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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佛山临空经济区智造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9 16:52:20 字号: 分享至:

佛府办〔2023〕22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佛山临空

经济区智造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促进佛山临空经济区智造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高明区人民政府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促进佛山临空经济区智造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在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取得新突破的战略部署,锚定市委“515”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向西打造空铁经济带、加快建设西部经济新中心以及高水平打造“双十”园区的工作要求,抢抓珠三角枢纽(广州新)机场建设重大机遇,更好地建设佛山临空经济区智造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地、税收管辖地在产业园范围内(高明区行政区域内海天大道以西、合塘线以东的主要园区区域,面积44.55平方公里,园区实行“1+3”属地分片区管理,其中“1”是指园区西部先行区,“3”是指园区东部、北部、南部三个联动区,详见附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未被列入相关政府部门的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本办法所适用企业是指从事航空核心产业和临空偏好型产业的相关企业。航空核心产业指航空运营、航空制造、航空维修、航空食品、航空物流、航空商务服务产业;临空偏好型产业指先进材料、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智能家居、电子商务(跨境电商)产业。其中,航空物流产业扶持范围为产业园西部先行区区域,其他产业扶持范围为产业园全域。

第二章  支持航空核心产业落户发展

  第三条  支持航空运营企业落户。

  (一)鼓励在产业园新设立航空公司。

  对从事航空运营的企业,按照注册飞机数量给予开办补助。其中,注册飞机达到3架的,给予100万元开办补助;注册飞机超过3架的,对超出的部分按40万元/架给予叠加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补金额最高500万元。

  (二)支持航空公司租赁及购置办公场所。

  1.对租赁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的,自企业在产业园工商注册之日起的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的3年内给予租金补助,第一年按实际租金的100%予以补助,第二、三年按实际租金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最大5000平方米。

  2.对于购置办公场地的企业,按照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最大5000平方米。

  (三)支持航空运营企业成长。

  自企业在产业园工商注册之日起的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的5年内,按当年度企业地方增效贡献金额标准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奖励。

  第四条  支持航空制造、航空维修、航空食品企业落户。

  (一)支持项目引进落户。

  1.地价优惠。

  对于亩均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达到30万元的新引入航空制造、航空食品企业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10亿元,分别按不低于拟出让地块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5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但同时不得低于该地块对应高明区基准地价;承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亿元的项目,按该地块对应高明区基准地价的70%确定,但同时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对于亩均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达到30万元的新引入航空维修企业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0.5亿元、1亿元,按不低于拟出让地块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5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但同时不得低于该地块对应高明区基准地价。

  2.租赁及购买厂房补助。

  (1)对租赁工业厂房且承诺单位建筑面积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达到225元/平方米的新引入企业,自企业在产业园工商注册之日起的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的3年内,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期三年,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2)对购置工业厂房且承诺单位建筑面积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达到225元/平方米的新引入企业,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置补助,补助分三年支付,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

  (二)支持获取航空飞机及发动机整机制造资质。

  1.对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整机及发动机整机制造业务的企业: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PC)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2.对开展通用航空飞机(包括工业航空、农业航空、公务航空、飞行训练)整机及发动机整机制造业务的企业: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PC)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支持获取航空零部件制造资质。

  对开展飞机的机体主要零部件、原材料、成型材料、客改货改装包、主要机载设备制造业务的企业:

  1.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中国技术标准单位批准证书(CTSOA)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在获得中国民航局或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颁发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在获得中国民航局或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PC),或获得欧盟民航安全局颁发的制造单位批准证书(POA)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对开展军用飞机的机载设备制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支持获取航空发动机维修资质。

  对获得飞机制造公司授权且具备相关维修资质批文或证照的企业:

  1.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发动机的压气机、燃烧室、涡轮等核心机深度维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开展进气道、尾喷管、叶片、整流罩等非核心机一般维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开展通用航空飞机发动机维修业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支持获取航空部件、附件维修资质。

  新引进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及通用航空飞机维修项目,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要求,获得起落架、燃烧调整、飞行控制系统计算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整体驱动发电(IDG)部件《维修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每取得一家飞机或部件制造厂(OEM)授权维修站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航空物流企业落户发展。

  (一)支持航空物流企业落户。

  对在产业园西部先行区内工商注册且在高明区交易结算,从事航空物流、冷链物流、医药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类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的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的3年内,按当年度企业地方增效贡献金额标准给予前两年80%后一年50%的奖励。

  (二)支持落户物流企业发展多式联运。

  鼓励落户产业园西部先行区物流企业发展空铁、空港、陆空等多式联运并申报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对入选工程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相关固定资产投资5%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三)支持落户物流企业争先创优。

  对获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获评为国家5A、4A和3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成果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后,给予企业每一个标准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单个申报主体每年度不超过3个。

