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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1-04 08:45:52 字号: 分享至: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规定,对我局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中央、部、省、市有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测绘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均强调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规范行业管理有需求。近年来,佛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迅速,资质单位数量逐年增加,截至2021年12月底,本市测绘资质单位达86家,加上外来测绘队伍合计超过200家。佛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壮大,行业直接经济效益和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作用日渐凸显,但在行业发展形势喜人的同时,部分行业单位诚信自律的意识依然比较薄弱。为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除了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等资质、质量检查,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健康发展。北京、上海、陕西、浙江、重庆等十余省市已陆续出台本地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保障公共利益有需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等领域,尤其如房产面积测绘、地质沉降监测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测绘地理信息产品日益增加。为此,亟待进一步加强对测绘行业的诚信管理,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及时出台关于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二)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国测管发〔2015〕57号)

  (三)《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将测绘单位的资质、成果质量和执行法律法规、测绘规范和标准、测绘合同等有关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

  (四)《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五)《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十八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求办理信用登记。第十九条 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应当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测绘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作为评分指标。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法建立与发改、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三、制定过程

  在编制工作前期,编制小组整理分析了国家、省的政策要求、全国其他先进城市的管理方法,并组织开展市内、外调研。在办法起草期间,编制小组与相关业务部门展开多轮研讨,公开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各自然资源分局、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依据最新的国家、省信用管理政策和兄弟城市先进经验,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4日,《办法》通过了市司法局审核。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五条,包括3个附件。以服务为导向,以构建科学的行业信用体系为目标,强化了信用管理对象和信用信息内容的全覆盖;采用计算机自动计分的方式落实信用分类评价,保证公平、公正;通过信息共享和鼓励市场主体积极运用信用分类评价结果,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诚信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提出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信用平台和行业组织管理。

  (二)信用登记。建立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库和测绘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库,明确登记流程和材料,信息变更和注销。

  (三)信息征集。明确了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和征集途径,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对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

  (四)信用评价和发布。对信用评价提出具体要求,按照信用信息计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后得出。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公布途径、信息查询渠道,并对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五)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从业人员,采取公开表扬、给予优先、加大扶持等相关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采取限制或者取消享有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

  (六)附则。配套制定《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明确佛山市测绘行业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及不良信息的评分标准。

  五、实施日期

  《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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