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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11-28 10:26:41 字号: 分享至: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市自然资源局结合实际拟定了《佛山市人民政府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旨在通过明确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划定禁猎红线,严厉打击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396号)。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规定了禁猎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划定为禁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和分布地、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将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划定为禁猎区。据近年来的调查和监测,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除主要分布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外,其他区域也有一定数量的分布,且野生动物迁徙、觅食、停留区域不会仅局限于自然保护地内。因此,为全面系统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有必要将全域范围都划定为禁猎区。

  (二)第二条规定了在禁猎期间,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或方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已经列举了部分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其中明确禁止的禁猎工具包括: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气枪、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军用武器和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15种;明确规定的禁猎方法包括: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6种。本《通告》禁止使用任何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主要是因为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发现存在使用弹弓等未列入法律法规禁止的猎捕工具实施猎捕的行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和威胁。鉴于公民或其他组织在实施猎捕行为时采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从实施猎捕行为造成的危害和后果来看,无论使用何种猎捕工具或方法,只要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的,该工具和方法都应该被禁止。

  (三)第三条明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和联合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同时,省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明确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公安、海关等职能部门的职责。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粤办函〔2020〕89号),成立了省级联席会议制度。2021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佛山市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佛自然资通〔2021〕21 号),也建立了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同时,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不仅涉及猎捕一种违法行为,还会涉及后续的运输、出售、利用、食用等多个环节,因此加强部门合作,全链条监管才能更加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因此《通告》强调要落实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保护合力。

  (四)第四条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并设立举报电话。

  (五)第五条规定《通告》有效期。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限。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本通告有效期限为5年。

  四、解读部门

  明确本《通告》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读,解读人:陈仲芳,电话:0756-8328 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