  第六条  支持航空商务服务企业落户。

  (一)支持航空培训单位落户。

  1.对于入驻产业园的航空培训单位(学校、中心等培训机构),首次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CCAR-142)训练资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2.对购置或者租赁飞行模拟机(单价5000万元以上,租赁期不少于三年)并实际落地高明区运营的企业,按每台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二)支持航空租赁企业落户。

  对飞机租赁的出租人将特殊目的项目公司(SPV公司)落户在本产业园,给予年度实际飞机购置支付金额1%的补助。

  (三)支持酒店企业落户。

  对于入驻产业园的酒店,参照五星级、四星级酒店标准建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对于引入国际高端旅游酒店品牌的,按照《佛山市高明区引进国际高端旅游酒店品牌扶持办法》执行。

第三章  支持临空偏好型产业落户发展

  第七条  支持先进材料、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智能家居企业落户。

  (一)地价优惠。

  对于亩均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达到30万元新引入企业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10亿元,分别按不低于拟出让地块工业用地评估价的80%、6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但同时不得低于该地块对应高明区基准地价。承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亿元的项目,按地块对应高明区基准地价的70%确定,但同时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二)租赁及购买厂房补助。

  1.对租赁工业厂房且承诺单位建筑面积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达到225元/平方米的新引入企业,自企业在产业园工商注册之日起的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的3年内,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期三年,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2.对购置工业厂房且承诺单位建筑面积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达到225元/平方米的新引入企业,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置补助,补助分三年支付,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800万元。

第四章  综合性政策

  第八条  研发创新奖励。

  (一)在产业园内,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在产业园内,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在产业园内,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四)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产业园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和科研成果转化,对产业园内企业、科研机构等建成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在产业园内,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第九条  融资奖励。

  (一)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1.成功上市奖励。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同意注册)并正式挂牌上市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时,对于高明区前5家成功上市(IPO)的企业,额外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首发募集奖励。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根据该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净额进行奖励:2亿元以下奖励500万元、2亿元至5亿元奖励800万元、5亿元至10亿元奖励1100万元、10亿元至20亿元奖励1500万元、20亿元至30亿元奖励2000万元、30亿元以上奖励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起始金额和“以上”包含本数)。

  3.其他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奖励,按《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执行。

  4.符合市、区扶持政策的,可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资金。

  (二)支持企业信贷融资。

  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购入设备的(不包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业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按照设备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符合市、区扶持政策的,可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资金。

  第十条  人才奖励。

  加大人才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佛山市人才扶持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保障。

  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支持容缺办理用地手续、规划报建、工程建设等相关事项,加快产业园内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产业园内土地一级开发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十二条  项目用地保障。

  保障产业园用地需求。强化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力度,重点向园区倾斜;对入园项目按程序申请优先保障,应保尽保,并积极向省争取用林用地指标。

  第十三条  项目用能保障。

  积极推动产业园内重大航空核心产业、临空偏好型产业项目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清单,将每年新增能源消耗总体指标向产业园内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优质项目倾斜。在实行错峰用能限制时,将相关项目列为优先保障对象。鼓励高明区能源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绿色电力证书,支持购售电公司优先为产业园内企业提供绿电交易服务。

  第十四条  环境容量保障。

  编制产业园规划环评,对满足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降级管理或告知承诺制审批。加快产业园及周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承载能力。针对入园企业,优先安排建设项目排污指标,并向重点项目倾斜。

  第十五条  报建服务保障。

  按照“信任在先、审批在后”的原则,对产业园工程建设审批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工业、仓储类企业项目在受理通过及完成缴费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提供全流程审批代办帮办服务。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保障。

  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引导市、区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对落户产业园产业企业的支持。

  第十七条  特别重大项目扶持。

  对于科技含量高、对产业链具有重大带动作用或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航空核心产业、临空偏好型产业、新模式或新业态产业项目、酒店龙头企业、电子商务(跨境电商)龙头企业、重大军民融合企业项目以及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认定为重大产业招商项目的,按“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须如实申报项目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奖励,如存在已获财政资金奖励的同一发票重复申报、项目材料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直接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反馈,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请本市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奖补资金(不含地价优惠)以事后奖补形式进行。企业当年所获本办法奖补资金不超过当年企业对高明区地方增效贡献的100%(租赁工业厂房的企业所获奖补资金不超过对高明区地方增效贡献的60%),并要求履行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四条第(二)(三)(四)(五)款、第五条第(二)(三)款、第六条第(一)(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不适用本条。

  第二十条  同一奖补对象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市、区级财政承担的奖补政策时,一般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市、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的新引入企业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设立的,且与属地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租金补助或者购置补助的企业,在享受补助政策期间不得(整体或分割)转卖、转租。企业仅能选择享受租金或购置补助中的一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含土地价款,具体以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为准。上一年根据本办法已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应当从当年其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核算基数中一次性扣减上一年已获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金额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明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申报指南、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扶持对象,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资助措施延续至资助完毕;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依据本办法签订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方式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按协议执行。





附件

佛山临空经济区智造产业园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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