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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地震局 发布时间:2022-12-06 09:44:13 字号: 分享至:

  为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 “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地震局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改革制度等,我市修订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2〕10号)规范性文件。

  一、起草背景

  根据重大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我市于2013年11月26日出台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13〕8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起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逐步明确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取消前置审批、资质审查,改为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落实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及衔接上位法的修正,规范安评事中事后管理工作,佛山市地震局开展了对《通知》的修订并更名为《佛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676号)

  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70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5.《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令第744号)

  6.《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7.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

  8.《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9.《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三、主要思路

  一是突出责任主体。强调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强化安评单位的技术责任。

  二是增强合法性。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落实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及衔接上位法。

  三是明确监管规范。创建“清单之外无事项、计划之外无检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四是提高管控手段。充分利用信息化、社会化的手段实现“系统建设、过程管控”。

  五是推进信用监管。安评工作纳入社会信用系统,以社会信用系统督促安评工作。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十一条,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内容、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工作方式、责任主体等,明确重大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相关主体的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共六条,围绕重大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制度,设立了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告知制、安评诚信管理、安评工作检查等制度,明确了安评工作、安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评质量管理、抗震设防要求落实等属于监督管理的范围,明确了地震工作部门监管方式及内容,重申了重大建设工程安评报告审查要求及应用、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应将安评要求作为审查内容,目的是通过上述制度,在强化安评单位责任的基础上,落实过程管控,填补管理真空。

  第三章“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共四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提倡推行地震区域评估,即由有条件区域统一开展地震安评工作,以达到提高行政效率、减少申报事项、减少建设单位负担等社会效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9年修正本)强调了重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市及区地震工作部门等主体的安评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生效时间及解释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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