000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440225908001

对以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440225908002

对以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正常的经营活动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440225908003

对以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440225908004

对以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440225908005

以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440225909001

对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人的投标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440225909002

对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标底告知投标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440225909003

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440225909004

对招标人在评标定标时对不同的投标人实行不平等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440225909005

对投标人之间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及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440220086000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440220095000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440220096000

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440220228000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1

440220229000

对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2

440225610000

对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3

440226083000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440211060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附件3


顺德区人民政府优化调整部分镇街综合

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主事项编码

主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1

440201014000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

440201015000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

440201016000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

440201019000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

440247002000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

440247003000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

440247001000

对盗窃电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

440608018000

对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9

440211099000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440211100000

对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440211101000

对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440217200000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440217223000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440217219000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440220085000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

440220086000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7

440220095000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8

440220098000

对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9

440220228000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0

440220229000

对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1

440226215000

对《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2

440225879000

对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未依法提供《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440225959000

对违法收购糖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440226078000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440226083000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440272331000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已被公布暂停销售而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7

440272338000

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8

440272341000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9

440272342000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0

440272347000

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规定的疾病之一,未调离;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拒绝卫生监督;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1

440226367004

对药品广告中未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440226367001

对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的。

行政处罚

33

440226367002

对非处方药广告未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440226367003

对药品广告中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440225861000

对药品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440225866002

对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440225666000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440225868000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以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440225887000

对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也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440225886000

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440214056000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2

440214057000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3

440214058000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4

440214059000

对招标人应依法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订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5

440214060000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6

440214061000

对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7

440214062000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8

440214063000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9

440214064000

对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0

440214065000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1

440214070000

对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被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2

440289670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3

440289680000

对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4

440213042000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行政处罚

55

440213089000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污染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440213208000

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在《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未补建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440213209000

对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440213211000

对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高危险废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没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贮存、倾倒、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440213207000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

行政处罚

60

440613020000

对具体的采矿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61

440627005000

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管理。

行政检查

62

440627010000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

行政检查

63

440627026000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64

440627029000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行政检查

65

440628001000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场所的监督指导工作。

行政检查

66

440693022000

对电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67

440693016000

对著作权的管理。

行政检查





附件4


高明区人民政府优化调整部分镇街综合

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主事项编码

主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1

440213042000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行政处罚

2

440213050000

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440213183000

对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440213184000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440213185000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440213186000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440213187000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440213188000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或者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440213207000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

行政处罚

10

440213048000

对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陆源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及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陆源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440225352000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

440225356000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3

440225354000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4

440225355000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5

440225360000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

440225357000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7

440225358000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8

440225359000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9

440225687000

对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440225879000

对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未依法提供《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440225880000

对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440225881000

对食品广告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440226325000

对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参加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4

440225878000

对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440225882000

对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的,或者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440225883000

对保健食品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440225884000

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不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而任意扩大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440225886000

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440225887000

对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也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44022611200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440226114000

对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440226116000

对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440226205000

对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4

440226213000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5

440226215000

对《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6

440226326000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无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7

440226328000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8

440272253000

对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9

440272256000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0

440272340000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1

440272341000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2

440225194000

生产者接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缺陷调查;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43

440225198000

生产者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向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生产者没有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生产者没有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没有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总结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44

440225756000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440225761000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440225762000

对用人单位致使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440225763000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440225766000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440225769000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440225772000

对电影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440225954000

对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440226170000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440272010000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4

440272266000

对未按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5

440272267000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6

440272271000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7

440272272000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8

440372004000

查封、扣押存在安全管理隐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59

440216008000

对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440316006000

对违反《防洪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为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行政强制

61

440216034000

对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440216074000

对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使,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440216035000

对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440216058000

对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65

440216302000

对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440216094000

对小水电站违反经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或者超标准运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440216095000

对定期检验及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整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440216117000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440216152000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440316005000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71

440216099000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440616006000

对生产建设单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

行政检查

73

440616007000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行政检查

74

440616012000

对小水电站是否满足生态和航运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的检查。

行政检查

75

440616013000

对小水电站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附件5


三水区人民政府优化调整部分镇街综合

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主事项编码

主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1

440211021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44021104000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行政处罚

3

440211041000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440211042000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440211043000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440211044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440211045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440211046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440211047000

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440211048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440211049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440211050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440211051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处罚:(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14

440211052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440211053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港澳台地佛山市三水区就业及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440211054000

对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440211055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30日内未能为用人单位或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人员或岗位,不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440211056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方式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440211057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440211058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的介绍。

行政处罚

21

440211059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未佩戴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440211060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440211061000

对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440211062000

对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440211063000

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440211064000

对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440211065000

对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440211066000

对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440211067000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9.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10.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1.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2.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13.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4.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行政处罚

30

440211068000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440211069000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440211070000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

33

440211071000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440211072000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行政处罚

35

440211073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教育)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440211074000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440211075000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440211076000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440211077000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440211080000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440211081000

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行政处罚

42

440211082000

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440211083000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440211084000

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

行政处罚

45

440211085000

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却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440211086000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440211087000

对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440211088000

对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440211089000

对劳务派遣单位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440211090000

对劳务派遣用工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440211091000

对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却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440211092000

对用工单位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440211093000

对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440211102000

对外国人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440211111000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

56

440611004000

对继续教育证书及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行政检查

57

440611008000

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行政检查

58

440225173000

对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联合划定市场,限定商品价格和销量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440225189000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

行政处罚

60

440225192000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

行政处罚

61

440225194000

生产者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62

440225195000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

行政处罚

63

440225197000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行为的。

行政处罚

64

440225198000

生产者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生产者没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生产者没有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没有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65

44022520000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66

44022520100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67

44022523000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68

440225663000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440225666000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440225667000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440225668000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行政处罚

72

440225686003

对限期使用的商品,没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440225707000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440225712000

对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有关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440225754000

对建筑企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440225761000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440225762000

对用人单位致使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440225763000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440225766000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440225767000

对房地产企业违反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440225772000

对电影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440225785008

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440225790007

对销售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440225857002

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440225861000

对药品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440225866002

对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440225868000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以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440225872001

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的,或者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440225879000

对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未依法提供《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440225880000

对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440225886000

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440225887000

对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也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440225891001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未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440225891002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440225894000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440225895000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440225897000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440225908001

对以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440225908002

对以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正常的经营活动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440225908003

对以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440225908004

对以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440225908005

以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440225909001

对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人的投标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440225909002

对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标底告知投标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440225909003

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440225909004

对招标人在评标定标时对不同的投标人实行不平等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440225909005

对投标人之间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及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440225959000

对违法收购糖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440226161000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440226170000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440226172000

对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440226197000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3

440226215000

对《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4

440226367001

对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的。

行政处罚

115

440226367002

对非处方药广告未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440226367003

对药品广告中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440226367004

对药品广告中未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440272020000

对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9

440272026000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0

440272029000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1

440272331000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已被公布暂停销售而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2

440272342000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3

440272343000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4

440272344000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5

440272345000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6

440272346000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7

440272347000

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规定的疾病之一,未调离;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拒绝卫生监督;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8

440272348000

对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超过两项以上;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9

440272350000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30

440216028000

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440216029000

对伪造、变造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440213183000

对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3

440213184000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440213185000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440213186000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440213187000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440213188000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或者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佛府〔2023〕4号-d.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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