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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18-10-10 16:13:00 字号: 分享至: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协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佛山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佛山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对建设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城市给予支持引导。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17〕42号),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164号)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专项统筹安排1000万元,作为佛山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实施期限结束后视绩效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放大效应,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加大科技投入。 

  (二)竞争择优,公平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实行专家评审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扶优扶强”。资金评审必须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三)绩效导向,强化监管。实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考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产出为基本导向,并加强对资金流向、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佛山市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且项目必须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对同一项目只支持1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标准。 

  (一)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学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成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每个项目定额资助100万元。 

  (二)会企科研基地。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本地企业和国家级学会分别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人力和设备共同建立联合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基地。会企科研基地以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推动科研成果市场化为目标,发挥学会的科技优势和企业的产业化优势。每个项目定额资助50万元。 

  (三)学术交流和会展活动。根据我市产业情况,鼓励国家级学会将国家级学术年会、专业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在学术交流基础上延伸出的科技成果展览展示会引进到我市举行。每个项目定额资助50万元。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学会,组织院士和学科带头人在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大中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科学试验、示范应用等服务。每个项目定额资助50万元。 

  (五)学会科技服务站。鼓励国家级学会在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大中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学会科技服务站,提供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科学试验、示范应用等服务。每个项目定额资助20万元。 

  (六)决策咨询。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学会对我市相关产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区域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路线图,为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科技发展计划制订提出专业意见建议。每个项目定额资助20万元。 

  (七)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推广应用。发挥全国、省级学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作用,广泛开展对接洽谈、技术研讨、项目推介、成果发布、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活动,加快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有效转化应用。每个项目定额资助2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拨付管理,所支付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七条  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即立项后拨付经费的6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40%。 

  资助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并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制度。 

  第三章  申请立项程序 

  第八条  市科协经公开征集、专家论证,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条件、目标、内容、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对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  各区科协负责对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市科协;市直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市科协。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协委托相关科技评估机构组织相关行业或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对于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加集中答辩或现场考察等环节。 

  第十二条  综合专家论证评估结果,市科协编制立项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1个月内与市科协签订项目合同。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经区科协审核盖章后报市科协,其他单位直接报市科协。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且只能调整1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项目负责人牵头对目标任务实行节点控制,分级负责、分阶段落实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合同中的项目进度安排时间表,分阶段、按时向市科协报送实施情况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向市科协提交总结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完工决算表及相关凭证。 

  第十七条  各区科协、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区立项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项目进度报告。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市科协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经区科协审核盖章后报市科协,其他单位直接报市科协。市科协在受理验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经审批同意验收的,市科协组织相关行业或领域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评价。 

  第二十条  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市科协视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最长不能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和需要复议4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一)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项目,完成80%以上目标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二)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三)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经济指标完成不足合同规定的60%; 

  2.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不足合同规定的70%; 

  3.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4.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在合同到期后未进行验收的视同不通过验收。 

  (四)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涉及设备购置的,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的决算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的现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协负责对项目实施推进、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目标评价、效益评价、资金评价和管理评价。项目实施期满进行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绩效评价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将停止拨付剩余40%的经费。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协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能再申报市科协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省科协项目不予以推荐。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结题项目,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市财政。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立项,追回已拨付的全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3年内和5年内不得申请佛山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并向社会公告。发现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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