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单幢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其经营活动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全市统筹、部门监管、体现特色”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成立佛山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保障民宿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协调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市工商、住建管理、公安、旅游、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国土规划、卫生计生、环境保护、文广新、水务、农业、12345热线及消防等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市工商部门负责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负责民宿集聚区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配套服务。
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民宿安装必要的技防设施和建立自身安全防范制度,指导民宿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留宿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并监督落实民宿经营者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市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制定民宿管理及扶持政策,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鼓励发展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精品民宿。
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批复安排和拨付相关财政资金。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民宿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督促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
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市12345热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处理民宿有关的热线。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要相应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成立联合审核工作小组,指定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民宿进行联合审核。
第六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宿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村(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民宿监管工作。村(社区)可以通过自治规则、村规民约,对民宿经营活动加以规范。
第七条 鼓励成立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八条 民宿建筑应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房屋外观及建筑风貌应与佛山特色的广府文化、岭南建筑文化的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位于镇、村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参照建村〔2017〕50号文执行。
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
第十条 民宿经营应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公安机关认可的留宿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并按要求上传公安机关;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客房的门、窗需符合防盗要求;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一条 民宿选址应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布草、茶杯等公用物品要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设置布草间,洗消间。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涉及食品经营的,应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民宿餐饮服务单位应上线佛山“阳光餐饮”工程项目,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十三条 民宿应接入污水管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和餐饮污水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餐饮垃圾宜分类处理。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民宿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原有民宿项目要逐步清理。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依法申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区实际,制定配套的民宿备案管理文件。民宿经营者应自营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在收到民宿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联合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统一的民宿标识牌,明确经营范围为“民宿经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不符合条件告知书,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民宿发生产权、经营权或经营范围变更时,民宿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决定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办理民宿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民宿标识牌。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聘请非家庭人员从业的,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显眼位置公布12345热线或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01。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消费者。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应确保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一条 民宿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工商、住建管理、公安、消防、旅游、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建立民宿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可采取专项检查、实地核查、随机抽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提高监管实效。及时通报民宿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社会机构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全市各级工商、住建管理、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