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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佛山水都饮料食品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23 10:10:05 字号: 分享至:

佛府办〔2023〕12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佛山水都

饮料食品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促进佛山水都饮料食品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三水区人民政府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促进佛山水都饮料食品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在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取得新突破的战略部署,锚定市委“515”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高水平打造“双十园区”的工作部署,推动佛山水都饮料食品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成为生产高效、绿色低碳的现代化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地、税收管辖地在产业园范围(区域1:西南片区,北至北外附校三水外国语学校,南至工业大道、黄金大道,西至一环西拓南环段,东至三水大道南。区域2:白坭片区,北至横六路,南至工业大道、黄金大道,西至一环西拓南环段,东至三水大道南。区域3:南山片区,北至草塘围横三排渠,南至九十九岗,西至四会迳口镇交界,东至南山大道、树头湖,面积约为15.79平方公里)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相关政府部门的失信黑名单,主营业务归属于食品饮料生产加工、销售贸易类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包括物流、仓储、包装等配套产业)或由三水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相关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落户奖励

  对在南山镇范围落户的亩均税收强度高于所在镇(街道)产业项目准入标准15%以上的优质项目,或在西南街道、白坭镇范围落户的亩均税收强度高于所在镇(街道)产业项目准入标准25%以上的优质项目,经三水区人民政府同意,最高可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10%给予奖励,同时符合省、市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对于具有特别重大产业链带动作用或地方经济拉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第四条  设立销售公司奖励

  (一)对销售公司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仅限南山镇片区范围内的项目)、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销售公司获得国有物业租金减免。对在三水区范围内承租区级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销售公司,给予租金减免优惠。

  (三)销售公司委托产业园内无关联企业进行生产代工的,对销售公司自申报扶持奖励资金当年起连续3年按照加工费用5%、包材费2%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销售公司当年对三水区地方企业增效贡献,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业务拓展奖励

  (一)电商和直播奖励。对自建网络销售平台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通网络销售业务或进行网上直播的企业,以零售企业身份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或首次入库的,且年度交易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按最高达到的标准进行奖励,不累计奖励。

  (二)外贸奖励。鼓励饮料食品生产制造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对年度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以纳入三水区外贸统计口径为准)的企业,按其进出口额占当年区内所有符合扶持条件进出口总额的比例,予以相应资金扶持。

  第六条  企业成长奖励

  (一)成长奖励。对达产后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连续3年持续增长且实现倍增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上市奖励。按照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广东省证监局辅导、正式挂牌上市、首发融资四个阶段分别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给予2500万元扶持。

  第七条  数字化改造奖励

  (一)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奖励。对被认定为佛山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二)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奖励。对被认定为佛山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产业链协同数字化转型奖励。对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发集群应用、搭建集群平台、运营集群平台等费用给予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扶持年限最高累计3年。

  第八条  研发创新奖励

  (一)产学研科技合作奖励。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对食品饮料行业关键领域进行攻关。转化后形成新技术(产品、项目),有效促进行业、产业发展的,视实际效果最高按实际交易额的4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与科研院校共建联合实验室,按企业支付给科研院校合作经费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

  (二)创新平台奖励。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研发,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以及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0万元。

  (三)高企培育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奖励

  加大人才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佛山市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条  品牌提升奖励

  (一)企业参加或举办国内展会及经贸交流合作活动,最高按展位费和布展费实际支出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二)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产品”称号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称号,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对获得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商标注册人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商标注册人,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保障

  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制定流程指引容缺办理用地手续、规划报建、工程建设等相关事项,加快产业园内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园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建设,专项债优先倾斜到园区基础设施需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用地保障

  结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市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产业园区的用地保障,结合项目纳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清单情况,为园区项目建设争取国家、省、市各级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实行“拿地即开工”等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上级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的相关政策向重点项目给予地价优惠。

  第十三条  项目用能保障

  积极推进产业园内重大高端精密产业项目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清单,将每年新增能源消耗总体指标向产业园内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优质项目倾斜。在实行错峰用能限制时,将相关项目列为优先保障对象。

  第十四条  环境容量保障

  编制园区规划环评,对满足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降级管理或告知承诺制审批。加快产业园及周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承载能力。针对入园企业,优先安排建设项目排污指标,并向重点项目倾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须如实申报项目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奖励。如申报主体存在已获财政资金奖励的同一发票重复申报、项目材料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直接取消其申报资格。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反馈,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请本市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以事后奖补形式进行奖励。企业当年所获本办法奖励资金不受其年度对佛山市、三水区两级地方企业增效总贡献限制。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为税前金额。发放给个人的,由支付单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发放给企业的,由企业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同一奖励对象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市、区级财政承担的奖励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本办法第三条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已按市、区“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含土地价款,具体以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为准。上一年根据本办法已获得固投补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当年固投补助的,应从当年其固投补助核算基数中一次性扣减上一年已获固投补助的金额后再乘以协议约定的固投奖励比例。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三水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申报指南、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并视实施情况作适时调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扶持对象,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资助措施延续至资助完毕;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依据本办法签订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方式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仍按协议执行。

佛府办〔2023〕12号-d.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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