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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19-12-09 15:10: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加快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

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31

 

 

 

 

佛山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出台政务服务事项容缺服务实施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证照分离”改革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逐步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信用佛山”网站要开通信用承诺专栏,实现主动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承诺和行业自律型承诺100%全覆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线承诺。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全市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要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示范街区、诚信经营示范店等创建,深入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立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全面推动市区业务系统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对接,实现对全量红黑名单信息和信用档案的实时访问,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100%接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探索研究分领域、分行业、分用途的信用报告,逐步形成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用途明确、使用便捷的信用报告标准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要充分查询、应用由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80%的在运营黑名单主体及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差”的市场主体要提交信用报告。(市发展改革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牵头;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一)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动态更新市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的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并实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佛山”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在“信用佛山”网建立自愿注册填报系统。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宣传,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佛山”网站按照国家制定的信用信息标准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优化企业信用评分机制。建立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系统,优化企业信用评分指标体系,加工整合与企业信用状况相关信息,形成企业信用评分,探索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融资授信等领域开展应用。(市发展改革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牵头;各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建立个人信用评分机制。编制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研究建立个人信用评分指标模型,制定个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加工整合与个人信用状况相关信息,形成个人信用评分。在社会民生、公共服务等领域为守信主体提供优惠便利服务,实质性开展“互联网+信用+教育”“互联网+信用+医疗”“互联网+信用+养老”以及“信易批”“信易租”“信易游”“信易行”等创新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广旅体局、商务局,各区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充分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企业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等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一)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认定相关领域黑名单。以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加大依据地方标准认定红黑名单力度,开展公示和探索应用。(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经整改后退出黑名单比例达到在运营黑名单主体总量的30%。大力推进政务、涉金融、电子商务等19个重点领域以及“假承诺假证明假证件”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敦促相关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作出相应整改和信用承诺。(各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实施“信用奖惩,一键搞定”便捷模式,将信用信息查询和实施联合奖惩作为必要环节嵌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分别牵头,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依托“信用佛山”网建立信用修复系统。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服务。(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一)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市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不断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全面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过程中加以应用,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市发展改革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信用佛山”网站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全市复制推广。(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推动制定信用监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市发展改革局、司法局牵头,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做好宣传解读。各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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