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停产,原因是主要负责人.........

来源:佛山市安全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04-25 09:29:00 字号: 分享至: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三水区安监部门对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经依法考核合格,符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下面,小编要敲!!黑!!板!!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标准》(试行),未经依法考核合格,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以直接暂时停产停业 
 

    主要负责人是谁,是有规定的,不能随意委托的哦!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