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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3-14 10:46:16 字号: 分享至:

佛府办〔2024〕6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非户籍

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佛山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政策,保障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下同)的范围、流程及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是指随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可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学校。

  第三条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学校实行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增强义务教育学位供给能力,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第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入学工作,制定并公布公办学校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及申请入读指引,安排符合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积分工作及居住证信息核查。

  组织、外事、侨务、台港澳、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医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消防救援、军分区(武装)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做好审核、出具相关佐证材料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本市公办学校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集中受理、统一管理、分类安置。

  第六条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学校,分为政策生和积分生两类。在满足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基础上,教育部门根据公办学位情况,按照“先政策生、后积分生”的原则,安排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学校。

第二章  政策生认定条件和办理流程

  第七条  在本市居住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一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为政策生:

  (一)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

  (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

  (三)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警察。

  (四)进藏干部职工;经组织选派参加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及东西部协作,支援时间1年及以上,且申请学位期间仍在援的本市援派干部。

  (五)本市因公殉职基层干部。

  (六)本市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士。

  (七)在本市全职在职工作,经认定(或评定)为领军人才的。

  (八)在本市全职在职工作或在本市居住,持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或B卡的。

  (九)在本市全职在职工作,持优粤佛山卡A卡或B卡的。

  (十)在本市全职在职工作,按规定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持优粤佛山卡C卡的。

  (十一)本市博士后在站人士。

  (十二)华侨。

  (十三)持有效期内本市居住证的台湾人士。

  (十四)本市户籍人士。

  (十五)在本市同一区内连续办理居住证5年及以上,并在该区内连续缴纳社保5年及以上,有合法稳定住址、合法稳定就业人士。

  (十六)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士,具体条件由各区确定。

  第八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在满足本办法第七条政策生入学需求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本区政策生类别。

  第九条  符合政策生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根据区、镇(街道)教育部门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教育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符合政策生条件的,由教育部门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置,刚性保障政策生入读公办学校。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在统筹安排政策生公办学位时,国家、省、市另有具体教育优待细则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第三章  积分生认定条件和安排规则

  第十三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条件,父母一方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积分入读公办学校。具体按照本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在安排政策生后,根据剩余公办学位情况,确定本年度积分入学指标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积分生的分数及排名。教育部门根据本年度积分入学指标数,统筹安排入围积分生入读公办学校,位满则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切实简化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学校流程和所需材料,合理确定入学条件,不得提高入学门槛,确保符合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的规定,完善违规举报和申请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应当在教育部门或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及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入学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公办学位。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入读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请插班转学的,由各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户籍所在区与父母长期工作及居住所在区不一致,申请在父母工作及居住所在区入读公办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细则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一条  意向以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五)项规定认定为政策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申领居住证,按时签注并达到规定的连续年限。为保持政策延续,本办法有效期内,连续5年及以上营业执照或纳税证明仍可作为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五)项所称“连续办理居住证5年及以上”的替代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9〕11号)同时废止。


  附表:政策生认定条件一览表





附表


政策生认定条件一览表


序号

类别

父母(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一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报名所在地
(学位安排责任地)

备注

1

政策优待类

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

按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确定

具体安排政策按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执行

2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

父母户籍所在区或单位驻地所在区

具体安排政策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执行

3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警察

父母户籍所在区或警察原单位所在区

具体安排政策按照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执行

4

进藏干部职工;经组织选派参加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及东西部协作,支援时间1年及以上,且申请学位期间仍在援的本市援派干部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父母原籍所在区或房产所在区
本市援派干部子女:援派干部工作单位所在区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的适用对象按照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有关规定执行

5

本市因公殉职基层干部

父母户籍所在区或干部原工作单位所在区

/

6

本市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士

父母户籍所在区或见义勇为发生区

/

7

人才服务类

在本市全职在职工作,经认定(或评定)为领军人才的

意愿学校所在区

具体安排政策按照我市人才子女入学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8

在本市全职在职工作或在本市居住,持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或B卡的

人才工作所在区或房产所在区

9

在本市全职在职工作,持优粤佛山卡A卡或B卡的

人才工作所在区或房产所在区

10

在本市全职在职工作,按规定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持优粤佛山卡C卡的

人才工作所在区或房产所在区

11

本市博士后在站人士

人才工作所在区或房产所在区

/

12

境外群体类

华侨

父母户籍所在区或近6个月连续缴纳社保所在区

具体安排政策按照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13

持有效期内本市居住证的台湾人士

居住证所在区

/

14

其他群体类

本市户籍人士

父母户籍所在区

/

15

其他群体类

在本市同一区内连续办理居住证5年及以上,并在该区内连续缴纳社保5年及以上,有合法稳定住址、合法稳定就业人士

近5年连续办理居住证及连续缴纳社保所在区

意向以本条认定为政策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申领居住证,按时签注并达到规定的连续年限。为保持政策延续,本办法有效期内,连续5年及以上营业执照或纳税证明仍可作为“连续办理居住证5年及以上”的替代佐证材料

16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士,具体条件由各区确定

由各区确定

备注:

1.各区可结合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将报名所在地(学位安排责任地)的层级细化。

2.上述所涉及的政策文件,如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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