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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2-20 10:04:00 字号: 分享至: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调控粮油市场,确保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等,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粮油储备计划而分解给市本级的粮油储备任务中,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市本级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市级储备粮主要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和成品粮(大米、面粉)。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主要包括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棕榈油及调和油等。市级储备粮规模中,口粮品种(稻谷和小麦及其成品粮)储备的比例不得低于市级储备规模70%。 

  市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或者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涉嫌违规违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举报。上述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是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布局的建议;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审核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代储企业资格,并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和补贴标准,对承储企业报送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预算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进行审核。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制定市级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安排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对市级储备粮油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和发放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市储粮公司(含下属国有粮食企业)是市级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负责落实市级储备粮油储备任务,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负责提出和执行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局上报储备粮油相关情况;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粮食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的业务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市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年度预算,按有关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的使用安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负责。 

  第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局督促市储粮公司落实市级储备任务,将市储粮公司落实储备任务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财务收支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并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对违反储备粮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收储与管理 

  第九条  市储粮公司自有仓容应当优先满足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备任务。若因仓容不足,需实行代储计划的,由市储粮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代储书面申请,明确数量、品种、年限,经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后,由市储粮公司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从已取得代储市级储备粮油资格的企业中,采取公开招标形式,选取代储企业实施,报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资委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备案。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油企业; 

  (二)储备粮代储企业自有仓库(不含棚仓、砖木、瓦结构仓和土圆仓)有效仓容在5000吨以上,且同一库区内有效仓容不少于3000吨;储备油代储企业总储存能力在250吨以上(不包括外租仓储容量,下同),且同一库区内储存能力不少于150吨;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存粮油周期、消防安全等相适应的仓(罐)储设备,仓(罐)及配套设施等符合国家和省的粮油仓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场所,持有省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检验和保管技术人员,检验人员不少于1人,保管人员不少于2人;实行动态轮换的储存仓库(除筒仓外)配有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市级储备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行信号实时有效对接;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经营纪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没有失信记录; 

  (六)日常管理规范,储备粮油出入库手续完备、作业安全,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等管理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的企业,须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市级储备粮油代储条件确认企业申请表、审核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申请代储条件确认企业情况表、仓库基本情况,以及检验条件情况表等; 

  (三)申请代储条件确认粮食保管、检验等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四)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市发展改革局通过书面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确认,并抄送市财政局、国资委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条件确认有效期为3年。已取得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资格条件确认的延期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市储粮公司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有效期应在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有效期内,合同签署后报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资委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备案。 

  第十四条  市储粮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代储企业实行合同管理,定期对代储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仓储、统计、账务和安全管理等制度规定,以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主要任务包括: 

  (一)每月至少两次派员前往代储企业进行实地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二)督促代储企业在代储资格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条件确认的延期申请; 

  (三)对代储企业储存的储备粮堆位、数量、质量、保管账、卡牌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油代储退出机制。市储粮公司发现代储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局取消该代储企业代储资格,并抄送市财政局、国资委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备案。市级储备粮油代储退出后,由市储粮公司对代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油进行清算,清算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和市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已不再具备本办法关于代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或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油严重亏库,且不能及时自行补库的; 

  (三)经营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贷款的; 

  (四)企业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重大粮油储存事故的; 

  (五)企业在代储市级储备粮油期间将自有储粮设施(含土地、仓库等)进行变卖的; 

  (六)采用静态轮换的企业将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采用动态轮换的企业未将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分账管理的; 

  (七)未经市发展改革局批准,擅自将市级储备粮油委托第三方代为储备或轮换的,或擅自变更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串换市级储备粮油品种的; 

  (八)企业擅自将市级储备粮油进行销售、变卖和对外担保、抵押、清偿债务的,或利用市级储备粮油及其储备粮油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经营活动的; 

  (九)存在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市储粮公司和代储企业需落实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要求,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实物账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七条  市储粮公司和代储企业应当保证出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检验结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建立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档案,内容包括库房和货位号、粮油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储存品质等项目和指标。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良好的标准仓房,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储备油库达到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的“四无油罐”标准。市储粮公司和代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负完全、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进口储备粮的储备和安全风险防控管理等应严格遵守《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轮换与销售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审批制,由市储粮公司根据储备粮油的品种质量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12月提出市级储备粮油下一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储备粮油轮换。市储粮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如要对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必须经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可采取静态轮换或动态轮换。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市级储备粮油,其收储和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经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联审会议审定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采取静态储备的市级储备粮每批次交易底价,由市储粮公司根据粮食市场价格情况,提出本批次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或采购底价建议,由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联审会议审定,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采取动态轮换方式的,承储企业可自主安排收储和轮换方式,费用包干、自负盈亏。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一般以(按当年生产的粮食计算)储存年限为依据安排轮换计划:大米、食用植物油不超过1年,玉米不超过2年,稻谷、小麦不超过3年。储备粮油储存期间,若库存粮油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若达到轮换期限后,其质量经法定粮油检测机构判定仍符合宜存标准的,并经市发展改革局核定,储备粮油可适当延迟轮换,但延期不能超过1年。除应急动用情况外,市级粮食储备实物库存数量应不低于市级储备粮规模的75%。每年12月31日要确保足额储存。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从出库日起计不得超过4个月。采取动态轮换的储备粮任何时点实物库存数量要保持100%。 

  第二十四条  市储粮公司应当在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前认真做好市场粮情、粮油价格的调查和测算工作,合理把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的时机,在确保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安全的基础上,按时完成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 

  第二十五条  进口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三)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按《佛山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执行。由佛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储粮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命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对市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六章  财务和统计 

  第三十条  市储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台账制度,同时要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按管理要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同时抄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实行包干管理方式,费用包括市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其中银行贷款利息按季度拨付,年终根据银行利息单据实列支,保管费用及轮换费用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和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按季拨付给市储粮公司,代储企业的储备粮油费用由市储粮公司在市级储备粮油费用中统筹拨付。 

  第三十二条  承储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根据下达的储备规模,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市储粮公司按双方合同和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还本付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检查形式包括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等单位每年组织的库存检查,以及国资、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的相关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轮换、储存管理、安全生产、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粮食风险基金及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资委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发现储备粮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责成承储企业、代储企业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有弄虚作假等方面存在问题,或者发现不在代储资格有效期内的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油等危及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不按职责和有关要求对市级储备粮油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其他违纪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第三十七条  市储粮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通报市国资委,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内部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及政府动用决定的; 

  (二)发现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不在代储资格有效期内代储市级储备粮油等危及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 

  (四)对市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造成市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数量,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合同期内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的; 

  (七)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或者造成市级储备粮重度不宜存的,或者造成市级储备油酸败的; 

  (八)将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九)拒绝、阻挠、干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粮食流通政策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粮管字〔2002〕30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发改粮管〔2011〕10号)以及《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佛发改粮管〔201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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