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1-17 14:46:16 字号: 分享至:

佛府办〔2020〕2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

全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

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要求,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影响,并逐步得到改善。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调整机制

  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每个运行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每年l至12月)。

  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佛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动态调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界标准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进行调整;我市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失业人员保险金标准,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补贴对象

  (一)第一类: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二)第二类: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界标准统一按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确定)。

  (三)第三类:全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非在职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老年烈士子女、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人员。

  (四)第四类:全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

  四、补贴标准

  以我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作为补贴的参考依据。

  (一)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未超过6%(含)时,第一、二、三类补贴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0元。

  (二)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超过6%时,第一、二、三类补贴对象每人每月补贴70元,第四类补贴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0元。

  (三)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没有增长时,第一、二、三类补贴对象停止补贴。

  (四)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未超过6%(含)时,第四类补贴对象停止补贴。

  (五)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上涨幅度超过15%时,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另行研究补贴标准。

  五、发放时间

  临时价格补贴由各区按月发放,并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六、资金来源

  (一)第一、二、三类补贴对象的补贴,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

  (二)第四类补贴对象临时价格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职责分工

  (一)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并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基金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做好实施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情况,定期汇总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情况,适时评估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二)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负责编制我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于每月15日前通报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基金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定行政区域内第一、二类补贴对象,组织对第一、二类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调查掌握第一、二类补贴对象的生活状况,统计第一、二类补贴对象发放的情况,并将发放情况报送市民政部门和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综合全市第一、二类补贴对象补贴发放的情况,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四)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定行政区域内第三类补贴对象,组织对第三类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调查掌握第三类补贴对象的生活状况,统计第三类补贴对象发放的情况,并将发放情况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综合全市第三类补贴对象补贴发放的情况,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核定行政区域内第四类补贴对象,组织对第四类补贴对象发放补贴,提供第四类补贴对象领取失业金待遇水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等信息,统计第四类补贴对象生活补贴发放的情况,并将发放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全市第四类补贴对象生活补贴发放的情况,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六)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基金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发展改革部门对临时价格补贴进行测算。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所需调查经费和相关经费落实到位。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对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督促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基金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及时足额发放。各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基金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要求认真核定补贴对象,区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到位,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并在发放时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格补贴”。市(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基金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及挪用截留补贴等违规行为发生。

  (三)积极组织宣传。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建设、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解释补贴政策,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14〕68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负责解释。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佛府办〔2020〕2号-d.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