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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统筹路网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19-01-10 14:57:00 字号: 分享至: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市级统筹路网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佛山市市级统筹路网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干线公路网,加强路网建设市级统筹,加快推进跨市跨区的干线公路及城市主干路网项目建设,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财政投资,并且纳入市级统筹建设项目库项目的建设管理。市级统筹建设项目库包括佛山“一环”西拓项目、《佛山市“断头路”连通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中的跨市跨区项目,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增入库的项目。 

  新增项目如需纳入市级统筹建设项目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纳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二是纳入省、市重要规划的项目(列入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省干线公路网规划、广佛同城规划、广佛肇经济圈规划、市干线公路网规划、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综合规划等的项目),三是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应当纳入的项目。具体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局等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项目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级统筹路网项目建设的策划、整体协调及行业管理工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市级统筹项目属地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级统筹路网项目所需资金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落实。 

  第五条  佛山“一环”西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其他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相关财政要求执行。 

  第六条  市级统筹项目原则上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级单位为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除土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工作外)全面负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拨付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内部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责任人,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八条  建设单位每年6月底前应根据批复的工程预(概)算(包括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的前期费用)及工程投资计划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计划,报市交通运输局、国资委审核后,由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履行财政预算程序后,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资金计划筹集和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级统筹路网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清单预算备案、决算审批等造价监督管理事项统一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土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由属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做好配合。征收补偿费用由属地区征拆部门向建设单位申请。征收补偿费用由各区编制结算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计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主要材料质量控制,工程建设所需主要材料(钢材、钢绞线、水泥、沥青、钢护栏等)可由建设单位集中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如建设单位具备材料生产能力,可由建设单位自行供应材料,否则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材料供应管理办法,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标准原则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后的2%计列。 

  因客观原因需要,实际开支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超出上述费用标准计算金额时,应经市国资委、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据实开支。     

  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建设管理方案(主要包括人员配置、办公设施、人员费用标准及办公经费等),报市交通运输局、国资委审核,以审核结果作为核定相关费用的依据。其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方案中的人员配置及办公设施等相关事项,市国资委负责审核方案中的人员费用标准及办公经费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因项目属地土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工作滞后等因素影响项目推进,导致项目成本和费用增加,该部分成本和费用应据实计入工程总投资。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区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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