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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抗震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24 16:56:55 字号: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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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府办函〔2021〕152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抗震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抗震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震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佛山市抗震救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3.1.2  预测预报

  3.1.3  预防行动

  3.2  预警机制

  3.2.1  地震预警

  3.2.2  避险措施

  3.2.3  建设机制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3.3.2  先期处置

  3.3.3  震区监测

  3.3.4  响应启动

  3.3.5  现场处置

  3.3.6  社会动员

  3.3.7  区域合作与应对

  3.3.8  响应终止

  3.4  信息发布

  3.5  恢复重建

  3.5.1  制定规划

  3.5.2  征用补偿

  3.5.3  灾害保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避难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6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全面推进佛山市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其他地区发生的对佛山市造成有感以上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市内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各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4)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佛山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6)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1)主要职责

  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

  ②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分析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③按要求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Ⅱ、Ⅲ、Ⅳ级地震应急响应;

  ④统一指挥市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佛山部队、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⑤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⑥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⑦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⑧研究决定全市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2)组成人员

  指挥长: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佛山军分区领导,武警佛山支队领导,市消防救援支队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外办、军民融合办、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城管执法局、轨道交通局、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佛山地质局、佛山海事局、佛山海关、佛山供电局、佛山水文分局、佛山银保监分局,团市委,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市红十字会,佛山传媒集团、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佛山分公司、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中国石化佛山石油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水业集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佛山市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2.2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区级以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  预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管理全市地震观测数据,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和地震局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省地震趋势会商会意见以及市地震趋势分析会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向上级地震部门报告。

  3.1.3  预防行动

  当我市处在预报区时,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预警机制

  3.2.1  地震预警

  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并自动向有关区域发出警报的行为。

  3.2.2  避险措施

  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进行应急处置,实施应急避险措施。

  3.2.3  建设机制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预防和预警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预警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必要的地震预警应急演练。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1)震情报告

  当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对我市造成有感以上影响的地震灾害,市地震局立即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灾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灾区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能源)、文广旅体、轨道交通等有关单位和通信运营商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和市公安局,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3.2  先期处置

  灾区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3.3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组,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佛山水文分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灾区所在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3.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行动

  我市区域发生5.0级以上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5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Ⅰ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省指挥部。市领导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市(区)。

  (2)Ⅱ级响应行动

  我市区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指挥部指挥长启动市级Ⅱ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指挥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市(区)。

  (3)Ⅲ级响应行动

  我市区域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市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的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立即启动市级Ⅲ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

  (4) Ⅳ级响应行动

  我市区域发生3.0级以上、3.5级以下有感地震,在市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的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地震局局长)立即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

  灾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报告本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当地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3.5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级、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研判。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3.6  社会动员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3.7  区域合作与应对

  (1)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要加强与省内外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灾害后,经分析研判,各区人民政府视情做好安置进入内地避震的港澳居民的准备。市指挥部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应的应对处置工作。

  (3)相邻市或我市对口帮扶的市发生5.0级以上地震,或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或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立即联合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联络员和地震专家,连线震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分析研判和征询意见,根据分析研判和征询意见结果,提出我市对地震趋势的分析研判意见,以及我市支援相邻市或对口帮扶市的有关请示,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根据市委、市政府批示要求,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立即落实相关救援措施。

  3.3.8  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4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5  恢复重建

  3.5.1  制定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按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5.2  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5.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分析、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2  资金保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文广旅体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供电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基础设施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成品油库,保障能源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轨道交通、海事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轨道、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的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文广旅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加强专业队伍的能力建设,开展常态化的抗震救灾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抗震救灾实战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例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衔接

  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4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

     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

  二、市委外办:配合做好在我市外国侨民在地震灾害中有关受灾、伤亡等情况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系沟通通报。

  三、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作为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四、市委台港澳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指导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来我市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局:协助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负责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协助相关部门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与价格稳定;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灾区电力调度、临时供电和供电设备线路等的保障和抢修工作;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抢险救灾车辆的油料供应保障;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

  六、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七、市科技局:负责将地震预测、预报、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纳入科技创新项目范围,支持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

  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地震灾区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九、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我市救援人员的出入境工作。

