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8-01 17:22:00 字号: 分享至: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切实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现状分析及思路目标 

  (一)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市依照国家、省和市政府的要求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文件为纲领,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创新监管模购“放管式,多措并举推动政府采服”重要领域。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抓制度建设,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规可依 

  20151231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佛山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我市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佛发改招〔201549号),按照通知要求采购人自行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进行注册登记,2016130日前基本完成采购人注册登记工作,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执行;201691日起,政府采购计划和后续的信息公开相关联,我市各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后及时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信息公开; 

  2、抓系统建设,增强政府采购信息化透明度 

  201811日起,我市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全面启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实现了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实现数据对接,采购计划审核通过后,可以通过计划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将需要公开的计划信息上传至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佛山市政府采购网,在网站门户进行信息公开。项目采购计划推送至省网后,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委托代理、发布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以及合同公示等环节。政府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需要完成公开,确保第一时间接受公众的监督。 

  3、抓信息共享,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化服务水平 

  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协调的主动性,在完善政府采购全流程业务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定期向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抄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情况,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得到各方监管部门的多重监督,使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在阳光下更加公开、公正、公平,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全流程透明化,扩大公众监督。 

  (二)思路目标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基本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尽可能对外公开,以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达到公开、公正的目的。 

  3、工作目标 

  完善“佛山市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及财政局官方微信,及时公开社会高度关注的政府采购工作或政策问题,认真解答和反馈“问答平台”栏目公众对政府采购的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推动解决存在的本市政府采购领域各信息公告平台或网站之间的“数据孤岛、系统分割”等问题,强化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等举措效果逐步显现。更好地保障群众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 

  (一)公开范围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包括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二)公开主体  

  1.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单一来源公示、采购计划、采购需求、资格预审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合同、采购结果、验收报告等,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其他信息的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三)公开渠道  

  我市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开。现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各采购人也应当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全面、及时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由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公开的内容和时限要求 

  1.采购项目信息公告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资格;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公告期限;联系事项;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等。 

  3)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数量;项目内容及需求(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资格;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地点;谈判、磋商、询价时间;谈判、磋商、询价地点;公告期限;联系事项;委托代理协议;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 

  4)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独立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专家小组综合意见;公示期限;联系事项等。 

  5)采购信息更正公告中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更正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原公告的时间、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更正事项的原因、内容;更正后的投标(响应)截止时间;联系事项。 

  6)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方式;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中标、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中标、成交金额、服务要求;评审日期、评审地点、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或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负责人和成员名单;评审意见(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公告期限;联系事项;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 

  7)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开,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开。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开。 

  8)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报告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合同金额;中标、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中标、成交金额、服务要求;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事项;验收书文本等。 

  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 

  政府采购监管信息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政府采购投诉或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情况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曝光台”、“投诉或检查处理决定”及“其他监管信息”等栏目进行公开。 

  1)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地址、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和执法机关名称等。月度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2)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不良行为记录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3)政府采购投诉或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信息。政府采购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4)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布内容应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考核主要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其他监管信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 

  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组织保障与监督检查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采购人、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制度,优化流程,落实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财政部门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媒体的升级改造,完成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系统对接工作,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和接受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二)严格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考核评估。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并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激励约束,对信息公开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