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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1-25 09:18:44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佛建管〔2019〕8号,以下简称原通知)于2019年1月2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已届满。由于我市在2019年实行机构改革,原通知涉及的部门名称已发生改变,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管理部门名称予以修改。另外,根据国务院和省关于清理证明事项、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等上位法政策要求,需对原通知疑似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证明文件的表述及部分条款作出调整。经修订后形成了《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已印发。为使公众能够更准确了解修订背景、法律依据、修订主要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佛山被选为首批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之一。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实行租购并举,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先行先试的“新产物”。为了规范企业开发及经营自持商品房租赁行为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参考其他城市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通知》。

二、修订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自持商品房屋行为,我局在制定通知时,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政府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

3.《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

4.《佛山市开展全国租赁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佛府办〔2017〕440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因原通知在试行期间有效规范了我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在原通知有效期届满后,为继续施行原通知的有效措施,在进一步完善通知内容的情况下,现将文件名称修改为“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删除“试行”二字。

(二)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对《通知》中涉及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等管理部门名称作相应修改。

(三)将《通知》中涉及的“证明”表述进行修改,例如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修改为“法定代表人身份说明文件”,将“书面授权证明”修改为“书面授权材料”等。

(四)第十条“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以栋为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中“以栋为单位”的表述不够准确,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表述修改为“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按照一次性申请整体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五)删除原通知第十六条“列入佛山市土地市场失信‘黑名单’企业,该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的企业最近一年内不得参加佛山市土地竞买”的表述。

(六)将第十八条“鼓励企业把已竣工验收且未出售的商品房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认定为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修改为“鼓励企业把已竣工验收且未出售的非自持商品房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认定为企业自持商品房屋”。

(七)对通知的有效期进行修改,将第十九条“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修改为“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白蚁防治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图读懂 |《佛山市白蚁防治行业监督管理办法