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佛山市文广旅体局 发布时间:2023-11-10 09:21:44 字号: 分享至:

  【案情简介】

  佛山市XX酒吧有限公司属于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自2022年6月起,该酒吧在未经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员工陈某、王某在其营业场所内从事跳舞和高空杂技表演。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顺德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8月23日对佛山市XX酒吧有限公司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一案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佛山市XX酒吧有限公司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取缔、没收演出器材、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需要哪些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会受到什么惩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如果需要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如果需要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本案中,佛山市XX酒吧有限公司在未经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公司员工在其营业场所内从事表演,属于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

  该案件明确了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要求,对规范营业性演出市场秩序有积极作用,有助于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温馨提示】

  什么是营业性演出?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没有售票行为就不是营业性演出活动,一场演出虽未进行售票,未向观众收取费用,但只要该场演出以宣传、推广为目的,实质上就是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应认定为营业性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