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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督管理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2-28 09:41:56 字号: 分享至: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督管理工作,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水平,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本省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现行执行的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第四十七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进场施工时,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

  (三)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建立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定期维护检修”。

  (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

  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

  (五)《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

  2019年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

  三、制定目标及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提供保障。

  (二)结合佛山市实际,通过明确具体监管措施、细化监管要求,实现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的目标,大力打击非道路机械冒黑烟、排放不达标、使用超标燃油等行为。

  四、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有四大部分,包括了监管范围、使用要求、监管要求以及各单位责任。

  (一)监管范围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等。

  (二)使用要求

  1.达标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不得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

  2.实施编码登记

  在佛山市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均需实施编码登记,对现存机械、新购置机械、外市转入机械如何实施编码登记,二维码牌和环保信息采集卡遗失补领等作了详细规定。

  3.机械进出场管理制度

  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需通过在机械上安装电子标签、或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进出场登记。

  4.燃油台账登记制度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燃油需达到现行的国家阶段性燃油质量标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合法渠道购买燃油,留存购买合同或发票,并在相应平台落实油品台账线上登记。

  5.机械检测维护制度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应建立定期维护检修制度,保留相关维护记录。

  6.安装环保智能识别模块

  按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自动抓拍工作部署,逐步推进在施工工地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环保智能识别模块,实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工地扬尘等行为的自动抓拍上传。

  7.政府投资工程要求

  使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监管要求

  1.编码登记

  必须实施编码登记、按规范要求喷涂环保登记号码并固定二维码。

  2.超标处罚

  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排气烟度超过国家标准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处罚。

  3.诚信记分

  工地主管部门适时将存在不落实油品直供制度情况,使用没有编码登记(含未按要求喷涂环保登记号码和钉固二维码牌)或伪造编码登记的机械、没有遵守进出管理制度的机械,未按要求安装环保智能识别模块等行为的工地纳入诚信记分制度,对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诚信记分。

  4.信息共享制度

  工地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施工工地的形象进度情况。

  5.污染天气分级管控制度

  根据大气污染应对需要,在启动污染管控时,倡导按实际情况对部分排放阶段不详、高排放或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应急限制使用措施。

  (四)各单位责任

  一是对施工工地的责任进行了明晰,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责任;二是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明晰,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轨道交通部门。

  (五)其它

  1.本方案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若国家或省出台更新更严格标准,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