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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佛山市沙口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25 15:32:04 字号: 分享至:

佛府便笺〔2020〕63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佛山市沙口水利

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规范和加强佛山市沙口水利枢纽工程的管理与保护,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佛山市城市蓝线划定规划》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佛山市沙口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1.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佛山大堤沙口段堤防管理范围按内坡侧从堤脚算起30米,外坡侧从堤脚算起50米划定;汾江河沙口段两侧堤防管理范围按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米划定。

  2.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按堤防的工程区(内、外堤脚)外延200米划定。

  (二)水闸、泵站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1.水闸、泵站工程管理范围。

  (1)水闸工程管理范围。按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宽度50米至300米,两侧宽度(左右边墩翼墙外)30米至50米划定。

  (2)泵站工程管理范围。按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30米至50米划定。

  2.水闸、泵站工程保护范围。按工程区主体建筑物外延200米划定。

  (三)其他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1.生产生活区管理范围。生产及管理用房、仓库、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其管理范围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2.生产生活区保护范围。按生产生活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200米划定。

  二、具体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佛山市沙口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佛山市沙口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照水利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使用。

  (三)在佛山市沙口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在佛山市沙口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堆放或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五)在佛山市沙口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六)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佛山市沙口水利枢纽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七)不得在佛山市沙口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质污染。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沙口水利枢纽管理和保护范围总平面布置图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佛山市沙口水利枢纽

管理和保护范围总平面布置图

 图片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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