  十、市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困难群众、流浪乞讨受灾人员,并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做好抗震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乡社区协助职能部门做好抗震救灾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十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抗震救灾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保障、监督工作。

  十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参与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参与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承担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开展地震灾害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调查。

  十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城乡房屋建筑、油气管道、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公路用地、交通干线(非轨道)附属设施和城市道路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十七、市水利局: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依职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灾后水利工程修复或重建工作。

  十八、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十九、市商务局:配合物资储备部门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二十、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震灾害信息;负责组织对旅游景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十一、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二十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地震主管部门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制定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指导灾区工矿企业进行灾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牵头组织开展灾情损失评估工作,会同地震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二十三、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市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市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制度,督促市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二十四、市市场监管局:参与保障灾区食品(包括饮用水)、药品安全,紧急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药品等前往灾区,保障灾区药品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二十五、市医保局:参与组织、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二十六、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为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研判和应用等管理工作,为市指挥部提供相关政务数据支撑和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

  二十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处理因灾受损的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照明及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公用等设施;指导督促各区城管执法局做好灾时和灾后的城市道路保洁及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

  二十八、市轨道交通局:负责对轨道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向本系统抗震救灾责任人及轨道交通站点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和防御指引;协调开展轨道交通站场内的救灾抢险和滞留人员疏导,视情做好停运工作;指导在建轨道工程工地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十九、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灾害的防治工作,与市应急管理局协同联动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地震灾情速报信息;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影响程度和特征,评定地震烈度;协助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三十、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三十一、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三十二、佛山地质局:根据需要,派出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抢险救援行动;为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十三、佛山海事局: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海难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三十四、佛山海关:负责协调市内各关区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三十五、佛山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三十六、佛山水文分局:负责水情、汛期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等相关工作。

  三十七、佛山银保监分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三十八、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九、佛山军分区: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抢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四十、武警佛山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四十一、佛山传媒集团:组织电视台、电台、佛山日报等新闻媒体播放应急响应期公众临灾避险防御指引、地震安全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及时宣传报道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播放或刊登相关灾情信息。

  四十二、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四十三、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佛山(市)分公司: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门、抢险救灾现场、其他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及时向用户传递相关灾情信息;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线路和设施。

  四十四、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门、抢险救灾现场、其他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设施,必要时为基础电信营运商通信保障提供辅助和支撑,确保通信指挥畅通。

  四十五、中国石化佛山石油分公司:负责落实抢险救灾车辆及抢险机械等用油的供应计划。

  四十六、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门、抢险救灾现场及其他重要部门的有线电视信号畅通;及时向用户传递相关灾情信息;组织抢修受损有线电视光缆线路和设备设施。

  四十七、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管辖区域内燃气设备的安全供气,及时修复燃气设施故障;做好防灾救灾燃气供应保障,组织、协调灾区燃气应急供应工作。

  四十八、市水业集团:负责及时保障受灾地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工作。

  四十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佛山市分公司:协调佛山各保险公司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附件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地震局分管副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副支队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部署要求,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参与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地震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情、险情分析,提出启动、终止地震应急响应建议;办理市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协调督促工作组赴地震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医疗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与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一)综合信息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搜集灾区及社会相关信息,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草拟、会议组织以及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三)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国(境)内外捐赠和援助事务。

  (四)地震监测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参加。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

  (五)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佛山地质局、佛山水文分局参加。负责加强气候、水文、空气质量、水质、土壤等监测,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震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消除安全隐患。

  (六)医疗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七)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佛山银保监分局、武警佛山支队等参加。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组织、协调、处置灾区金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国资委、市城管执法局、市轨道交通局、佛山供电局、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佛山(市)分公司、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市水业集团、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参加。负责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组织调集抢修装备和物资;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协调编制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各部门分工负责研究相关领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九)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轨道交通局、佛山海事局、佛山海关等参加。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十)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震局、佛山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佛山市分公司等参加。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十一)舆情应对与宣传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市地震局等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十二)涉外与涉港澳台工作组

  由市委外办牵头,市委台港澳办、市公安局参加。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在佛山外国侨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十三)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红十字会等参加。参与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保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保障落实。

  三、市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地震灾险情需要,从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市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广东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二)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一)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一)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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