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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佛山信息装备先进制造业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9-14 09:32:25 字号: 分享至:

佛府办〔2023〕14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佛山信息

装备先进制造业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促进佛山信息装备先进制造业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海区人民政府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促进佛山信息装备先进制造业

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在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取得新突破的战略部署,锚定市委“515”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高水平打造“双十园区”的工作部署,推动佛山信息装备先进制造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成为符合产业生态要求的现代化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地、税收管辖地在产业园范围(包括产业园及其制造产业拓展区。产业园为三龙湾南海片区约12.41平方公里,主要范围为北至长江路、西至广佛江珠高速、南至三龙湾大道、东至陈村水道;制造产业拓展区为经认定在南海区桂城、狮山、丹灶、里水等镇、街道以配套信息装备等产业所需的集中区域)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相关政府部门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适用主体是指主营业务归属于新型显示制造装备及其上下游产业、电子信息装备及其上下游产业、半导体封装和设计等领域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就职于企业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用地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新型显示制造装备、电子信息装备、半导体封装和设计等产业项目,如达到土地招拍挂条件,分别最低可按项目工业用地出让底价的90%、70%、5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但不低于南海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南海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

  第四条 固投奖励。

  对新引进新型显示制造装备、电子信息装备、半导体封装和设计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最高1亿元的奖励,产业园区内经认定的企业新建或扩建项目享受新引进项目同等待遇。符合佛山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重大项目落地按“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第五条 租金和购置厂房奖励。

  通过租赁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新引进企业,自企业在扶持区域工商注册之日起的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的3年内,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给予当年度50%租金奖励;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给予当年度100%租金奖励。租金奖励面积合计最高3000平方米,奖励标准最高25元/平方米/月,租金和租赁建筑面积以租赁合同为准,奖励形式为先缴后补。企业享受租金奖励期间不得(整体或分割)转租房产。

  通过购置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新引进企业,自企业在扶持区域工商注册之日起的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的3年内,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分3年平均给予奖励,奖励面积合计最高10,000平方米(用于生产的面积占比不低于60%)。企业享受购置奖励期间,不得出租、转租、出售房产或改变用途。

  企业若违反上述规定,其已经获得的奖励应当全额退还。若享受该政策的第二、第三年年度企业增效贡献未达到本条上述标准的,取消该年度的奖励。

  第六条 研发投入增长奖励。

  对如期完成企业研发活动统计年报和季度研发经费投入摸底填报的规模以上企业,且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长不为负数的,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2023〕95号),按照企业已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企业合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数额的3%给予科研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攻关奖励。

  根据南府〔2023〕95号文,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开展“揭榜挂帅”和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对技术攻关和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情况,按照需求应用不同层次,扶持立项的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额度分别为最高5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

  第八条 研产首台套奖励。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3号),产业园区企业研发生产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可申报相关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批)。

  第九条 企业增效贡献奖励。

  新引进企业年度企业增效贡献不少于500万元的,每年按对南海区地方企业增效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可申请3年;期间年度企业增效贡献少于500万元的,当年度不给予奖励。

  第十条 人才奖励。

  加大人才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佛山市人才扶持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上市奖励。

  对经认定的从事新型显示制造装备、电子信息装备、半导体封装和设计等环节的制造业企业,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南府〔2022〕51号)对股份改造、辅导备案、上市融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等奖励。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于经认定的从事新型显示制造装备、电子信息装备、半导体封装和设计等环节的制造业企业,优先纳入“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投贷联动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企业库,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并按相关政策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国资投资支持。

  市、区国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财务投资、协助市场推广等方式扶持新型显示制造装备、电子信息装备、半导体封装和设计等领域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保障。

  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制定流程指引容缺办理用地手续、规划报建、工程建设等相关事项,加快产业园内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园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发行专项债券。

  第十五条 项目用地保障。

  结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市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产业园区的用地保障,结合项目纳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清单情况,为产业园区项目建设争取国家、省、市各级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实行“拿地即开工”等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上级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的相关政策,给予重点项目地价优惠。

  第十六条 项目用能保障。

  积极推进产业园内重大新型显示制造装备项目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清单,将每年新增能源消耗总体指标向产业园内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优质项目倾斜。在实行错峰用能限制时,将相关项目列为优先保障对象。

  第十七条 环境容量保障。

  编制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对满足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降级管理或告知承诺制审批。加快产业园及周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承载能力。针对入园企业,优先安排建设项目排污指标,并向重点项目倾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须如实申报项目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奖励,如存在已获财政资金奖励的同一发票重复申报、项目材料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直接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反馈,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请本市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以事后奖补形式进行奖励。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为税前金额。发放给个人的,由支付单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发放给企业的,由企业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同一奖励对象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市、区级财政承担的奖励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二十一条 已按市、区“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扶持对象的主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新型显示制造装备、电子信息装备、半导体封装和设计等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60%以上;

  (二)经南海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会同季华实验室联合组织实施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企业指2022年7月1日以来,引进产业园区并经认定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含土地价款,具体以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为准。上一年根据本办法已获得固投奖励的项目再次申请当年固投奖励的,应当从当年其固投奖励核算基数中一次性扣减上一年已获固投奖励的金额后再乘以协议约定的固投奖励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申报指南、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并视实施情况作适时调整。本办法相关条款属于既有政策的,按现有政策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扶持对象,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资助措施延续至资助完毕;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依据本办法签订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方式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仍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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