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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03 14:36:46 字号: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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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府办〔2021〕15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轨道交通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3日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实施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促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区外部项目的审批、监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地铁系统、单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有轨电车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预控城市轨道交通实施廊道、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轨道交通线路或结构的周边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

  本办法所称外部项目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开展非轨道交通的建设项目或作业项目。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工作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宣传等。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及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控制管理,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及配套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建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监督管理。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按照权限开展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车辆基地、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的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轨道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五)已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或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线路(以下简称规划线路)(轨道中心线)两侧60米范围内。

  第七条 在建或运营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设立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车辆基地、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的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第八条 规划线路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由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实施控制管理。

  第九条 在建或运营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依据本办法提出划定方案,经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范围的,由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外部项目作业的,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上述所列作业需要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前,应当要求外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书面材料。其中,涉及规划线路的报送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行政委托单位,涉及在建线路的报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涉及运营线路的报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其委托单位。

  上述所列作业无需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在建或运营线路的,外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的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上述所列作业。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外部项目作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前,应当分别提出技术审查申请,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审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涉及后续轨道交通项目实施时新建外部项目(电力、路桥、燃气管线等)自身有保护规定的,则应当在轨道交通保护技术审查环节中予以明确,外部项目作业主体单位在轨道交通线站位或车辆基地方案征求意见时不得人为提高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存有重大安全影响的外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制定有针对性的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按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轨道交通结构实施安全监测。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承诺。

  第十三条 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的车站、区间等设置有重大安全影响的外部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相关区段线站位研究。建设单位将研究成果报送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由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征询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涉及区内线段的外部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区内的统一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后,再报送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行政委托单位开展技术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明确后续轨道交通实施廊道。

  涉及跨区线段的外部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区内的统一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后,再报送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行政委托单位开展技术审查,审查同意后由相关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明确后续轨道交通实施廊道。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涉及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时,应当在出让条件编制前征求意见,明确出让地块是否设有出入口及通道等附属设施,并在出让条件中明示。其中,涉及规划线路的征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行政委托单位意见,涉及在建线路的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意见,涉及运营线路的报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中出具建(构)筑物、市政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须核对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在出具涉及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征求意见。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意见。其中,涉及规划线路的征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行政委托单位意见,涉及在建线路的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意见,涉及运营线路的报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禁止采用锚索、锚杆、塑料板桩施工工艺。对于违规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作业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周边物业需要接入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技术要求,原则上由物业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实施前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接口的使用权、产权归属及维护管理问题。接口的开通须经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审批同意,并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周边物业需要预留接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的,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技术要求,原则上由物业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向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行政委托单位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相关区段线站位研究,研究成果经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预留,并承担相应费用,后续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签订协议。需要预留地铁车站出入口或连接通道的接口部分,纳入周边物业竣工验收环节。

  第十九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对其许可的事项内容,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执法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作业,存在未落实技术审查意见、轨道交通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由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整改合格后才能恢复施工;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告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可通过行政委托,由受委托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在建或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查,发现有未经审查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属地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及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部项目的资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部项目的施工导致发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既有结构损坏等影响列车运营或者可能危及列车运营安全事故,或导致发生城市轨道交通在建线路既有结构损坏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事件的,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外部项目的违规施工导致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廊道被侵占的,由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作业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独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区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属地区负责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省投资管理的铁路及城际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尚未出台上位法律法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轨道交通局负责解释。


佛府办〔2021〕15号-d.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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