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doc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